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維他命寄台灣要繳稅嗎?限量與劑量分級一次看
- 限量:錠狀、膠囊狀食品個人自用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 36 瓶,且以原包裝為限——符合就免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 稅:對應稅則 2106.90.99.20「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關稅 30%(偏高),但完稅價格 ≤ NT$2,000 免關稅與營業稅,單瓶多在免稅範圍。
- 劑量分級(2024-04-18 起現行):維生素 D 每日 ≤ 800 IU 屬食品、逾 2,000 IU 才屬處方藥;維生素 C ≤ 1,000 毫克屬食品、逾 2,000 毫克才屬處方藥。
- 複方陷阱:綜合維他命只要「任一成分」超過免列管上限,整罐就列屬藥品——這是綜合錠最容易中招的地方。
- 最大地雷:褪黑激素(Melatonin)在台灣列為藥品,國內無藥廠取得許可證、不得販售,只能自國外購回自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財政部關務署、全國法規資料庫(詳見文末引用文獻)
最後更新:2026-07-29(劑量分級依 2024-04-18 現行基準表全面覆核)
個人自用限量(錠狀膠囊 12/36)
錠狀、膠囊狀保健食品
個人自用、非供販售,以郵包或貨運方式輸入時,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 36 瓶,且以原包裝為限,得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魚油、葉黃素、益生菌、鈣片、一般維他命都適用。此規定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
兩個容易踩到的界線:①「供販售」之業者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不分劑量一律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辦理查驗登記(2024/1/1 起全面線上申請),個人自用符合上述限量則免。② 以個人自用名義輸入後轉售,違反食安法第 30 條,可處新臺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同款數量明顯偏多(如 20 瓶以上)容易被認定為商業用途。
各類自用限量對照表
很多人只記得「12/36」,但食品、西藥、中藥、化粧品的限量規則其實不一樣——尤其處方藥不是算瓶數,而是算「用量」:
| 類別 | 每種上限 | 合計上限 |
|---|---|---|
| 錠狀、膠囊狀食品 | 12 瓶(盒、罐、包、袋) | 36 瓶,以原包裝為限 |
| 西藥(非處方藥) | 12 瓶(盒、罐、條、支) | 36 瓶 |
| 西藥(處方藥,未帶處方箋) | 以 2 個月用量為限 | — |
| 西藥(處方藥,附醫師處方箋) | 不得逾處方箋合理用量 | 以 6 個月用量為限 |
| 中藥材 | 每種至多 1 公斤 | 合計不得超過 12 種 |
| 中藥製劑(藥品) | 12 瓶(盒) | 36 瓶 |
| 特定用途化粧品 | 12 瓶(原包裝為限) | 36 瓶 |
※ 依財政部關務署「自用藥物、化粧品及醫療器材」輸入限量規定整理。逾限量者須依相關規定申請或改以正式報關方式辦理。
維他命劑量分級:食品 vs 指示藥 vs 處方藥
同一種維他命,劑量不同、管理身分就不同:低劑量是食品、高劑量變藥品。被歸為藥品者輸入規定更嚴,購買前要看清楚「每日用量」而不是單顆含量。
⚠️ 這張表在 2024 年改過,網路上多數資料還是舊的
食藥署已於 2024 年 4 月 18 日以衛授食字第 1131401394 號令公告修正,基準表名稱同時改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原名「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其中維生素 D 的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由 1,000 IU 放寬為 2,000 IU(50 微克)、維生素 C 由 1,000 毫克放寬為 2,000 毫克,而維生素 B6 則由 200 毫克收緊為 100 毫克。下表為現行有效數字。
| 維生素 | 食品(免列管上限) | 指示藥 | 處方藥 |
|---|---|---|---|
| 維生素 A | ≤ 10,000 IU(3,000 微克 RE) | ≤ 10,000 IU | > 10,000 IU |
| 維生素 D | ≤ 800 IU(20 微克) | 800 ~ 2,000 IU | > 2,000 IU(50 微克) |
| 維生素 E | ≤ 400 IU(268 毫克 α-TE) | ≤ 400 IU | > 400 IU |
| 維生素 K3 | ≤ 100 微克 | — | — |
| 維生素 B1 | ≤ 50 毫克 | 50 ~ 250 毫克 | > 250 毫克 |
| 維生素 B2 | ≤ 100 毫克 | ≤ 100 毫克 | > 100 毫克 |
| 維生素 B6 | ≤ 80 毫克 | 80 ~ 100 毫克 | > 100 毫克 |
| 維生素 B12 | ≤ 1,000 微克 | ≤ 1,000 微克 | > 1,000 微克 |
| 維生素 C | ≤ 1,000 毫克 | 1,000 ~ 2,000 毫克 | > 2,000 毫克 |
※ 單位換算:維生素 D 1 微克 = 40 IU;維生素 E 400 IU = 268 毫克 α-TE;維生素 A 3 微克 RE = 10 IU。表中「指示藥」欄位為「—」者,代表該成分的免列管上限與指示藥上限相同,超過即直接列屬處方藥。另菸鹼素(Niacin)免列管上限 35 毫克 NE、葉酸 800 微克、泛酸 500 毫克、膽鹼 3,500 毫克。
礦物質的免列管上限(超過即以藥品管理)
買鈣片、鎂錠、綜合礦物質時同樣有門檻。以下為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
| 礦物質 | 每日上限 | 礦物質 | 每日上限 |
|---|---|---|---|
| 鈣 | 1,800 毫克 | 磷 | 1,200 毫克 |
| 鎂 | 350 毫克 | 鐵 | 45 毫克 |
| 鋅 | 30 毫克 | 銅 | 8 毫克 |
| 錳 | 9 毫克 | 氟 | 3 毫克 |
| 鉀 | 80 毫克 | 硒 | 200 微克 |
| 碘 | 195 微克 | 鉬 | 350 微克 |
| 鉻 | 200 微克(限三價鉻) | 硼 | 700 微克 |
※ 磷之產品仿單應加註「腎功能不良者需謹慎使用」;鉻限定為三價鉻,不得含六價鉻。
綜合維他命的複方陷阱
🔑 一個成分超標,整罐都變藥品
基準表明訂:綜合維生素與礦物質產品(複方製劑)中,只要任一成分超過「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整個產品即列屬藥品。也就是說,一罐綜合錠即使其他 20 種成分都合規,只要維生素 D 標到每日 1,000 IU、或鋅標到 50 毫克,這罐就不是食品而是藥品。
💡 實務建議:買綜合錠(尤其是歐美的 high potency、mega 系列)時,把標籤的「每日建議用量(per serving)」對照上面兩張表逐項掃一遍,而不是只看單顆含量——多數產品建議一次 2~3 顆,乘完才是真正的每日用量。
最大地雷:褪黑激素是「藥品」
⛔ 褪黑激素(Melatonin)在台灣是藥品,不是保健食品
衛生署已於民國 85 年(1996 年)10 月 15 日公告,標示含 melatonin 之產品應以藥品管理;迄今國內並無任何合法取得藥品許可證之 melatonin 產品,因此不得於國內販售。民眾只能自國外購買回台「自用」,數量比照自用藥物限量從嚴認定。
違規罰則很重: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藥品,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及第 82 條,可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販賣未經核准之藥品違反第 83 條,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萬元以下罰金。超量攜帶或轉售風險極高。
唯一的例外
動物松果體乾燥粉末,其 melatonin 含量在 20 ppm 以下者,可作為食品原料使用。這是目前唯一不以藥品管理的情形,與市售褪黑激素錠劑無關。
其他常被誤買的「其實是藥品」品項:高劑量維生素 D3(每日逾 2,000 IU)、部分荷爾蒙類(如 DHEA)、宣稱療效的產品。下單前確認成分與每日用量最保險。
進口稅與 iHerb 囤貨划算嗎?
錠狀膠囊保健食品對應稅則 2106.90.99.20「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關稅 30%(偏高,輸入規定 511/F01)。但完稅價格 ≤ NT$2,000 免稅,所以單瓶多免稅、合併囤貨才會課重稅:
| 情境 點一下帶入試算 | 商品價 | 稅則 | 關稅率 | 完稅價格 | 進口稅 |
|---|---|---|---|---|---|
| 單瓶魚油點一下帶入試算 | US$25 | 2106.90.99.20 | 30% | NT$787 | 免稅 |
| 單瓶葉黃素點一下帶入試算 | US$30 | 2106.90.99.20 | 30% | NT$945 | 免稅 |
| 單罐益生菌點一下帶入試算 | US$35 | 2106.90.99.20 | 30% | NT$1,102 | 免稅 |
| 綜合保健品合併囤貨點一下帶入試算 | US$120 | 2106.90.99.20 | 30% | NT$3,779 | 課稅 約 NT$1,379 |
囤貨提醒:一次買很多合併成一包,完稅價格超過 NT$2,000 後要課 30% 關稅再加 5% 營業稅(上例 US$120 課約 NT$1,379),加上半年 6 次免稅限制,稅負可能吃掉折扣。建議分批、控制單包完稅價在 NT$2,000 內,並符合每種 12、合計 36 的限量。
延伸工具與指南
常見問題 FAQ
法規依據與官方來源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衛授食字第 1131401394 號令,2024-04-18 公告修正並即日生效;原名「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維生素與礦物質之食品/指示藥/處方藥分級。
- 衛生福利部「含 melatonin 成分產品之管理原則」——褪黑激素自 85 年 10 月 15 日起以藥品管理,國內無合法許可證產品。
- 衛生福利部公告(2015-11-05 發布,2015-12-01 施行)——個人自用膠囊狀、錠狀食品免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數量規定(每種 12、合計 36,以原包裝為限)。
- 財政部關務署「自用藥物、化粧品及醫療器材」輸入限量規定——西藥、中藥材、中藥製劑與特定用途化粧品之個人自用限量。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查驗登記)、第 30 條(輸入查驗與轉售罰則);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第 83 條(未經核准輸入與販賣藥品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庫——2106.90.99.20「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關稅 30%,輸入規定 511、F01。
- 食藥署: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公告 | 衛福部:含 melatonin 成分產品之管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