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維他命寄台灣要繳稅嗎?限量與劑量分級一次看
- 限量:錠狀、膠囊狀食品個人自用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 36 瓶,且以原包裝為限——符合就免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 稅:對應稅則 2106.90.99.20「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關稅 30%(偏高),但完稅價格 ≤ NT$2,000 免關稅與營業稅,單瓶多在免稅範圍。
- 劑量分級(2024-04-18 起現行):維生素 D 每日 ≤ 800 IU 屬食品、逾 2,000 IU 才屬處方藥;維生素 C ≤ 1,000 毫克屬食品、逾 2,000 毫克才屬處方藥。
- 複方陷阱:綜合維他命只要「任一成分」超過免列管上限,整罐就列屬藥品——這是綜合錠最容易中招的地方。
- 最大地雷:褪黑激素(Melatonin)在台灣列為藥品,國內無藥廠取得許可證、不得販售,只能自國外購回自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財政部關務署、全國法規資料庫(詳見文末引用文獻)
最後更新:2026-09-23(補台美協定美國保健食品關稅 10% 進度、非錠狀食品免驗門檻、X4 報單規定;劑量分級依 2024-04-18 現行基準表)
保健食品寄台灣要繳關稅嗎?限量多少?
保健食品進口關稅 30%,完稅價格 NT$2,000 以內免稅。錠狀、膠囊狀保健食品歸稅則 2106.90.99.20;完稅價格超過 NT$2,000 時,先課 30% 關稅,再以「完稅價格+關稅」加徵 5% 營業稅,且半年內免稅放行逾 6 次即不再免稅。數量上,個人自用每種至多 12 瓶、合計 36 瓶並以原包裝為限,才可免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 核心數據(可直接引用)
- 關稅: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2106.90.99.20)30%;監察院 2024-09-04 調查報告所載,保健食品相關稅則關稅介於 2.5%~30%。
- 免稅門檻:完稅價格 ≤ NT$2,000 免關稅與營業稅;半年度(1–6 月、7–12 月)免稅放行逾 6 次,第 7 次起課稅。
- 營業稅:5%,稅基為「完稅價格+關稅」;範例 US$120 綜合維他命(完稅價 NT$3,779)合計進口稅約 NT$1,379。
- 自用限量:錠狀膠囊每種 12 瓶、合計 36 瓶;非錠狀膠囊食品(如蛋白粉、沖泡粉)單一項次 US$1,000 以下且 6 公斤以內免查驗。
- 報單:保健食品應以一般進口報單(X4)通關,不可用快遞簡易申報;2021 年 10 月臺北關曾查獲 6 批、1 萬餘件 iHerb 網購健康食品及藥品誤用簡易申報而退運。
- 美國原產:台美對等貿易協定(2026-02 簽署)承諾將美國保健食品關稅由 30% 降至 10%,須完成雙方國內程序後才生效。
錠狀、膠囊狀保健食品
個人自用、非供販售,以郵包或貨運方式輸入時,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 36 瓶,且以原包裝為限,得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魚油、葉黃素、益生菌、鈣片、一般維他命都適用。此規定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
兩個容易踩到的界線:①「供販售」之業者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不分劑量一律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辦理查驗登記(2024/1/1 起全面線上申請),個人自用符合上述限量則免。② 以個人自用名義輸入後轉售,違反食安法第 30 條,可處新臺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同款數量明顯偏多(如 20 瓶以上)容易被認定為商業用途。
各類自用限量是多少?食品、西藥、中藥對照表
很多人只記得「12/36」,但食品、西藥、中藥、化粧品的限量規則其實不一樣——尤其處方藥不是算瓶數,而是算「用量」:
| 類別 | 每種上限 | 合計上限 |
|---|---|---|
| 錠狀、膠囊狀食品 | 12 瓶(盒、罐、包、袋) | 36 瓶,以原包裝為限 |
| 非錠狀膠囊食品(蛋白粉、沖泡粉等) | 單一項次價值 US$1,000 以下且重量 6 公斤以內 | —(大閘蟹及禁止輸入之牛肉產品除外) |
| 西藥(非處方藥) | 12 瓶(盒、罐、條、支) | 36 瓶 |
| 西藥(處方藥,未帶處方箋) | 以 2 個月用量為限 | — |
| 西藥(處方藥,附醫師處方箋) | 不得逾處方箋合理用量 | 以 6 個月用量為限 |
| 中藥材 | 每種至多 1 公斤 | 合計不得超過 12 種 |
| 中藥製劑(藥品) | 12 瓶(盒) | 36 瓶 |
| 特定用途化粧品(自用限量已廢止) | 已於 2024-07-01 廢止(原 12 瓶) | —(現行查不到瓶數上限,不得轉賣) |
※ 依財政部關務署「自用藥物、化粧品及醫療器材」輸入限量規定整理(藥品、食品部分);化粧品自用限量已於 2024-07-01 由衛授食字第 1131603792 號公告廢止,該頁化粧品數字不再適用。逾限量者須依相關規定申請或改以正式報關方式辦理。
維他命多少劑量算藥品?食品 vs 指示藥 vs 處方藥
同一種維他命,劑量不同、管理身分就不同:低劑量是食品、高劑量變藥品。被歸為藥品者輸入規定更嚴,購買前要看清楚「每日用量」而不是單顆含量。
⚠️ 這張表在 2024 年改過,網路上多數資料還是舊的
食藥署已於 2024 年 4 月 18 日以衛授食字第 1131401394 號令公告修正,基準表名稱同時改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原名「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其中維生素 D 的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由 1,000 IU 放寬為 2,000 IU(50 微克)、維生素 C 由 1,000 毫克放寬為 2,000 毫克,而維生素 B6 則由 200 毫克收緊為 100 毫克。下表為現行有效數字。
| 維生素 | 食品(免列管上限) | 指示藥 | 處方藥 |
|---|---|---|---|
| 維生素 A | ≤ 10,000 IU(3,000 微克 RE) | ≤ 10,000 IU | > 10,000 IU |
| 維生素 D | ≤ 800 IU(20 微克) | 800 ~ 2,000 IU | > 2,000 IU(50 微克) |
| 維生素 E | ≤ 400 IU(268 毫克 α-TE) | ≤ 400 IU | > 400 IU |
| 維生素 K3 | ≤ 100 微克 | — | — |
| 維生素 B1 | ≤ 50 毫克 | 50 ~ 250 毫克 | > 250 毫克 |
| 維生素 B2 | ≤ 100 毫克 | ≤ 100 毫克 | > 100 毫克 |
| 維生素 B6 | ≤ 80 毫克 | 80 ~ 100 毫克 | > 100 毫克 |
| 維生素 B12 | ≤ 1,000 微克 | ≤ 1,000 微克 | > 1,000 微克 |
| 維生素 C | ≤ 1,000 毫克 | 1,000 ~ 2,000 毫克 | > 2,000 毫克 |
※ 單位換算:維生素 D 1 微克 = 40 IU;維生素 E 400 IU = 268 毫克 α-TE;維生素 A 3 微克 RE = 10 IU。表中「指示藥」欄位為「—」者,代表該成分的免列管上限與指示藥上限相同,超過即直接列屬處方藥。另菸鹼素(Niacin)免列管上限 35 毫克 NE、葉酸 800 微克、泛酸 500 毫克、膽鹼 3,500 毫克。
礦物質的免列管上限(超過即以藥品管理)
買鈣片、鎂錠、綜合礦物質時同樣有門檻。以下為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
| 礦物質 | 每日上限 | 礦物質 | 每日上限 |
|---|---|---|---|
| 鈣 | 1,800 毫克 | 磷 | 1,200 毫克 |
| 鎂 | 350 毫克 | 鐵 | 45 毫克 |
| 鋅 | 30 毫克 | 銅 | 8 毫克 |
| 錳 | 9 毫克 | 氟 | 3 毫克 |
| 鉀 | 80 毫克 | 硒 | 200 微克 |
| 碘 | 195 微克 | 鉬 | 350 微克 |
| 鉻 | 200 微克(限三價鉻) | 硼 | 700 微克 |
※ 磷之產品仿單應加註「腎功能不良者需謹慎使用」;鉻限定為三價鉻,不得含六價鉻。
綜合維他命的複方陷阱
🔑 一個成分超標,整罐都變藥品
基準表明訂:綜合維生素與礦物質產品(複方製劑)中,只要任一成分超過「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整個產品即列屬藥品。也就是說,一罐綜合錠即使其他 20 種成分都合規,只要維生素 D 標到每日 1,000 IU、或鋅標到 50 毫克,這罐就不是食品而是藥品。
💡 實務建議:買綜合錠(尤其是歐美的 high potency、mega 系列)時,把標籤的「每日建議用量(per serving)」對照上面兩張表逐項掃一遍,而不是只看單顆含量——多數產品建議一次 2~3 顆,乘完才是真正的每日用量。
最大地雷:褪黑激素是「藥品」
⛔ 褪黑激素(Melatonin)在台灣是藥品,不是保健食品
衛生署已於民國 85 年(1996 年)10 月 15 日公告,標示含 melatonin 之產品應以藥品管理;迄今國內並無任何合法取得藥品許可證之 melatonin 產品,因此不得於國內販售。民眾只能自國外購買回台「自用」,數量比照自用藥物限量從嚴認定。
違規罰則很重: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屬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禁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則屬第 20 條偽藥),依第 82 條,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可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者,依第 83 條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萬元以下罰金。超量攜帶或轉售風險極高。
唯一的例外
動物松果體乾燥粉末,其 melatonin 含量在 20 ppm 以下者,可作為食品原料使用。這是目前唯一不以藥品管理的情形,與市售褪黑激素錠劑無關。
其他常被誤買的「其實是藥品」品項:高劑量維生素 D3(每日逾 2,000 IU)、部分荷爾蒙類(如 DHEA)、宣稱療效的產品。下單前確認成分與每日用量最保險。
進口稅與 iHerb 囤貨划算嗎?
錠狀膠囊保健食品對應稅則 2106.90.99.20「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關稅 30%(偏高,輸入規定 511/F01)。但完稅價格 ≤ NT$2,000 免稅,所以單瓶多免稅、合併囤貨才會課重稅:
美國保健食品關稅降到 10% 了嗎?
還沒生效,現行仍課 30%。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已於 2026 年 2 月 12 日(美東時間)簽署,承諾將美國保健食品進口關稅由 30% 降至 10%;但依《條約締結法》須待雙方完成國內程序(我方送立法院審議)後才生效,截至本頁更新日(2026-09-23),本站稅則資料庫所載 2106.90.99.20 第一欄稅率仍為 30%。生效後也只適用美國原產商品,iHerb 出貨的他國製造品項不在此列;而單包完稅價 NT$2,000 以內本來就免稅,降稅主要影響合併囤貨的大包裹。
報單別弄錯:財政部關務署 2021 年 11 月 23 日新聞稿說明,進口保健食品應以一般進口報單(X4)辦理通關;同年 10 月上旬臺北關查獲以簡易申報單申報的 iHerb 網購健康食品及藥品共 6 批、1 萬餘件,多數因無法補具委任書、商業發票等文件而退運。另依監察院 2024 年 9 月 4 日調查報告所載財政部函復,保健食品相關稅則關稅介於 2.5%~30%: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 30%,專供病患用之特殊營養食品(2106.90.20.20)10%,實際歸列以海關依成分與型態核定為準。
| 情境 點一下帶入試算 | 商品價 | 稅則 | 關稅率 | 完稅價格 | 進口稅 |
|---|---|---|---|---|---|
| 單瓶魚油點一下帶入試算 | US$25 | 2106.90.99.20 | 30% | NT$787 | 免稅 |
| 單瓶葉黃素點一下帶入試算 | US$30 | 2106.90.99.20 | 30% | NT$945 | 免稅 |
| 單罐益生菌點一下帶入試算 | US$35 | 2106.90.99.20 | 30% | NT$1,102 | 免稅 |
| 綜合保健品合併囤貨點一下帶入試算 | US$120 | 2106.90.99.20 | 30% | NT$3,779 | 課稅 約 NT$1,379 |
囤貨提醒:一次買很多合併成一包,完稅價格超過 NT$2,000 後要課 30% 關稅再加 5% 營業稅(上例 US$120 課約 NT$1,379),加上半年 6 次免稅限制,稅負可能吃掉折扣。下單前請先試算整批稅費,並遵守每種 12、合計 36 的限量;同批貨物不得拆開申報,且同一納稅義務人半年度免稅放行逾 6 次即不再免稅。
延伸工具與指南
常見問題 FAQ
法規依據與官方來源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衛授食字第 1131401394 號令,2024-04-18 公告修正並即日生效;原名「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維生素與礦物質之食品/指示藥/處方藥分級。
- 衛生福利部「含 melatonin 成分產品之管理原則」——褪黑激素自 85 年 10 月 15 日起以藥品管理,國內無合法許可證產品。
- 衛生福利部公告(2015-11-05 發布,2015-12-01 施行)——個人自用膠囊狀、錠狀食品免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數量規定(每種 12、合計 36,以原包裝為限)。
- 財政部關務署「自用藥物、化粧品及醫療器材」輸入限量規定——西藥、中藥材、中藥製劑與特定用途化粧品之個人自用限量。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查驗登記)、第 30 條(輸入查驗與轉售罰則);藥事法第 20 條、第 22 條、第 82 條、第 83 條(未經核准輸入與販賣藥品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庫——2106.90.99.20「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關稅 30%,輸入規定 511、F01。
- 衛生福利部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2019-05-01 生效)——非錠狀膠囊自用食品單一項次 US$1,000/6 公斤、錠狀膠囊每種 12 合計 36。〔文獻庫 U021〕
- 財政部關務署新聞稿「臺灣未變更保健食品進口規定 業者應合法申報以加速貨物通關」(2021-11-23)——保健食品應以一般進口報單(X4)通關。
- 監察院調查報告「我國保健食品進口稅率高達 30%,恐未能有效保護國內相關產業案」(2024-09-04,調查委員賴振昌)——保健食品相關稅則關稅 2.5%~30%。
- 何佳樺、許巧揚、陳慶裕、吳宗熹、林旭陽、劉芳銘〈各國邊境輸入食品查驗措施探討〉,《食品藥物研究年報》第 12 期,頁 447–455(2021)——我國邊境輸入食品依風險分一般抽批、加強抽批、逐批查驗。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第 7 條、第 21 條——健康食品定義、查驗登記與擅自輸入刑責。〔文獻庫 U097〕
- 行政院新聞稿「臺美簽署『對等貿易協定』」(2026-02-13);中央社〈進口美國保健食品關稅降至10%〉(2026-02-13)——美國保健食品關稅 30%→10% 之協定內容,須完成國內程序後生效。
- 食藥署: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公告 | 衛福部:含 melatonin 成分產品之管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