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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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6 條
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或與該同類貨物生產者有關經依法令成立之商業、工業、勞工、農民團體或其他團體,具產業代表性者,得代表該同類貨物產業,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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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6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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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6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輸入: 一、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 二、自國外輸入至政府核定之免稅加工出口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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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6 條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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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第 6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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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6 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通報時間。 三、事業單位。 四、通報類別。 五、事件類別及等級。 六、事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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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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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 6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分局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分局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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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儲運單位或園區事業得依相關法規兼辦報關事宜,並得於園區內依相關法規設置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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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 6 條
前條種苗業者,應以專一識別碼為索引,備置經營登記簿,載錄下列資料: 一、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 二、基因轉殖植物之來源。 三、繁殖者,其繁殖紀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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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第 6 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公用或自用車輛數量,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外交部專案核准者外,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公務汽車 (一)大使館以三輛為限,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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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5 條
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即日起算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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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設置標準
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6 條
屠宰場屠後檢查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屠宰室之適當地點,設置屠後檢查站,其長度以每名檢查人員一五○公分以上,其寬度及高度以足供檢查人員順利執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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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藥害救濟法-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 一、救濟金之給付。 二、徵收金之收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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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6 條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原則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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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 6 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如發現錯誤應經審核後輸入更正之,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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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電業法-第 6 條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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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
銀行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會計政策係指銀行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 (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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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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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6 條
查驗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文件、資料,發現有不完備並得補正者,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 報驗義務人應於前項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