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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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83 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買入或賣出之物,為其占有時,適用寄託之規定。 前項占有之物,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行紀人不負付保險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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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6 條
下列規定之醫院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及與病患診療有關之特殊電源電路,應由重要電力系統之緊要回路供電: 一、緊要診療區內使用麻醉氣體、工作照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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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84 條
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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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7 條
醫院重要電力系統之設備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使第一款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能於重要電力系統啟動後,得於適當之時間延遲後自動恢復運轉,並隨後連接至第二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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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85 條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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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8 條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應符合第六百二十九條至第六百三十二條規定。提供病患電力維生設備之醫療照護者,其重要電力系統應符合第六百二十二條至第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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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86 條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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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9 條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電源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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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87 條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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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0 條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具備安全回路及設備回路二種獨立之回路,於經常電源中斷期間,供應安全逃生及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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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88 條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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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1 條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該電源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使其所有功能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 前項系統之安全回路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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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89 條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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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2 條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重要電力系統之設備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使第一款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能於安全回路恢復運轉後,得於適當之時間延遲後自動恢復運轉,並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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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90 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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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3 條
其他醫療照護場所之重要電力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為電池系統或發電機系統,並依第九章第一節規定裝設。 二、設有緊要診療區,或有必要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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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91 條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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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4 條
麻醉區域之危險區域如下: 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一)使用區域:使用易燃性麻醉劑之整個區域從地板向上至一‧五米處之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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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92 條
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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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5 條
麻醉區域之配線及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內部: (一)除第六百四十六條及第六百四十七條規定外,電力電路全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