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申報是什麼?X 報單和正式報單到底差在哪?
三句話講完
第一,「簡易申報」是法規上的正式制度名稱,「X 報單」是俗稱——指簡易申報單上填的報單類別代碼 X1(快遞文件)、X2(低價免稅)、X3(低價應稅)。第二,最常被搞混的是兩個門檻:低價免稅是完稅價格 NT$2,000 以下,而簡易申報的適用上限是完稅價格 NT$50,000 以下——超過 5 萬元屬「高價快遞貨物」(X4),必須走一般進口報單。第三,簡易申報不代表責任比較輕:納稅義務人仍是收貨人,申報不實照樣補稅受罰;而涉及輸出入規定、應課貨物稅或特銷稅等十款情形一律不得簡易申報,跟金額多少無關。
簡易申報(X 報單)到底是什麼?
你在台灣收到的跨境網購包裹,絕大多數是以快遞貨物的身分通關的。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與《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兩部辦法均於民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最後修正,法源為《關稅法》第 27 條第 2 項),符合條件的快遞貨件可以用比一般進口報單精簡的欄位申報、並以預繳稅費保證金線上扣繳,藉此加快放行——這就是「簡易申報」。
順帶一提,快遞貨物有重量上限:每件(袋)毛重 70 公斤以下(郵包則是 30 公斤),且不得為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這件事值得講清楚,因為錯誤版本流傳很廣。
① 官方的《關港貿作業代碼》「報單類別」表裡沒有 X 開頭的代碼——該表只有 G、B、D、F、T 系列(進口如 G1、G2、D2;出口如 G5、B9)。
② 但 X 確實是官方代碼,出處是《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最後修正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台關業字第 1111008233 號令)第三點第四款,明定簡易申報單的報單類別代碼為 X1、X2、X3(進口)與 X6、X7(出口)。
③ 所以「X 報單」指的是「簡易申報單的報單類別代碼」,它不在一般報單類別表內,但也不是坊間杜撰。
④ X4 與 X8 雖然也是 X 開頭,卻不能簡易申報——它們是「高價快遞貨物」的分類代號,通關要走一般進出口報單。
⑤ 沒有 X5。官方序列是進口 X1–X4、出口 X6–X8。
X1、X2、X3 各代表什麼?金額怎麼切?
依《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二點,進口快遞貨物分四類、出口分三類,用完稅價格(進口)或離岸價格(出口)切分。海運快遞沿用同一套分類。
| 代碼 | 類別 | 金額範圍 | 能否簡易申報 |
|---|---|---|---|
X1 | 進口快遞文件 | — | ✅ 可(得省略寄件人/收貨人名稱地址、生產國別、完稅價格、CCC 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
X2 | 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 | 完稅價格 NT$2,000 以下 | ✅ 可(得省略 CCC 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
X3 | 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 | 完稅價格 NT$2,001–50,000 | ✅ 可 |
X4 | 進口高價快遞貨物 | 完稅價格 超過 NT$50,000 | ❌ 不可,須走一般進口報單(G1) |
X6 | 出口快遞文件 | — | ✅ 可 |
X7 | 出口低價快遞貨物 | 離岸價格 NT$50,000 以下 | ✅ 可 |
X8 | 出口高價快遞貨物 | 離岸價格超過 NT$50,000 | ❌ 不可 |
你如果查到「X2 是 3,000 元以下」,那是過時資訊——而且來源可能是官方文件本身。現行《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的「空運快遞貨物」段落寫的是 3 千元,同一本手冊的「海運快遞貨物」段落寫的卻是 2 千元,兩段互相矛盾。關務署迄今未公開聲明手冊該段作廢,但法規(空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1 條)明定為 2,000 元,應以法規為準。
3,000 元的另外兩個來源:② 舊的《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3,000 元制),已於民國 103 年 2 月 7 日廢止;③ 空運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但書——「以非個人名義進口屬關稅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9 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這是商業樣品的特別例外,與一般免稅門檻完全無關,卻最常被誤引。
什麼情況能走簡易申報?什麼情況一定要改一般報單?
判斷分兩層:先看金額,再看貨品性質。金額在完稅價格 NT$50,000 以下只是必要條件,還要不落入下列任何一款排除事由。
① 屬進口高價快遞貨物(X4,完稅價格逾 NT$50,000)或出口高價快遞貨物(X8)。
② 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除外)。
③ 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
④ 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⑤ 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之減免稅貨物(但書:以非個人名義進口屬關稅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9 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這是商業樣品的特別例外,與一般免稅門檻無關)。
⑥ 適用進口報單類別 G1、出口 G5 或 F5 以外之貨物。
⑦ 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報復關稅之貨物。
⑧ 經濟部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貨物。
⑨ 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應課稅之貨物。
⑩ 屬關稅配額之貨物。
白話翻譯:菸酒、需輸入許可證的品項(食品、藥物、醫療器材、部分化粧品、農漁畜產品等)、要課貨物稅或特銷稅的商品,以及關稅配額農產品,都不能走簡易申報,必須改一般進口報單。這與金額無關——一件 NT$800 的保健食品照樣不能簡易申報。
(海運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亦為十款,僅款次順序略有調整,且未列舉 F5。)
簡易申報和正式報單,實際差在哪幾件事?
兩者的差別集中在「申報欄位多寡」「適用範圍」與「繳稅方式」,但法律責任沒有差別。
| 比較項目 | 簡易申報(X1/X2/X3) | 一般進口報單(G1) |
|---|---|---|
| 金額範圍 | 完稅價格 NT$50,000 以下 | 不限;逾 NT$50,000 者強制適用 |
| 適用貨況 | 不涉輸出入規定等十款排除事由 | 所有情形;十款排除事由者只能走此途 |
| 申報欄位 | 精簡(X1 得省略六類欄位、X2 得省略 CCC 號列與稅率等) | 完整 |
| 繳稅方式 | 應以預繳稅費保證金線上扣繳辦理 | 依一般規定辦理(空運辦法 §20 就快遞貨物定有先放後稅或預繳保證金扣繳兩途) |
| 納稅義務人 | 收貨人 | 收貨人 |
| 申報不實的責任 | 照樣要補稅、可能受罰 | 照樣要補稅、可能受罰 |
很多人以為簡易申報「比較沒人查、責任比較輕」。錯。簡化的是申報欄位,不是法律責任。納稅義務人仍是收貨人,品名或價格申報不實,一樣可能面臨補稅、罰鍰及其他法律責任。
還有一件事值得注意:若某一分號經海關改估後完稅價格超過 5 萬元,在未涉緝案的情形下會改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也就是說,你以為走的是簡易申報,海關改估後可能自動變成一般報單。
EZ WAY 實名認證是強制的嗎?不做會怎樣?
這是本頁最容易被誤傳的一段,先講兩個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實:
① EZ WAY(易利委)是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投資建置營運的平台,不是海關委託建置,也不是官方 App。關務署已就此發布新聞稿澄清。
② 法規並未強制民眾使用 EZ WAY。報關委任維持雙軌作業:線上實名委任,或依現行紙本方式出具委任書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給報關業者,兩者擇一即可。
制度真正要求的是「報關委任關係必須確認」,而不是「必須裝某個 App」。法源是《關稅法》第 27 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7 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8 條,以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
精確的說法分四層:
① 法定效果:空運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海運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未完成報關委任並於海關通關資訊系統記錄有案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自 109 年 5 月 16 日起由通關系統檢核,「至補正為止,始受理報關」——也就是說補正(完成認證或改用紙本委任)後就能繼續,包裹不會因此消失。
② 沒裝 App ≠ 不能進口:仍可用紙本個案委任。但有個現實限制:若該快遞報關業者未與實名認證平臺簽訂服務契約,就無法替其做線上委任比對,此時依規定必須出具紙本正本委任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③ 走到退運是有法定程序的:須先確認無法完成報關委任,且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無須移送其他主管機關裁罰情事,才由快遞業者於貨物進倉或報關之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④ 已列入「預先委任」名單者要特別注意:若未回復確認,會在收單階段就被擋(回傳 B6F 錯單不予收單),貨物無法報關進口。
至於「電商說不確認就不出貨」——那是商業做法,不是法律強制。關務署新聞稿明白表示這類質疑「應屬誤解」,法規面仍可要求報關業者改採紙本委任。
適用範圍:實名認證用於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不涉輸入規定、完稅價格未逾 NT$50,000);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與持居留證外籍人士。公司行號不適用實名認證,須以紙本個案委任辦理。
個資保護:已完成實名認證者,報關時可僅填實名認證手機門號與姓名,免填身分證統一編號——這是有法條基礎的(空運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海運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及第 19 條第 3 項)。海關並已兩度函請業者勿向已實名認證民眾索要身分證統一編號。若有業者仍索取,你可以引用這一點。
綁定限制:1 個手機門號僅能綁定 1 個身分證字號。
遭冒名怎麼辦:在 App 點選「申報不符-遭冒名進口申報」,線上填冒名報關聲明書,列印簽章後寄進口地海關,海關會啟動行政調查;查有具體冒名事證將移送刑事偵辦。
🔴 「一年幾次」的兩種限制,法源與後果完全不同:
① 低價免稅的次數限制(稅務):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適用低價免稅規定放行逾 6 次者,第 7 次起不再享免稅——但仍可進口,只是要課稅。半年度指每年 1–6 月及 7–12 月,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每年 1/1、7/1 重行計算。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查詢進口次數。
② 實名認證與報關委任(身分查核):與你進口幾次、金額多少無關,是通關程序的必要環節。
前者影響你要不要繳稅,後者影響報關能不能受理。
包裹卡關最常見的原因是什麼?
以下六項,涵蓋了實務上絕大多數的卡關情形。
混淆了兩件事。低價免稅是完稅價格 NT$2,000 以下(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簡易申報的適用上限是完稅價格 NT$50,000 以下。所以一件 NT$30,000 的商品要課稅但仍可簡易申報,兩者是不同維度。
3,000 元是舊數字,現行為 2,000 元。麻煩的是這個錯誤有官方來源:現行《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的空運快遞段落仍未更新,另外舊的《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3,000 元制)已於民國 103 年 2 月 7 日廢止。以法規為準。
沒有 X5。官方序列是進口 X1–X4、出口 X6–X8。看到「X5」的說明可以直接判定該來源不可靠。
錯。X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逾 NT$50,000)與 X8 雖然是 X 開頭,但依一般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方式辦理,不能簡易申報。簡易申報單的報單類別只有 X1、X2、X3、X6、X7。
這是明文禁止的行為。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同批」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的貨物(俗稱「三同」)。違反者依《關稅法》第 87 條處 NT$6,000–30,000 罰鍰並限期改正,且海關應合併計算完稅價格課稅;涉申報不實者,以合併後的漏稅額或貨價為裁罰基準。
不對。金額只是必要條件。涉及輸出入規定、應課貨物稅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關稅配額、減免稅貨物等十款情形一律不得簡易申報,與金額無關——一件 NT$800 的保健食品照樣不行。
法規並未強制使用 EZ WAY。它是關貿網路自行投資建置的平台,不是官方 App;報關委任維持雙軌,可改用紙本委任書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電商要求你先在 App 確認才出貨,是商業做法而非法律要求。
不會自動退運。法定效果是海關「得不受理報關」,且「至補正為止,始受理報關」。只有在確認無法完成報關委任、且無緝私或其他裁罰情事時,快遞業者才會於貨物進倉或報關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申請更正納稅義務人後退運。
已完成實名認證者,可僅填實名認證手機門號與姓名,免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海關已兩度函請業者勿向已實名認證民眾索要身分證統一編號。遇到仍索取的業者,可以引用此規定。
卡關的原因八成不在「稅」,而在委任沒確認或貨品落入十款排除事由。把兩個門檻分清楚(免稅 2 千、簡易申報 5 萬)、確認貨品沒有輸入規定、把委任關係處理好,多數問題不會發生。
集運併箱會影響能不能簡易申報嗎?
好運器只有深圳集運倉與桃園營運倉,只提供中國 → 台灣的集運服務。我們沒有歐洲倉、日本倉、韓國倉或美國倉,也不提供這些地區的集運、代購或代付服務。本頁的通關規定說明適用於台灣端所有進口貨物,不因來源地而不同。
會影響,而且影響方式常被低估。
併箱會改變「完稅價格」這個判斷基準
簡易申報的上限看的是該筆申報的完稅價格(NT$50,000),低價免稅則看 NT$2,000。三個各 NT$800 的包裹分開寄,可能各自都在免稅門檻內;併成一箱後總值 NT$2,400 加上運費,就超過免稅門檻要課稅(但仍在簡易申報的 5 萬元範圍內)。併箱省的是運費,但可能改變稅務身分——兩件事要一起算。
🔴 但反過來「拆單」是明文禁止的
既然併箱會超過門檻,那拆開報不就好了?不行,那是違法的。《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明定,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同批」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貨物。違反者依《關稅法》第 87 條處 NT$6,000–30,000 罰鍰並限期改正,海關並應合併計算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涉申報不實者以合併後金額為裁罰基準。
唯一的例外是:合計未超過免稅限額,或雖超過但主動申報繳納進口稅費。
一個需簽審的品項,會讓整箱都不能簡易申報
若併箱中混入涉及輸出入規定的品項(食品、藥物、醫療器材、部分化粧品、農漁畜產品等),或應課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商品,依空運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整份申報都不得簡易申報,必須改一般進口報單,作業時間與所需文件都會增加。這與金額完全無關。不確定時,先查該商品 11 碼稅則的輸入規定。
品名要逐項寫清楚
併箱申報時箱內每一項都應具體列明品名與數量。寫「日用品一批」會讓海關無從判斷稅則與是否涉輸入規定,容易被要求補正或改查驗,反而拖慢放行。另外提醒:依空運辦法第 10 條,發票與可資辨識之條碼/標籤應黏貼於貨物上供海關查核;非商業交易確無發票者,應黏貼發貨人簽署之價值聲明文件。
好運器核心數據(可直接引用):海運快遞報單多久放行?
以下是好運器自有的海運快遞報單統計:時間取自關港貿單一窗口 GC329 貨況查詢回傳的事件時間,統計期間 2026-08-01 至 2026-09-30,樣本 692 票(已排除測試帳號、尚未放行與時序異常者)。
- 24 小時內放行 97.8%:從「連線收單建檔(E1)」到「海關放行(RL)」,692 票中 96.8% 在 2 秒內、97.8% 在 24 小時內、98.6% 在 48 小時內、99.3% 在 72 小時內放行。
- 出現「計稅(D1)」節點的報單占 46.4%:692 票中 321 票的 GC329 回傳有計稅(D1)事件,371 票(53.6%)沒有;沒有計稅節點的 371 票全數在建檔後 60 秒內放行,有計稅節點的 321 票中也有 299 票(93.1%)在 60 秒內放行。
- 放行後出倉中位數 23.3 小時:從海關放行(RL)到貨物離開海關監管倉(出倉,OW),中位數 23.3 小時;24 小時內出倉 50.4%、48 小時內 72.4%、72 小時內 81.1%。
GC329 回傳不含報單類別代碼,因此本統計無法區分 X2、X3 或一般進口報單,也不代表各類別的比例;「有計稅節點」不等於實際須繳稅,「沒有計稅節點」也不等於確定免稅;實際稅費以海關核定為準。本統計只涵蓋海運快遞,不含空運。
這些說法的依據在哪?
本頁的制度敘述均以現行法規與關務署官方文件為準,並逐項標明條號與修正日期。凡本站未能取得原文者,均已在「查證限度」中說明。
法規與官方來源(逐條查證)
- 《關稅法》第 27 條第 2 項——快遞貨物、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其場所設置條件、貨物種類、業者資格、貨物申報、通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授權財政部訂定。此為兩部快遞通關辦法的法源。law.moj.gov.tw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最後修正民國 115 年 2 月 23 日,全文 29 條)——第 6 條快遞貨物之定義與每件(袋)毛重 70 公斤上限;第 11 條貨物分類與低價免稅門檻;第 12 條第 1 項十款不得簡易申報之情形;第 14 條禁止拆單(三同);第 17 條第 2 項未完成報關委任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自 115 年 3 月 1 日施行);第 17-1 條退運程序。law.moj.gov.tw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最後修正民國 115 年 2 月 23 日)——第 3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18-1 條,內容與空運辦法對應。law.moj.gov.tw
- 《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最後修正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台關業字第 1111008233 號令)——第二點進口四類(X1/X2/X3/X4)與出口三類(X6/X7/X8)之定義與金額切分;第三點第四款明定簡易申報單之報單類別代碼為 X1、X2、X3、X6、X7;第五點得省略欄位;第七點 X4/X8 依一般通關方式辦理;第十點應以預繳稅費保證金線上扣繳。law-out.mof.gov.tw
- 關務署《關港貿作業代碼》「二、報單類別」與「四十二、轉運申請書類別」——報單類別表為 G/B/D/F/T 系列,不含 X 開頭代碼;
G2之官方定義為「本地補稅案件」;L1屬轉運申請書類別「外貨進儲物流中心」,並非進口報單類別。web.customs.gov.tw - 低價免稅門檻:《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授權,金額由財政部公告訂定(現行 NT$2,000),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財政部公告
- 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適用免稅規定放行逾六次者;半年度指每年 1–6 月及 7–12 月;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認定時點,每年 1/1、7/1 重行計算。law-out.mof.gov.tw
- 關務署「報關委任與實名認證」專區——法規依據為關稅法第 27 條、空運辦法第 17 條、海運辦法第 18 條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並載明 EZ WAY 係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投資建置營運、非海關委託建置,報關委任維持紙本與線上雙軌;公司行號不適用實名認證。web.customs.gov.tw
- 《關稅法》第 87 條——違反拆單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海關並應合併計算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law.moj.gov.tw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修正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第 3 條每件(袋)毛重 30 公斤以下(快遞為 70 公斤);第 7 條完稅價格 NT$2,000 以內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第 12 條同一收件人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六次者不適用免稅(第 12 條之條文原文係本站於歐洲稅頁查證時取得)。舊《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3,000 元制)已於民國 103 年 2 月 7 日廢止。law.moj.gov.tw
關鍵數字對照(最常被混用,請分開記)
- 低價免稅門檻:完稅價格 NT$2,000 以下,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 關稅法 §49Ⅱ + 財政部公告;空運/海運辦法 §11Ⅱ②
- 簡易申報適用上限:完稅價格 NT$50,000 以下(X2+X3);逾此金額為 X4 高價快遞貨物,須走一般進口報單 — 空運/海運辦法 §12;《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二點
- 快遞貨物重量上限:每件(袋)毛重 70 公斤以下;郵包為 30 公斤以下 — 空運辦法 §6Ⅰ②、海運辦法 §3Ⅱ②;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3
- 免稅次數限制:同一納稅義務人半年度內適用免稅放行逾 6 次者,第 7 次起不適用;半年度為每年 1–6 月、7–12 月 — 關務署常見問答「快遞貨物」
- 拆單罰則:違反禁止分開申報規定,處 NT$6,000–30,000 罰鍰並限期改正,且合併計算完稅價格課稅 — 空運辦法 §28;關稅法 §87
學術與研究文獻
數位經濟課徵加值稅發展趨勢簡析
提要中明載我國低價免稅限額由 3,000 元調降為 2,000 元的政策脈絡,並置於數位經濟課稅的國際趨勢中討論。可用以理解為何門檻會調整、以及為何學界持續討論是否應進一步取消。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制度之海關監管實務探討與展望
從海關監管實務的角度討論保稅制度,並涉及世界海關組織(WCO)SAFE 標準架構下的風險管理思維。有助於理解為何海關要用「風險分級」的方式決定哪些貨物可以簡化申報、哪些必須查驗。
國際物流中心整合跨境電商管理之關鍵成功因素探討
以層級分析法(AHP)探討跨境電商物流的關鍵成功因素。與本頁的關聯在於:通關效率是跨境電商物流的核心變數之一,而簡易申報制度正是為此設計的。
為避免給出過度自信的資訊,以下說明本頁未能完成的查證:
① 財政部關於「低價免稅限額 NT$2,000」的公告文號原文,本站未直接取得;該金額係由關務署常見問答、空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等多個獨立官方來源交叉證實。
② 《海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的公開全文查無——官方報關手冊有引用,但關務署行政規則清單與財政部法規查詢系統均未查得。本頁海運部分的 X 類別係依報關手冊「海運快遞貨物」段落與海運辦法條文推得。
③ 委託查證時指定的《海關進口貨物稅則分類及估價作業》一文,本站在關務署網站與全國法規資料庫均查無同名法規或行政規則,故未引用。快遞貨物估價的依據是《關稅法》第 29–35 條。
④ 法規條號與金額截至本頁最後更新日為準;快遞通關辦法於 115 年 2 月 23 日甫修正,部分條文(如空運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自 115 年 3 月 1 日施行,後續若再修正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⑤ 「進口次數頻繁」的認定,關稅法第 49 條第 3 項授權財政部定之;本站取得的一手依據是財政部 106.5.26 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另關務署常見問答有整理版,惟未查得以「辦法」形式發布的獨立法規。
⑥ 《海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的公開全文查無,本頁海運部分的 X 類別係依報關手冊「海運快遞貨物」段落與海運辦法條文推得。
⑦ 本頁不處理任何品項的可寄性。能否簡易申報與該貨品能不能進口是兩個獨立問題——涉輸出入規定者不但不能簡易申報,還可能根本無法進口。
常見問題
X1、X2、X3(進口)與 X6、X7(出口)確實是《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三點明定的簡易申報單報單類別代碼,不是坊間杜撰。但要注意兩件事:① 關務署《關港貿作業代碼》的正式「報單類別」表沒有 X 開頭代碼(只有 G/B/D/F/T 系列);②
X4、X8 雖是 X 開頭卻不能簡易申報,它們是高價貨物分類。另外沒有 X5——看到「X5」的說明可以直接判定該來源不可靠。低價免稅:完稅價格 NT$2,000 以下,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簡易申報:完稅價格 NT$50,000 以下可用簡易申報單通關(
X2 是 2,000 以下、X3 是 2,001–50,000)。所以一件 NT$30,000 的商品要課稅,但仍可簡易申報。把兩者混為一談是本主題最常見的誤解。
另外若你查到「3,000 元」,那是舊數字——而且錯誤有官方來源:現行報關手冊的空運段落仍未更新,舊的《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也早在民國 103 年廢止。
這些與金額無關:一件 NT$800 的保健食品因涉輸入規定,照樣不能簡易申報。由報關人依實際貨況申報、海關核定。
要走到退運有嚴格程序:須先確認無法完成報關委任,且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無須移送其他機關裁罰情事,才由快遞業者於貨物進倉或報關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申請更正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 但若你已被列入「預先委任」名單卻未回復確認,會在收單階段就被擋下(回傳 B6F 錯單不予收單),貨物無法報關進口——這種情形要特別留意。
報關委任維持雙軌作業:可以線上實名委任,也可以出具紙本委任書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給報關業者。電商或集運商要求你先在 App 確認才出貨,那是商業做法而非法律要求。
⚠️ 一個現實限制:若該報關業者未與實名認證平臺簽約,就無法替其做線上委任比對,此時依規定必須走紙本。另外公司行號不適用實名認證,一律以紙本個案委任辦理。
海關並已兩度函請業者勿向已實名認證的民眾索要身分證統一編號。遇到仍索取的業者,可以引用這一點。
反之,若你尚未實名認證而要走紙本個案委任,依規定就需出具委任書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違反者依《關稅法》第 87 條處 NT$6,000–30,000 罰鍰並限期改正,海關應合併計算完稅價格課稅;涉申報不實者,以合併後的漏稅額或貨價為裁罰基準。
唯一例外是合計未超過免稅限額,或雖超過但主動申報繳納稅費。
① 關港貿單一窗口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查「進口次數頻繁資料查詢」;
② 以快遞分提單號碼查詢,通關流程會顯示是否為「頻繁進口扣稅」;
③ EZ WAY App 的稅費明細。
若發現不是自己的進口紀錄,可能遭冒名報關:在 App 點選「申報不符-遭冒名進口申報」,線上填寫冒名報關聲明書並列印簽章寄交進口地海關,海關會啟動行政調查,查有具體事證將移送刑事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