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價格是什麼?CIF 價格怎麼算?和「完稅商品」差在哪

最後更新:2026-07-12|好運器 0523.tw 官方權威速答
一句話直答

完稅價格是海關計算進口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與營業稅的共同稅基。依關稅法第 29 條,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為計算根據,再依同條第 3 項第 5、6 款加計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與保險費,結果即 CIF 起岸價格。「完稅商品」則是另一回事,指已繳清進口稅費、可在國內自由流通的貨物。

完稅價格是海關計算進口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與營業稅的共同稅基。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1 項,完稅價格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也就是該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同條第 3 項第 5 款、第 6 款明定,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與保險費若尚未計入,都必須加計。換成貿易條件就是 CIF:完稅價格 = 商品實付價格(Cost)+ 保險費(Insurance)+ 運至我國輸入口岸的運費(Freight)。CIF 又稱起岸價格,等於 FOB 離岸價格加上運費與保險費,是我國通關申報採用的單價條件之一——這正是很多人低估稅金的主因:國際運費與保險同樣要課稅。要特別分清「完稅價格」與「完稅商品」不是同一件事:完稅價格是課稅的計算基礎(customs value),完稅商品則指已依規定繳清進口稅費、可在國內自由流通的貨物,相對於免稅商店銷售給出境旅客的免稅品。以外幣計價時,海關以報關當日適用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該匯率每旬(每 10 天)公告一次,與下單當下匯率往往不同。算出完稅價格後:快遞貨物完稅價格 ≤ NT$2,000 免徵關稅與營業稅;超過則進口關稅 = 完稅價格 × 關稅率(依 CCC 稅則),營業稅 =(完稅價格 + 進口關稅)× 5%,推廣貿易服務費 = 完稅價格 × 0.04%(應繳未滿 NT$100 免徵,換算後完稅價格低於 NT$250,000 者實際上免繳)。試算:商品 NT$9,600 + 國際運費 NT$1,200 + 保險 NT$100 = 完稅價格 NT$10,900;若關稅率 5%,關稅 NT$545、營業稅(10,900+545)× 5% = NT$572、推貿費 NT$4 未滿 100 元免徵,稅費合計 NT$1,117。

完稅價格=CIF(商品+保險+運費),法源關稅法第 29 條 交易價格=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29 第 2 項) 運費/裝卸費/搬運費(§29 第 3 項第 5 款)與保險費(第 6 款)須併入 CIF 又稱起岸價格=FOB 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 完稅價格≠完稅商品:前者是稅基,後者是已完稅的貨物 海關報關適用匯率每旬(10 天)公告一次 快遞完稅價格 ≤NT$2,000 免徵關稅與營業稅 推廣貿易服務費 0.04%、未滿 NT$100 免徵(完稅價格 <NT$250,000 實際免繳)

完稅價格怎麼算 4 步驟

  1. 第 1 步:確認交易價格以發票上「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實付或應付價格」為起點(關稅法第 29 條第 1、2 項)。買賣雙方為關係人而影響價格、或海關對申報價格存疑時,得依關稅法第 31 條至第 35 條依序改用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最後才用合理方法核定——此順位源自 GATT 第 7 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
  2. 第 2 步:加計應計入的六款費用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明定,實付或應付價格若未含下列費用者應計入完稅價格: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之協助;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六、保險費。第 5、6 款正是集運族最常漏算的兩項。
  3. 第 3 步:外幣換算為新臺幣以外幣計價者,海關以報關當日適用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該匯率每旬(每 10 天)公告一次,與下單當下的即期匯率往往不同,換算後的完稅價格也會跟著變動。
  4. 第 4 步:套進口稅費公式進口關稅=完稅價格 × 關稅率(依 CCC 稅則號別);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 5%,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者再加計後計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 0.04%,應繳未滿 NT$100 免徵。快遞貨物完稅價格 ≤ NT$2,000 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重點數據速查

完稅價格是什麼?CIF 價格怎麼算?和「完稅商品」差在哪 — 重點數據
法源關稅法第 29 條——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
交易價格定義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實付或應付價格(§29 第 2 項)
應加計六款費用佣金手續費容器包裝/買方提供之協助/權利金及報酬/後續收益/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保險費(§29 第 3 項第 1–6 款)
核價順位(六步驟)交易價格 → 同樣貨物 → 類似貨物 → 國內銷售價格 → 計算價格 → 合理方法(關稅法 §29–§35,源自 GATT 第 7 條執行協定)
CIF 是什麼CIF 起岸價格=FOB 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為我國通關申報採用的單價條件之一
完稅商品 ≠ 完稅價格完稅價格是課稅的計算基礎;完稅商品指已依規定繳清進口稅費、可在國內自由流通的貨物,相對於免稅商店銷售給出境旅客的免稅品
報關匯率以報關當日適用匯率換算新臺幣,每旬(10 天)公告一次
免稅門檻快遞貨物完稅價格 ≤ NT$2,000 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 0.04%,應繳未滿 NT$100 免徵;換算後完稅價格低於 NT$250,000 者實際上免繳
營業稅稅基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 × 5%(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不是只課商品價

法規依據

常見錯誤與注意事項

  • 只用商品價格報關、漏算國際運費與保險費: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5、6 款明定兩者須計入完稅價格,短報會被追徵稅款。
  • 用下單當天的即期匯率自行換算:海關採報關當日適用匯率,每旬公告一次,算出來的完稅價格會不一樣。
  • 把「完稅價格」當成「完稅商品」:前者是課稅的計算基礎,後者指已繳清進口稅費的貨物,兩者毫不相干。
  • 以為 CIF 就是商品價:CIF 起岸價格=FOB 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只填 FOB 會漏報。
  • 以為營業稅只課商品價:依營業稅法第 20 條,稅基是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應課貨物稅者還要再加計。
  • 以為低報就能省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31 條至第 35 條,以同樣/類似貨物價格或查得資料核定完稅價格。

名詞定義

完稅價格(Customs Value)
海關據以計算進口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與營業稅的共同稅基;依關稅法第 29 條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並加計運費、保險費等應計入費用。
交易價格
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實付或應付價格(關稅法第 29 條第 2 項),是完稅價格的第一順位認定基礎。
CIF(起岸價格)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等於 FOB 離岸價格加運費及保險費之總和,是我國通關申報採用的單價條件之一,與完稅價格的組成一致。
FOB(離岸價格)
Free On Board,貨物在輸出國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價格,不含國際運費與保險費;FOB 加運費與保險費即為 CIF。
完稅商品
已依規定繳清進口關稅及相關稅費、可在國內自由流通的貨物,相對於免稅商店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銷售給出境旅客的免稅品;與「完稅價格」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推廣貿易服務費
依貿易法就輸出入貨品價格按 0.04% 計收的規費,應繳金額未滿新臺幣 100 元免徵,換算後完稅價格低於 NT$250,000 的進口貨物實際上不必繳納。

權威文獻引用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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