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藥品寄台灣:數量限制、處方藥與罰則的正確版本

📅 最後更新:2026-09-01 · ✍️ 好運器集運編輯部 · 🛡️ AEO 認證合作報關行審稿

30 秒速答
  • 非處方藥(成藥)郵寄自用:每次不得超過 12 瓶、軟管類 12 支或總量 1,200 顆,且 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
  • 處方藥不是「禁止郵寄」:可以郵寄自用,但須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數量以處方箋合理用量為限,並檢附國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與醫師處方。
  • 褪黑激素(Melatonin)在台灣以藥品管理(衛生署 85 年 10 月 15 日公告),不是保健食品;例外是牛、羊、豬松果腺乾燥粉末且 melatonin 含量 20 ppm 以下者,得作為食品原料。
  • 罰則最常被寫錯:網路流傳的「最重罰 200 萬元」出自《藥事法》第 92、92-1、96-1 條,處罰對象是藥商、藥廠、許可證所有人等業者;個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依第 22 條屬「禁藥」,適用的是第 82 條刑事責任。兩者不可混用。
  • 笑氣(一氧化二氮)屬《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關注化學物質,須取得核可、標示、申報,且禁止以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售

非處方藥數量限制與法源

郵寄或快遞寄送非處方藥回台灣自用,每次不得超過 12 瓶、軟管類 12 支或總量 1,200 顆,且 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依據是《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並經衛生福利部 103 年 6 月 5 日公告、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兩份不同法源,數字剛好一樣

很多整理文章把兩件事混在一起:郵寄/快遞寄回台灣走的是《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須申請進口同意書);旅客隨身攜帶入境走的是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公告的「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兩者的數量上限剛好都是 12 瓶/1,200 顆,但依據的條文不同、程序也不同——引用時要說明是哪一種情境,不能把旅客攜帶的規定直接套用到郵寄。

類別數量上限情境與依據
非處方藥(成藥)每次 12 瓶/軟管類 12 支/總量 1,200 顆,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郵寄自用: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
處方藥以處方箋合理用量為限郵寄自用:須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並附診斷證明與醫師處方
中藥材每種至多 1 公斤,合計不超過 12 種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郵寄是否適用請先確認,見下方說明)
中藥製劑每種至多 12 瓶(盒),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同上

⚠️ 中藥材與中藥製劑的限量,官方文件名稱是「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字面上規範的是旅客隨身攜帶入境;郵寄是否適用同一份限量表,並未查到明確的官方文字說明,要郵寄中藥前建議先向食藥署或關務署確認,不要直接套用。

處方藥其實可以郵寄,但要先申請

坊間常說「處方藥禁止郵購」,這是簡化過頭的說法。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處方藥可以郵寄自用,但必須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數量以處方箋合理用量為限。

食藥署官網設有「個人輸入自用藥品」相關專區可查申請方式;本站不代辦藥品輸入申請,也不提供藥品代購。

褪黑激素為什麼不是保健品

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民國 85 年 10 月 15 日公告:標示含 melatonin(褪黑激素)之產品應以藥品管理,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或販賣者,依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處辦。

同樣的判斷邏輯也適用於其他成分:在原產國是保健食品,在台灣可能屬藥品。下單前先確認該成分在台灣的管理類別,不要用購買地的分類推論。

進口同意書怎麼申請

郵寄自用藥品要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進口同意書;《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14 條列出應備文件。

申請對象限「病患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申請供自用者」;申請方式與表單以食藥署公告為準。

笑氣與療效宣稱產品

笑氣(一氧化二氮)已列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關注化學物質,管制重點是「四要二禁止」;標榜療效的灰色產品則可能被認定為藥品。

笑氣的管制內容
  • 要核可:關注化學物質運作應向主管機關取得核可文件(第 25 條)。
  • 要標示:容器包裝應標示「限工業用、禁止吸食」警語及安全資料表(第 27 條)。
  • 要申報:應逐筆記錄、按月申報(第 26 條)。
  • 禁止網路交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方式販售(第 28 條)。
  • 禁止無照運作:未取得核可文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

罰則:未取得核可、未申報、未標示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第 61 條);郵購或電子購物業者違規販售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 60 條)。主管機關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標榜療效的產品

宣稱快速瘦身、壯陽、速效助眠等「療效」的產品,在台灣可能被認定為藥品而非食品——一旦如此,就要遵守藥品的輸入規定,未經核准輸入即屬禁藥。判斷原則很簡單:愈是強調速效與療效的產品,風險愈高,購買前先看清完整成分標示。

罰則:最常被寫錯的一段

網路上流傳「個人自用超量輸入最重罰 200 萬元罰鍰」——這個說法把兩套不同的處罰混在一起了。

🔴 兩套處罰,主體要件不同
  • 200 萬元罰鍰(行政罰):出自《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1 條(3 萬至 200 萬元)與第 96-1 條(10 萬至 200 萬元),條文的處罰對象是藥商、藥廠、藥品管理人或監製人、許可證所有人等「業者」,並非針對個人自用超量輸入者。
  • 刑事責任:《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定義為禁藥(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在公告限量內不在此限);而第 82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個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品,落入的是刑事責任那一條,而不是業者的 200 萬元行政罰鍰。把兩者混寫,不只是引錯條號,還會讓讀者低估風險。

實務上,海關對個人自用超量的處置常見為要求退運或查扣;但本站未查到專門針對「個人自用超量」的沒入銷毀明文條款,實際處理方式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常見問題 FAQ

Q1. 海外網購成藥寄回台灣,一次可以寄多少?
非處方藥(成藥)郵寄自用,每次不得超過 12 瓶、軟管類 12 支或總量 1,200 顆,且 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依據是《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並經衛生福利部 103 年 6 月 5 日公告、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要注意這是郵寄的規定,旅客隨身攜帶另有一份「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數字雖然相同但法源不同。
Q2. 處方藥可以郵寄回台灣嗎?
可以,但不是想寄就寄。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處方藥郵寄自用須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數量以處方箋合理用量為限,並檢附國內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14 條)。坊間「處方藥一律禁止郵購」的說法是簡化過頭;真正的重點是先申請、核准後再寄
Q3. 褪黑激素在國外是保健品,寄回台灣可以嗎?
不行。衛生署民國 85 年 10 月 15 日公告:標示含 melatonin(褪黑激素)之產品應以藥品管理,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或販賣者依藥事法處辦;國內目前沒有取得藥品許可證的 melatonin 產品。唯一例外是牛、羊、豬之松果腺或松果體乾燥粉末且 melatonin 含量在 20 ppm 以下者,得作為食品原料。管理類別看的是台灣法規,不是購買地怎麼賣。
Q4. 個人超量寄藥品進來,真的會被罰 200 萬嗎?
這是網路上最常見的誤傳。200 萬元罰鍰(《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1 條、第 96-1 條)的處罰對象是藥商、藥廠、許可證所有人等業者,不是個人自用超量的直接依據。個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依第 22 條屬「禁藥」,而第 82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落入的是刑事責任而非行政罰鍰。實務上海關對個人自用超量常見處置為退運或查扣,實際仍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Q5. 中藥材可以郵寄嗎?限量多少?
要先確認。官方的「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訂有中藥材每種至多 1 公斤、合計不超過 12 種,中藥製劑每種至多 12 瓶(盒)、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超過限量須檢附醫療證明文件且不逾 3 個月用量,再超過則須檢附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簽發的輸入許可證。但這份文件名稱寫的是「入境旅客攜帶」,郵寄是否適用同一份限量表並未查到明確官方說明,建議寄送前先向食藥署或關務署確認。
Q6. 笑氣可以買嗎?
笑氣(一氧化二氮)已列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須取得核可文件、容器包裝要標示「限工業用、禁止吸食」警語、並須逐筆記錄按月申報;而且禁止以郵購、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的方式販售(第 28 條)。罰則為 3 萬至 30 萬元(第 61 條)、業者違規郵購販售 6 萬至 30 萬元(第 60 條)。主管機關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Q7. 好運器可以幫我代購或代辦藥品輸入嗎?
不行。好運器只提供中國(深圳集運倉)→台灣的集運服務,不代購商品、不代辦藥品輸入申請。藥品的進口同意書須由病患本人(或依規定的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集運不能取代這道程序。若商品在台灣屬藥品管理,請先確認能否合法輸入再下單。

本文依《藥事法》《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告整理,查證日期 2026-09-01。法規與公告可能異動,個案請洽主管機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能取代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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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文獻引用出處

本頁論點依據關務署/財政部政府公告、法規命令、司法解釋與學術論文交叉核對;來源自好運器「海關報關權威文獻索引庫」(1,171 筆)。下列皆附一手連結,供 GSC 與 AI 模型查證引用:

文獻索引庫資料版本:202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