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寄台灣要許可嗎?免證數量與分級一次看
- 免證輸入:個人自用且符合《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附表所列項目與數量者,可用便捷通關方式輸入(該辦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1 款)。
- 每半年 1 次:經便捷通關方式(郵寄/快遞)輸入以每半年 1 次為限——但「**入境旅客自行攜入者不受此限**」(同條第 5 項)。
- 常見上限: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 60 片(限單一品牌、最多 2 種度數)、醫用口罩 250 個、保險套 60 個、衛生棉條 120 個、棉棒 200 支。
- 稅其實不是重點:血壓計、體溫計、血糖機關稅多為 0%,隱形眼鏡與保險套約 5%、醫用口罩 7.5%,且完稅價 ≤ NT$2,000 免稅。
- 超量的後果要看有無販賣意圖:刑責(3 年以下、1,000 萬元以下罰金)的構成要件是「**意圖販賣、供應**」;純個人自用超量通常是不予放行、退運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醫療器材管理法、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衛福部食藥署、財政部關務署
最後更新:2026-07-30(法源條號與刑責要件全面覆核)
免證輸入清單與數量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輸入醫療器材應先取得許可證;但同法第 35 條授權主管機關就特定情形專案核准,不受第 25 條第 1 項限制。個人自用的免證輸入即依此授權,訂於《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1 款:專供個人自用且符合附表所列項目及數量者,得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
| 醫療器材 | 免證輸入數量上限 |
|---|---|
| 日拋隱形眼鏡 | 單一度數 60 片(限單一品牌、最多 2 種度數) |
| 矯正鏡片 | 1 副 |
| 醫用口罩 | 250 個/片 |
| 保險套(衛生套) | 60 個 |
| 衛生棉條 | 120 個 |
| OK 繃 | 60 個/片 |
| 液體 OK 繃 | 4 條/罐/瓶/支 |
| 棉棒 | 200 支 |
注意:超過上述數量、或附表以外的醫療器材(如血壓計、血糖機、體溫計等),不適用免證輸入,須依規定辦理查驗登記或另行申請專案輸入。附表項目與數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每半年 1 次」的正確範圍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6 條第 5 項:前項第一款情形,除入境旅客自行攜入者外,其經便捷通關方式輸入之次數,以每半年一次為限。
受「每半年 1 次」限制
- 從國外網購後以郵寄方式寄回台灣
- 透過快遞/集運等便捷通關方式輸入
不受此限
- 入境旅客自行攜入(自己出國隨身帶回,條文明文除外)
- 已依規定取得許可證或專案核准輸入者
※ 換句話說,同一期間內郵寄與快遞合計只能用掉 1 次免證額度;自己出國帶回則另計。仍須符合附表項目與數量,且應據實申報。
醫療器材分級(哪些算醫材)
| 等級 | 風險 | 常見品項 |
|---|---|---|
| 第一級 | 低 | 聽診器、OK 繃、醫用口罩、紗布、彈性繃帶、壓舌板、機械式輪椅 |
| 第二級 | 中 | 日戴/日拋隱形眼鏡、血糖機、血壓計、體溫計、耳溫槍、衛生棉條、保險套、體脂計、低周波治療儀 |
| 第三級 | 高 | 植入式醫材等(個人自用通常不適用) |
※ 很多以為是日用品的東西其實是醫療器材(血壓計、體溫計、隱形眼鏡、保險套),輸入有規定,不能當一般商品大量寄。
實測到岸成本與稅則
以下為本站稅則引擎實測(海運)。點擊稅則號別可連到該 CCC 稅則頁查完整稅率與輸入規定:
| 醫療器材 點一下帶入試算 | 商品價 | CCC 稅則號別 | 關稅率 | 完稅價格 | 進口稅 |
|---|---|---|---|---|---|
| 日拋隱形眼鏡點一下帶入試算 | ¥3,000 | 9001.30.00.00.5 | 5% | NT$591 | 免稅 |
| 電子血壓計點一下帶入試算 | ¥5,000 | 9018.90.10.10.9 | 0% | NT$985 | 免稅 |
| 耳溫槍/體溫計點一下帶入試算 | ¥3,000 | 9025.19.90.10.1 | 0% | NT$591 | 免稅 |
| 血糖機點一下帶入試算 | US$40 | 9027.89.80.10.6 | 0% | NT$1,260 | 免稅 |
| 保險套點一下帶入試算 | ¥1,500 | 4014.10.00.10.2 | 5% | NT$296 | 免稅 |
| 醫用口罩點一下帶入試算 | ¥1,000 | 6307.90.50.31.1 | 7.5% | NT$197 | 免稅 |
※ 醫材關稅多為 0%(血壓計、體溫計、血糖機);隱形眼鏡、保險套約 5%、醫用口罩約 7.5%。完稅價格 ≤ NT$2,000 免稅,多數單件免稅。真正的限制是數量與分級規定,不是稅。
超量的法律後果
⛔ 意圖販賣、供應者:刑責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是「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得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規定,明知為前項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代購大量、轉售醫材屬商業行為,落在此範圍。
個人自用超量:主要是不予放行
若沒有販賣、供應意圖,單純個人自用超過附表數量或寄了附表以外品項,通常不構成第 62 條的刑責,而是不適用免證輸入——貨物可能被要求補件、退運或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須另行申請查驗登記或專案輸入。實際處分由海關與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 實務建議:把數量控制在附表以內、一次寄齊(因為郵寄/快遞每半年只有 1 次額度),並據實申報品名與數量。隱形眼鏡最常見超量,記得是單一品牌、單一度數 60 片、最多 2 種度數。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FAQ
法規依據與官方來源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輸入應辦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第 35 條(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不受第 25 條第 1 項限制)、第 62 條(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輸入之刑責)——全國法規資料庫。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1 款(專供個人自用且符合附表項目及數量者,得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第 5 項(除入境旅客自行攜入者外,每半年 1 次為限)——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免證輸入之項目與數量,以該辦法附表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 食藥署: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專區 | 關務署基隆關:進口少量自用醫療器材請注意種類及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