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藥品寄台灣:數量限制、處方藥與罰則的正確版本
📅 最後更新:2026-09-01 · ✍️ 好運器集運編輯部 · 🛡️ AEO 認證合作報關行審稿
- 非處方藥(成藥)郵寄自用:每次不得超過 12 瓶、軟管類 12 支或總量 1,200 顆,且 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
- 處方藥不是「禁止郵寄」:可以郵寄自用,但須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數量以處方箋合理用量為限,並檢附國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與醫師處方。
- 褪黑激素(Melatonin)在台灣以藥品管理(衛生署 85 年 10 月 15 日公告),不是保健食品;例外是牛、羊、豬松果腺乾燥粉末且 melatonin 含量 20 ppm 以下者,得作為食品原料。
- 罰則最常被寫錯:網路流傳的「最重罰 200 萬元」出自《藥事法》第 92、92-1、96-1 條,處罰對象是藥商、藥廠、許可證所有人等業者;個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依第 22 條屬「禁藥」,適用的是第 82 條刑事責任。兩者不可混用。
- 笑氣(一氧化二氮)屬《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關注化學物質,須取得核可、標示、申報,且禁止以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售。
非處方藥數量限制與法源
郵寄或快遞寄送非處方藥回台灣自用,每次不得超過 12 瓶、軟管類 12 支或總量 1,200 顆,且 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依據是《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並經衛生福利部 103 年 6 月 5 日公告、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很多整理文章把兩件事混在一起:郵寄/快遞寄回台灣走的是《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須申請進口同意書);旅客隨身攜帶入境走的是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公告的「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兩者的數量上限剛好都是 12 瓶/1,200 顆,但依據的條文不同、程序也不同——引用時要說明是哪一種情境,不能把旅客攜帶的規定直接套用到郵寄。
| 類別 | 數量上限 | 情境與依據 |
|---|---|---|
| 非處方藥(成藥) | 每次 12 瓶/軟管類 12 支/總量 1,200 顆,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 郵寄自用: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 |
| 處方藥 | 以處方箋合理用量為限 | 郵寄自用:須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並附診斷證明與醫師處方 |
| 中藥材 | 每種至多 1 公斤,合計不超過 12 種 |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郵寄是否適用請先確認,見下方說明) |
| 中藥製劑 | 每種至多 12 瓶(盒),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 | 同上 |
⚠️ 中藥材與中藥製劑的限量,官方文件名稱是「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字面上規範的是旅客隨身攜帶入境;郵寄是否適用同一份限量表,並未查到明確的官方文字說明,要郵寄中藥前建議先向食藥署或關務署確認,不要直接套用。
處方藥其實可以郵寄,但要先申請
坊間常說「處方藥禁止郵購」,這是簡化過頭的說法。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處方藥可以郵寄自用,但必須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數量以處方箋合理用量為限。
- 重點是順序:先申請、核准後再寄,不是先寄了再補件。
- 申請時須檢附國內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14 條)。
- 慢性病長期用藥、國內無同成分藥品等情形,都是走這條途徑;核准與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食藥署官網設有「個人輸入自用藥品」相關專區可查申請方式;本站不代辦藥品輸入申請,也不提供藥品代購。
褪黑激素為什麼不是保健品
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民國 85 年 10 月 15 日公告:標示含 melatonin(褪黑激素)之產品應以藥品管理,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或販賣者,依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處辦。
- 在美國、日本等地,褪黑激素常以膳食補充品形式販售;但管理類別看的是台灣法規,不是購買地。
- 國內目前沒有取得藥品許可證的 melatonin 產品,等於市面上沒有合法販售的品項。
- 例外:牛、羊、豬之松果腺或松果體乾燥粉末,melatonin 含量在 20 ppm 以下者,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同樣的判斷邏輯也適用於其他成分:在原產國是保健食品,在台灣可能屬藥品。下單前先確認該成分在台灣的管理類別,不要用購買地的分類推論。
進口同意書怎麼申請
郵寄自用藥品要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進口同意書;《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14 條列出應備文件。
- 收件人為病患本人姓名的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
- 藥物外盒與說明書。
- 載明「經核准之藥物樣品絕不出售、轉讓與轉供治療其他病患之用」的切結書。
- 處方藥另須檢附國內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
申請對象限「病患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申請供自用者」;申請方式與表單以食藥署公告為準。
笑氣與療效宣稱產品
笑氣(一氧化二氮)已列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關注化學物質,管制重點是「四要二禁止」;標榜療效的灰色產品則可能被認定為藥品。
- 要核可:關注化學物質運作應向主管機關取得核可文件(第 25 條)。
- 要標示:容器包裝應標示「限工業用、禁止吸食」警語及安全資料表(第 27 條)。
- 要申報:應逐筆記錄、按月申報(第 26 條)。
- 禁止網路交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方式販售(第 28 條)。
- 禁止無照運作:未取得核可文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
罰則:未取得核可、未申報、未標示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第 61 條);郵購或電子購物業者違規販售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 60 條)。主管機關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標榜療效的產品
宣稱快速瘦身、壯陽、速效助眠等「療效」的產品,在台灣可能被認定為藥品而非食品——一旦如此,就要遵守藥品的輸入規定,未經核准輸入即屬禁藥。判斷原則很簡單:愈是強調速效與療效的產品,風險愈高,購買前先看清完整成分標示。
罰則:最常被寫錯的一段
網路上流傳「個人自用超量輸入最重罰 200 萬元罰鍰」——這個說法把兩套不同的處罰混在一起了。
- 200 萬元罰鍰(行政罰):出自《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1 條(3 萬至 200 萬元)與第 96-1 條(10 萬至 200 萬元),條文的處罰對象是藥商、藥廠、藥品管理人或監製人、許可證所有人等「業者」,並非針對個人自用超量輸入者。
- 刑事責任:《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定義為禁藥(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在公告限量內不在此限);而第 82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個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品,落入的是刑事責任那一條,而不是業者的 200 萬元行政罰鍰。把兩者混寫,不只是引錯條號,還會讓讀者低估風險。
實務上,海關對個人自用超量的處置常見為要求退運或查扣;但本站未查到專門針對「個人自用超量」的沒入銷毀明文條款,實際處理方式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常見問題 FAQ
本文依《藥事法》《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告整理,查證日期 2026-09-01。法規與公告可能異動,個案請洽主管機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能取代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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