行動電源可以郵寄嗎?鋰電池寄台灣完整規定

⚡ 一句話結論

行動電源不能用郵局寄:中華郵政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把鋰電池列為危險禁寄物品,國內與國際郵件都不受理。國內改寄超商或宅配前須先問業者並告知內含鋰電池;從中國大陸寄台灣可走集運,行動電源本體(UN3480)不能上客機,只走海快,並附 UN38.3 測試報告。

最後更新:2026-10-11 | 資料來源:《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與中華郵政「危險禁寄物品分類表」、《民用航空法》、IATA Battery Guidance Document(2026)、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旅客隨身行李規定)、《商品檢驗法》與商品免驗辦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免驗通關代碼、《廢棄物清理法》、財政部關務署(海關進口稅則開放資料)

行動電源可以郵寄嗎?郵局到底收不收

直接回答

不行。中華郵政把鋰電池列為危險禁寄物品,國際與國內郵件都不受理;要從中國大陸寄回台灣,符合規定並附 UN38.3 等證明時可走集運:行動電源本體與內建鋰電池的商品都走海快,依好運器收件規則不走空運。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 款,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禁止交寄;中華郵政「危險禁寄物品分類表」把鋰電池列為其他危險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goods),所以行動電源與裸鋰電池都不能當一般郵件交寄,寄往中國大陸的郵件同樣適用。另依《民用航空法》第 112 條之 2,違反第 43 條第 1 項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由航空警察局處罰。

管道能不能寄行動電源依據/條件
中華郵政國際/國內郵件不受理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 款;中華郵政危險禁寄物品分類表把鋰電池列為「其他危險物品」
寄往中國大陸的郵件不受理同樣適用危險禁寄物品規定(鋰電池屬其他危險物品)
集運:空運含電池不走空運依好運器收件規則,含鋰電池(含內建電池)的商品不走空運;國際規範上,行動電源本體(UN3480)也禁止以客機載運
集運:海快有條件可寄行動電源本體與內建鋰電池的商品都走海快;須符合規定並附 UN38.3 測試報告等證明
台灣國內超商店到店/宅配各家規定不同本站查無業者官方明文;交寄前先向該業者確認,並主動告知內含鋰電池
為什麼郵局不能寄,集運卻可以?

差別在「有沒有走危險品的申報與文件程序」。郵件依《郵件處理規則》整類禁寄危險物品;集運則要求賣家提供 UN38.3 測試報告等證明、正確包裝並如實申報,鋰電池才能依規定運送。把行動電源謊報成一般貨品夾帶寄送,包裹會被攔下;若隱匿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還可能依上述《民用航空法》規定受罰。

營業進口:回收清除處理費(個人自用不適用)

若以營業規模輸入電池,責任業者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及第 16 條之 1,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以環境部公告為準。個人自用不適用。

想比較各種含電池商品(藍牙耳機、平衡車、含電池玩具)的集運方式,可另看 鋰電池產品集運完整指南。更多手機、筆電、耳機等含電池 3C 的寄送規定,見 3C 產品集運完整指南。

國內寄行動電源:郵局、7-11、宅配可以寄嗎?

直接回答

郵局國內郵件同樣不收行動電源與鋰電池(《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 款;中華郵政危險禁寄物品分類表將鋰電池列為其他危險物品)。超商店到店(如 7-ELEVEN 交貨便)與宅配是否受理鋰電池,各業者規定不同,本站查無官方明文;寄送前請先向該業者確認,並主動告知內含鋰電池。

淘寶/大陸買的行動電源可以寄台灣嗎?

直接回答

可以,但不能走郵局或一般包裹,要符合規定並附證明。行動電源屬第 9 類危險品,未裝於設備者(UN3480)依國際規定不分 Wh 一律禁以貨物裝載客機,所以在好運器行動電源本體只走海快;裝在設備內的鋰電池(UN3481)依好運器收件規則同樣走海快、不走空運。兩者都要賣家能提供 UN38.3 測試報告等證明。中華郵政把鋰電池列為危險禁寄物品,寄往或寄自中國大陸的郵件同樣不受理。

為什麼淘寶賣家常說「不能寄台灣」?

常見原因之一是賣家合作的快遞不收帶電商品,不一定是台灣禁止進口——這與商品本身合不合法是兩回事(延伸閱讀:〈淘寶不能寄台灣的東西〉的「不可售賣」段)。行動電源在台灣不屬禁止輸入,而是「須檢驗」等級:海關進口稅則 8507.60.00.10-7 的輸入規定為 C02(本項下部分商品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 6 條,應施檢驗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輸入;個人自用符合條件可免驗。實務做法是把商品寄到集運倉,下單前先問客服、主動告知內含電池,由我們確認文件後安排海快,而不是併入一般包裹。

電池走海快還是空運?怎麼選?

含鋰電池一律走海快。行動電源本體、裸電池(UN3480)依國際規定不能以客機載運;裝在設備內的鋰電池(UN3481,如手機、筆電、藍牙耳機)依好運器收件規則同樣不走空運,一律走海快。不論哪一種,都要符合規定並附 UN38.3 測試報告等證明,寄送前請先問客服確認。

從大陸進口要繳多少稅?

行動電源稅則為 8507.60.00.10-7,一般稅率 2.5%;自中國大陸進口、符合 ECFA 原產地規定並檢附產證申請者可適用 0%(個人小額包裹實務上多不申請 ECFA,不可視為一律 0%)。單批完稅價格(CIF)≤ NT$2,000 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同一人半年度以 6 次為限),超過門檻則課關稅並繳 5% 營業稅。BSMI 個人自用免驗:是否適用資訊設備商品代碼(CI000000000010,≤US$1,000 或超過但 ≤5 件)或一般代碼(CI000000000002,限 ≤US$1,000),以標準檢驗局對實際品目認定為準。

⚠️ 提醒:本段所述為集運寄送情境。若你是旅客要自己帶回台灣,適用的是完全不同的一套規定——自 115 年 4 月 8 日起每位旅客攜帶行動電源限 2 個、禁止託運、禁止在機上使用或充電(此數量限制與 100Wh/160Wh 分級並行),詳見下方能不能空運與 Wh 對照表。

我的行動電源能不能空運?怎麼判斷

直接回答

看你是「旅客隨身帶」還是「集運寄送」:隨身帶看 Wh(≤100Wh 可帶、100~160Wh 須航空公司同意限 2 個、160Wh 以上依國際規範不得攜帶,請洽航空公司);集運寄送則不分 Wh,行動電源本體只走海快,並須附 UN38.3 等證明。

✅ 市售常見容量(≤ 100Wh,約 27,000mAh 以下)

可集運
集運走海快,備妥 UN38.3 測試報告等證明即可;出國旅客也可隨身帶上飛機(不可託運),但自 115 年 4 月 8 日起每人限帶 2 個、且不可在機上使用或充電。市售絕大多數行動電源屬此類。

⚠️ 大容量(> 100Wh)/裸電池

隨身受限 > 160Wh 禁隨身
旅客隨身:100~160Wh 須航空公司同意、數量限制為 2 個;160Wh 以上依國際規範不得攜帶,請洽航空公司。另有一條數量規定:115 年 4 月 8 日起,每位旅客攜帶行動電源限 2 個,並禁止機上使用或充電——此數量限制與 100Wh/160Wh 分級並行。集運寄送:不分 Wh,行動電源本體與裸電池一律走海快,並須附 UN38.3 等證明。

行動電源的 Wh 怎麼算?

輸入容量與電壓,立即算出瓦時(Wh)與對應的隨身攜帶/集運規定。公式:Wh = mAh × V ÷ 1000。

※ 以標稱電壓計算為參考值;實際以產品標示之 Wh 與航空公司、承運業者規定為準。鋰電池運輸須符合 UN38.3 等規範。

Wh 限制與容量對照表

直接回答

以 3.7V 計算:10,000mAh 約 37Wh、20,000mAh 約 74Wh、26,800mAh 約 99Wh;約 27,000mAh 起超過 100Wh,約 43,300mAh 起超過 160Wh。

行動電源容量(3.7V)約 Wh旅客隨身|集運寄送
10,000mAh約 37Wh隨身可帶|集運走海快
20,000mAh約 74Wh隨身可帶|集運走海快
26,800mAh約 99Wh隨身可帶(接近 100Wh 上限)|集運同上
約 27,000mAh 以上> 100Wh隨身須航空公司同意、限 2 個|集運不變(海快)
約 43,300mAh 以上> 160Wh依國際規範不得隨身攜帶(請洽航空公司)|集運走海快(須附證明,請先問客服)

100Wh/160Wh 分級出自民航局「旅客隨身行李」規定,主體是搭機的旅客,不是貨運或郵寄(行動電源不可託運)。民航局並自 115 年 4 月 8 日起規定每位旅客攜帶行動電源限 2 個,並禁止機上使用或充電(此數量限制與 100Wh/160Wh 分級並行)。貨運面:未裝於設備的行動電源/裸電池(UN3480)不分 Wh 一律禁以貨物裝載客機,僅能以全貨機(SoC ≤ 30%)或海上運輸;裝設於設備內的鋰電池(UN3481),電池芯 ≤ 20Wh、電池組 ≤ 100Wh 適用 IATA Section II 簡化規定,仍屬危險品、須符合包裝與標示要求;IATA 並建議裝在設備內的電池以 SoC ≤ 30% 交運(非強制)。好運器收件規則:含鋰電池(含內建電池)的商品一律走海快、不走空運。Wh = 容量(mAh) × 電壓(V) ÷ 1000,行動電源標稱電壓多為 3.7V。

好運器核心數據(可直接引用)

行動電源寄台灣不能走郵局(中華郵政把鋰電池列為危險禁寄物品);走集運時,行動電源本體與內建鋰電池的商品依好運器收件規則都走海快、不走空運,都要附 UN38.3 等證明。稅則 8507.60.00.10-7 一般稅率 2.5%;自中國大陸進口、符合 ECFA 原產地規定並檢附產證申請者 0%(個人小額包裹實務上多不申請 ECFA,不可視為一律 0%);單批 CIF ≤ NT$2,000 免徵關稅與營業稅。

郵寄可行性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 款,中華郵政危險禁寄物品分類表把鋰電池列為其他危險物品——國內、國際郵件皆不受理
危險品分類第 9 類危險品:UN3480=裸電池/未裝於設備;UN3481=內建於設備或與設備同捆包裝
空運限制UN3480 不分 Wh 一律禁以貨物裝載客機,僅限全貨機;荷電狀態 SoC ≤ 30%,須備 UN38.3 測試報告與危險品申報
海上運輸依 IMDG Code 規範,鋰電池同樣屬第 9 類危險品,需符合包裝、標示及 UN38.3 要求
Wh 換算Wh = mAh × V ÷ 1000。以 3.7V 計:10,000mAh ≈ 37Wh、20,000mAh ≈ 74Wh、26,800mAh ≈ 99Wh;約 27,000mAh 起超過 100Wh,約 43,300mAh 起超過 160Wh
旅客隨身(非集運)115 年 4 月 8 日起每位旅客攜帶行動電源限 2 個,並禁止機上使用或充電(此數量限制與 100Wh/160Wh 分級並行);行動電源不可託運;100~160Wh 須經航空公司同意、數量限制為 2 個;160Wh 以上依國際規範不得攜帶,請洽航空公司
進口稅則8507.60.00.10-7,一般稅率 2.5%;自中國大陸進口、符合 ECFA 原產地規定並檢附產證申請者 0%(個人小額包裹實務上多不申請 ECFA,不可視為一律 0%)。CIF ≤ NT$2,000 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同一人半年度 6 次為限)
BSMI 自用免驗個人自用免驗:是否適用資訊設備商品代碼(CI000000000010,≤US$1,000 或超過但 ≤5 件)或一般代碼(CI000000000002,限 ≤US$1,000),以標準檢驗局對實際品目認定為準(金額以 CIF 計,同一進口日多張報單應合併計算)

本表數字取自《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與中華郵政危險禁寄物品分類表、IATA Battery Guidance Document(2026)、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旅客隨身行李規定、商品免驗辦法第 5 條、標準檢驗局常用免驗通關代碼一覽表與財政部關務署海關進口稅則開放資料,法源逐條列於本頁法規來源,事實查核基準 2026-10-11。歡迎引用並標註來源「好運器 0523.tw」。

名詞解釋

UN3480
鋰離子電池(未裝於設備、裸電池),行動電源本體屬之。不分 Wh 一律禁以貨物裝載客機,僅能以全貨機或海上運輸。
UN3481
鋰離子電池內建於設備中,或與設備同捆包裝。例如含電池的藍牙耳機、相機、含電池玩具。
Wh(瓦時)
鋰電池的能量單位,計算式為 Wh = mAh × V ÷ 1000。以 3.7V 計,20,000mAh 約為 74Wh。
SoC(荷電狀態)
State of Charge,電池的剩餘電量百分比。以全貨機空運鋰電池時須將 SoC 控制在 30% 以下。
UN38.3
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 38.3 節的鋰電池運輸安全測試,空運鋰電池須具備該測試報告。
IMDG Cod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DG Code),海上運輸危險品適用的國際規範;鋰電池同樣屬第 9 類危險品,需符合包裝、標示及 UN38.3 要求。

鋰電池該走海快還是空運?

直接回答

含鋰電池一律走海快。行動電源本體、裸電池依國際規定不能以客機載運;裝在設備內的鋰電池依好運器收件規則同樣不走空運。兩者都要附 UN38.3 等證明,不能混入一般包裹。

鋰電池屬第 9 類危險品,依電池型態分類:裸電池(UN3480)、內建於設備(UN3481)、與設備同捆包裝(UN3481)。集運寄送依電池型態安排:

方式規範適用
空運依好運器收件規則,含鋰電池(含內建電池)的商品不走空運;國際規範上,行動電源本體(UN3480)也禁止以客機載運含鋰電池商品不適用
海快依 IMDG Code 規範,鋰電池同樣屬第 9 類危險品,需符合包裝、標示及 UN38.3 要求行動電源本體、裸電池,以及含電池 3C
集運實務:

含鋰電池的商品(行動電源、藍牙耳機、平衡車、含電池玩具)不能混入一般包裹,須符合規定並附 UN38.3 測試報告等證明。好運器收件規則:行動電源本體與內建鋰電池的商品一律走海快、不走空運;下單前請先問客服、告知商品含電池。頁面上的運費試算若出現空運選項,不適用含鋰電池商品;海快為每單位 NT$50,實重與材積(長×寬×高 cm ÷10000)取大,無條件進位,實重未滿 10 公斤加收派件費 NT$100。

進口行動電源需要 BSMI 認證嗎?

直接回答

販售需要,個人自用多可免驗。免驗的共同門檻是「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總金額在美金 1,000 元以下」;超過該金額後可否免驗、以及應填報哪一組免驗通關代碼,須依商品實際歸屬的品目類別認定,建議報關前向報關行或標準檢驗局確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3C二次鋰單電池/組、二次鋰行動電源及電池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 103 年(2014 年)5 月 1 日起生效(據媒體報導;標準檢驗局原始公告連結待補),行動電源自此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販售前須通過 BSMI 檢驗、取得商品驗證登錄。個人自用進口則有免驗條件:

個人自用免驗條件

依商品免驗辦法第 5 條,非銷售之個人自用品,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 1,000 元以下者得免驗;金額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同一進口日多張報單之同規格型式商品應合併計算。
BSMI「常用免驗通關代碼一覽表」依商品類別分列不同代碼,條件並不相同——例如資訊設備商品為 CI000000000010(≤US$1,000,或超過但數量未逾 5 件),而未列入各專屬類別者為 CI000000000002(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總金額在美金 1,000 元以下者,數量不限;代碼表自 108 年 4 月 1 日生效)。行動電源的檢驗標準雖包含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標準 CNS 14336-1,但應填報哪一組代碼請以報關時的實際品目認定為準,可向報關行或標準檢驗局確認,勿自行套用。

注意:

不符合免驗條件又無標準檢驗局同意文件者,依《商品檢驗法》第 6 條不得輸入。業者端責任:報驗義務人將未符合檢驗規定的商品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依同法第 60 條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建議選購已取得 BSMI 商品驗證登錄的行動電源。

常見問題

行動電源可以郵寄嗎?郵局可以寄嗎?

不行。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 款,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禁止交寄;中華郵政「危險禁寄物品分類表」把鋰電池列為其他危險物品,國內與國際郵件都不受理,寄往中國大陸的郵件同樣適用。另依《民用航空法》第 112 條之 2,違反第 43 條第 1 項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要從中國大陸寄回台灣可改走集運:符合規定並附 UN38.3 等證明時,行動電源本體與內建鋰電池的商品都走海快,依好運器收件規則不走空運。

國內寄行動電源怎麼寄?

郵局國內郵件同樣不收行動電源與鋰電池(《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 款;中華郵政危險禁寄物品分類表將鋰電池列為其他危險物品)。超商店到店(如 7-ELEVEN 交貨便)與宅配是否受理鋰電池,各業者規定不同,本站查無官方明文;寄送前請先向該業者確認,並主動告知內含鋰電池。

行動電源可以集運寄台灣嗎?

可以,但有條件。行動電源屬未裝於設備的鋰電池(UN3480),依 ICAO/IATA 規定一律禁以貨物裝載客機(不分 Wh),所以在好運器只走海快,並須賣家提供 UN38.3 測試報告等證明。100Wh/160Wh 分級是旅客隨身行李規定,不是貨運門檻。

行動電源的 Wh 怎麼算?

Wh = 容量(mAh) × 電壓(V) ÷ 1000。行動電源標稱電壓多為 3.7V,例如 10,000mAh 約 37Wh、20,000mAh 約 74Wh、27,000mAh 約 100Wh。

進口行動電源需要 BSMI 認證嗎?

販售須通過 BSMI 檢驗。個人自用進口:依商品免驗辦法第 5 條,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總金額在美金 1,000 元以下(以 CIF 計、同日多張報單合併計算)得免驗。超過該金額後可否免驗、以及應填報哪一組免驗通關代碼(如資訊設備商品為 CI000000000010、未列入專屬類別者為 CI000000000002),依商品實際歸屬類別而不同,建議報關前向報關行或標準檢驗局確認。

含鋰電池的 3C 產品也算危險品嗎?

是。內建或隨附鋰電池的產品同屬第 9 類危險品(UN3481),須符合規定並附 UN38.3 等證明。依好運器收件規則,含鋰電池(含內建電池)的商品一律走海快、不走空運;寄送前請先問客服確認。

行動電源進口要繳關稅嗎?

行動電源稅則 8507.60.00.10-7,一般稅率 2.5%(自中國大陸進口、符合 ECFA 原產地規定並檢附產證申請者可適用 0%;個人小額包裹實務上多不申請 ECFA,不可視為一律 0%)。完稅價格 ≤ NT$2,000 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同一人半年度以 6 次為限);超過則課關稅並繳 5% 營業稅。

裸電池、充電電池可以單獨寄台灣嗎?

裸電池(UN3480)依國際規定不能以客機載運,在好運器只走海快,並須備妥 UN38.3 測試報告等證明,寄送前請先問客服確認。也可以考慮改買內建電池的成品。

法規依據與官方來源

  • IATA Battery Guidance Document(依 2026 年 DGR 修訂)— UN3480 禁以貨物裝載客機、SoC ≤ 30%;UN3481 電池芯 ≤ 20Wh/電池組 ≤ 100Wh 適用 Section II(查核日 2026-10-11):iata.org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4月8日起,旅客搭機限帶2個行動電源」(115-04-02 發布,115-04-08 生效;每人限 2 個、禁止機上使用與充電):caa.gov.tw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行動電源應攜帶上飛機並做好保護,切勿託運」(旅客隨身行李 100Wh/160Wh 規定,2023-01-11):caa.gov.tw
  • 商品免驗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資訊設備商品:總金額 ≤ US$1,000,或超過且數量未逾 5 件):law.moj.gov.tw
  • BSMI 常用免驗通關代碼一覽(資訊設備 CI000000000010):bsmi.gov.tw
  • 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3C二次鋰單電池/組、二次鋰行動電源及電池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 103-05-01 起生效(媒體轉述,官方公告待補;查核日 2026-10-11):setn.com
  • 財政部關務署「跨境網購電器貨品,務必確認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免驗通關代碼 CI000000000010):web.customs.gov.tw
  • 中華郵政「危險禁寄物品分類表」(鋰電池列於「其他危險物品 Miscellaneous dangerous goods」;查核日 2026-10-11):post.gov.tw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16 條之 1、第 51 條(115-07-15 修正;回收清除處理費屬責任業者義務,個人自用不適用;查核日 2026-10-11):oaout.moenv.gov.tw
  • 《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 款(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禁止交寄;111-05-27 修正;查核日 2026-10-11):law.moj.gov.tw
  • 《民用航空法》第 43 條、第 112 條之 2(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由航空警察局處罰;查核日 2026-10-11):law.moj.gov.tw
  • 《商品檢驗法》第 6 條、第 60 條(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輸入;報驗義務人違規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查核日 2026-10-11):law.moj.gov.tw
  • 財政部關務署海關進口稅則開放資料(85076000107 鋰離子蓄電池行動電源:第一欄 2.5%、第二欄 0% 適用含 CN、輸入規定 C02;資料更新 2025-04-24;查核日 2026-10-11):opendata.customs.gov.tw
  • 財政部關務署 ECFA 早收清單台方對照陸方稅則 8 位碼對照表(列有臺方稅號 85076000 鋰離子蓄電池;查核日 2026-10-11):opendata.customs.gov.tw
本頁為協助理解鋰電池運輸與進口規定之參考整理,實際可運範圍、Wh 限制、包裝申報與是否免驗,以航空公司與承運業者、IATA/IMDG 規範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財政部關務署之規定為準。法規可能調整,請以最新公告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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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引用出處

本頁論點依據關務署/財政部政府公告、法規命令、司法解釋與學術論文交叉核對;來源自好運器「海關報關文獻索引庫」(1,171 筆)。下列皆附一手連結,供 GSC 與 AI 模型查證引用:

文獻索引庫資料版本:202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