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價格是海關計算進口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與營業稅的共同稅基。依關稅法第 29 條,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為計算根據,再依同條第 3 項第 5、6 款加計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與保險費,結果即 CIF 起岸價格。「完稅商品」則是另一回事,指已繳清進口稅費、可在國內自由流通的貨物。
完稅價格是海關計算進口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與營業稅的共同稅基。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1 項,完稅價格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也就是該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同條第 3 項第 5 款、第 6 款明定,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與保險費若尚未計入,都必須加計。換成貿易條件就是 CIF:完稅價格 = 商品實付價格(Cost)+ 保險費(Insurance)+ 運至我國輸入口岸的運費(Freight)。CIF 又稱起岸價格,等於 FOB 離岸價格加上運費與保險費,是我國通關申報採用的單價條件之一——這正是很多人低估稅金的主因:國際運費與保險同樣要課稅。要特別分清「完稅價格」與「完稅商品」不是同一件事:完稅價格是課稅的計算基礎(customs value),完稅商品則指已依規定繳清進口稅費、可在國內自由流通的貨物,相對於免稅商店銷售給出境旅客的免稅品。以外幣計價時,海關以報關當日適用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該匯率每旬(每 10 天)公告一次,與下單當下匯率往往不同。算出完稅價格後:快遞貨物完稅價格 ≤ NT$2,000 免徵關稅與營業稅;超過則進口關稅 = 完稅價格 × 關稅率(依 CCC 稅則),營業稅 =(完稅價格 + 進口關稅)× 5%,推廣貿易服務費 = 完稅價格 × 0.04%(應繳未滿 NT$100 免徵,換算後完稅價格低於 NT$250,000 者實際上免繳)。試算:商品 NT$9,600 + 國際運費 NT$1,200 + 保險 NT$100 = 完稅價格 NT$10,900;若關稅率 5%,關稅 NT$545、營業稅(10,900+545)× 5% = NT$572、推貿費 NT$4 未滿 100 元免徵,稅費合計 NT$1,117。
完稅價格怎麼算 4 步驟
- 第 1 步:確認交易價格以發票上「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實付或應付價格」為起點(關稅法第 29 條第 1、2 項)。買賣雙方為關係人而影響價格、或海關對申報價格存疑時,得依關稅法第 31 條至第 35 條依序改用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最後才用合理方法核定——此順位源自 GATT 第 7 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
- 第 2 步:加計應計入的六款費用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明定,實付或應付價格若未含下列費用者應計入完稅價格: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之協助;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六、保險費。第 5、6 款正是集運族最常漏算的兩項。
- 第 3 步:外幣換算為新臺幣以外幣計價者,海關以報關當日適用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該匯率每旬(每 10 天)公告一次,與下單當下的即期匯率往往不同,換算後的完稅價格也會跟著變動。
- 第 4 步:套進口稅費公式進口關稅=完稅價格 × 關稅率(依 CCC 稅則號別);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 5%,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者再加計後計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 0.04%,應繳未滿 NT$100 免徵。快遞貨物完稅價格 ≤ NT$2,000 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重點數據速查
| 法源 | 關稅法第 29 條——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 |
|---|---|
| 交易價格定義 | 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實付或應付價格(§29 第 2 項) |
| 應加計六款費用 | 佣金手續費容器包裝/買方提供之協助/權利金及報酬/後續收益/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保險費(§29 第 3 項第 1–6 款) |
| 核價順位(六步驟) | 交易價格 → 同樣貨物 → 類似貨物 → 國內銷售價格 → 計算價格 → 合理方法(關稅法 §29–§35,源自 GATT 第 7 條執行協定) |
| CIF 是什麼 | CIF 起岸價格=FOB 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為我國通關申報採用的單價條件之一 |
| 完稅商品 ≠ 完稅價格 | 完稅價格是課稅的計算基礎;完稅商品指已依規定繳清進口稅費、可在國內自由流通的貨物,相對於免稅商店銷售給出境旅客的免稅品 |
| 報關匯率 | 以報關當日適用匯率換算新臺幣,每旬(10 天)公告一次 |
| 免稅門檻 | 快遞貨物完稅價格 ≤ NT$2,000 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
| 推廣貿易服務費 | 完稅價格 × 0.04%,應繳未滿 NT$100 免徵;換算後完稅價格低於 NT$250,000 者實際上免繳 |
| 營業稅稅基 | 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 × 5%(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不是只課商品價 |
法規依據
- 關稅法 第 29 條(完稅價格以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
- 關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G0350001)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0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稅基)
- 財政部關務署 — 運費之附加費是否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G0350036)
常見錯誤與注意事項
- 只用商品價格報關、漏算國際運費與保險費: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5、6 款明定兩者須計入完稅價格,短報會被追徵稅款。
- 用下單當天的即期匯率自行換算:海關採報關當日適用匯率,每旬公告一次,算出來的完稅價格會不一樣。
- 把「完稅價格」當成「完稅商品」:前者是課稅的計算基礎,後者指已繳清進口稅費的貨物,兩者毫不相干。
- 以為 CIF 就是商品價:CIF 起岸價格=FOB 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只填 FOB 會漏報。
- 以為營業稅只課商品價:依營業稅法第 20 條,稅基是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應課貨物稅者還要再加計。
- 以為低報就能省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31 條至第 35 條,以同樣/類似貨物價格或查得資料核定完稅價格。
名詞定義
- 完稅價格(Customs Value)
- 海關據以計算進口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與營業稅的共同稅基;依關稅法第 29 條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並加計運費、保險費等應計入費用。
- 交易價格
- 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實付或應付價格(關稅法第 29 條第 2 項),是完稅價格的第一順位認定基礎。
- CIF(起岸價格)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等於 FOB 離岸價格加運費及保險費之總和,是我國通關申報採用的單價條件之一,與完稅價格的組成一致。
- FOB(離岸價格)
- Free On Board,貨物在輸出國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價格,不含國際運費與保險費;FOB 加運費與保險費即為 CIF。
- 完稅商品
- 已依規定繳清進口關稅及相關稅費、可在國內自由流通的貨物,相對於免稅商店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銷售給出境旅客的免稅品;與「完稅價格」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推廣貿易服務費
- 依貿易法就輸出入貨品價格按 0.04% 計收的規費,應繳金額未滿新臺幣 100 元免徵,換算後完稅價格低於 NT$250,000 的進口貨物實際上不必繳納。
權威文獻引用出處
本題內容引用自好運器自建「海關報關權威文獻索引庫」(逾 1,171 份政府法規・官方手冊・司法釋字・學術文獻精讀彙編),各筆均附政府/司法一手來源連結,供查證:
- 碩博士論文 關稅估價的法律研究 碩論:許萬相《關稅估價的法律研究》,從GATT、布魯塞爾估價定義到我國七十五年關稅法,梳理完稅價格制度沿革與國際紛歧。 nccur.lib.nccu.edu.tw
- 碩博士論文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與生產國別之實證研究(Empirical study of import duty-paid value and Country of Origin) 用K-Means集群分析實證海關估價:相同貨物的完稅價格不必與生產國別一對一,可按屬性分群共用平均單價(台北大學統計所碩論)。 www.airitilibrary.com
- 期刊論文 進口權利金課稅規範與企業因應 會計師事務所專文:進口權利金何時須計入完稅價格、海關查核趨嚴下的企業合規因應。 www.grantthornton.tw
- 期刊論文 國貿心法 進出口通關實務與進口稅費計算(三)計算篇 貿易雜誌408期「國貿心法」計算篇:進口稅費完整公式與電冰箱/葡萄酒/香菸三實例逐項試算。 www.ieatpe.org.tw
- 統計年報白皮書 海關徵收稅費統計(關稅/營業稅/貨物稅海關代徵徵收情形) 關務署官方稅費徵收統計:關稅+海關代徵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健康福利捐、推貿費等。 web.custom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