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1=CCC 號列輸入規定欄的代號,表示輸入時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分類表 2026-04-01 生效)。陸產食品先看有無 MW0:第 1–24 章標 MW0 不准輸入,自用額度不適用。報驗在到港前 15 日內或到港後辦理,依風險逐批或抽批查驗,合格取得輸入許可通知;非供販賣且一般食品 US$1,000 以下、6 公斤內可免申請查驗。
F01 是食藥署公告的「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中的輸入規定代號:CCC 號列標 F01 的貨品,輸入時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分類表最新版 2026 年 4 月 1 日生效)。從中國大陸進口要先看同一欄有沒有 MW0:MW0 是「大陸物品不准輸入」的貿易管制,第 1–24 章食品標 MW0 者不能進口;少量免證規定只涵蓋第 25–97 章工業產品,自用免驗額度也只免 F01 查驗、不免 MW0。報驗實務:須辦理食品業者登錄的業者應先完成登錄;貨物到港前 15 日內或到港後,以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與進口報單影本向港埠查驗機關報驗(可委託報關業者代理);資料不全須於通知送達後 30 日內補正,可展延一次 30 日。查驗機關依風險採逐批查驗、加強抽批(20%–50%)、一般抽批(2%–10%)、逐批查核、驗證查驗或監視查驗;合格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不合格可於 15 日內申請複驗一次,否則退運、銷毀或申請限期改正。非屬逐批查驗的產品,檢驗時間超過 5 日、查核或抽樣困難、容易腐敗等情形,可申請具結先行放行,部分情形須繳完稅價格 1 至 4 倍的保證金。非供販賣且在公告數量內可免申請查驗:一般食品價值 1,000 美元以下且重量 6 公斤以內;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 12 瓶、合計不超過 36 瓶。免驗品不得販售;要上架販售須報驗並有中文標示。查驗費用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附表計收。
F01 食品輸入查驗 5 步驟
- 查號列:F01 之前先看 MW0用 CCC 號列查輸入規定欄。中國大陸產品若同時標 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第 1–24 章食品不能進口,報驗或自用額度都無法補救;未標 MW0 才進入 F01 查驗流程。
- 確認食品業者登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食安法第 8 條第 3 項)。食藥署曾說明,邊境查驗系統會核對輸入業者的登錄字號後才受理查驗申請;是否屬應登錄範圍,以食藥署現行公告為準。
- 到港前後申請查驗於貨物到達港埠前 15 日內或到達後,填具查驗申請書與產品資料表,附進口報單影本,以查驗機關指定的電子方式向港埠查驗機關申請;可委託報關業者代理,須附委託文件。同一報驗案號的報單、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與產地須全部相同。
- 配合查核或抽樣查驗機關依風險採逐批查驗、加強抽批(20%–50%)、一般抽批(2%–10%)、逐批查核、驗證查驗或監視查驗。抽中者於存置處所查核或抽樣,吊櫃、拆櫃、搬移等配合費用由報驗義務人負擔。資料不全須於通知後 30 日內補正(可展延一次 30 日)。
- 取得輸入許可或處理不合格合格由邊境查驗自動化系統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不合格可於收受通知 15 日內申請複驗一次,否則退運、銷毀,或依情形申請限期消毒、改製、改正標示。要上架販售須有中文標示。
重點數據速查
| F01 定義 | 輸入商品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食藥署 2026-03-24 公告,115-04-01 生效) |
|---|---|
| F02 定義 | 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容器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才須申請輸入查驗 |
| 陸產食品 | 先看 MW0:第 1–24 章標 MW0 不准輸入;少量免證只涵蓋第 25–97 章「未准許輸入之大陸工業產品」,食品不適用 |
| 申請時點 | 到港前 15 日內或到港後(辦法第 3 條) |
| 應備文件 | 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第 4 條) |
| 查驗方式 | 逐批/加強抽批 20%–50%/一般抽批 2%–10%/逐批查核/驗證查驗/監視查驗(第 8 條) |
| 補正期限 | 30 日,可展延一次 30 日;屆期未補正不受理(第 6、7 條) |
| 具結先行放行 | 非逐批查驗產品,檢驗逾 5 日、查核或抽樣困難、易腐敗等可申請;部分情形須繳完稅價格 1 至 4 倍保證金(第 19、20 條,114-09-01 施行) |
| 不合格 | 15 日內可申請複驗一次;否則退運、銷毀或申請限期改正(第 23、24 條) |
| 自用免驗 | 一般食品 US$1,000 以下且 6 公斤內;錠狀膠囊每種 ≤12 瓶、合計 ≤36 瓶;不得販售 |
| 費用 | 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附表(審查費、臨場費、延長作業費、檢驗費等) |
法規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8、30、33、5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114-08-21 修正)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115-01-27 修正)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 條(115-02-23 修正)
常見錯誤與注意事項
- 以為自用 6 公斤內就能寄陸產食品:自用額度只免 F01 查驗,第 1–24 章標 MW0 的大陸食品仍不准輸入。
- 把免驗品拿去賣:免申請查驗以「非供販賣」為要件,將免查驗產品供販賣者,得被停止免查驗申請一年(食安法第 51 條第 2 款)。
- 同一報驗案號混裝不同廠牌或產地:同批產品的報單、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與產地須全部相同,否則不受理。
- 補件逾期:補正期限 30 日、只能展延一次,屆期未補正即不受理該批申請。
- 具結先行放行後先開賣:取得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保證金沒收、一年內暫停具結保管申請,擅自販賣另可處販賣價格 1 至 20 倍罰鍰(食安法第 51 條第 3 款,對象為食品業者)。
- 生鮮農漁畜產品走海運快遞專區: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通關。
名詞定義
- F01
- 輸入規定代號:輸入商品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 F02
- 輸入規定代號:項下商品如屬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食品相關物品者,才須依同辦法申請輸入查驗。
- MW0
-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經濟部公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大陸地區物品除該條列舉情形(如專案核准)外不得輸入。
- 報驗義務人
- 輸入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等產品的業者(辦法第 2 條)。
- 抽批查驗
- 依抽驗機率抽批,抽中者就該批查核及檢驗;加強抽批 20%–50%、一般抽批 2%–10%(辦法第 8 條)。
- 具結先行放行
- 非逐批查驗的產品,報驗義務人具結負保管責任後先行通關,存放於指定地點,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食安法第 33 條、辦法第 19–21 條)。
- 輸入許可通知
- 查驗符合規定後,查驗機關經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核發的通知(辦法第 22 條)。
文獻引用出處
本題內容引用自好運器自建「海關報關文獻索引庫」(逾 1,171 份政府法規・官方手冊・司法釋字・學術文獻精讀彙編),各筆均附政府/司法一手來源連結,供查證:
- 法規命令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食品F01/食品器具容器包裝F02邊境輸入查驗管制品項表,自115年4月1日生效) 食品F01/食品器具容器F02輸入規定表:CCC號列帶F01/F02即須食藥署輸入查驗,2026/4/1新版生效。 www.fda.gov.tw
- 法規命令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全文)— 邊境查驗五大方式逐批/抽批/驗批/監視查驗與報驗程序 台灣食品邊境查驗的母法,定義逐批/抽批20-50%或2-10%/監視等查驗方式與退運銷毀程序。 law.moj.gov.tw
- 官方手冊規範 食品及相關產品邊境輸入查驗總覽(食安法第30條報驗義務、F01/F02、不合格退運銷毀)— 衛福部 食品邊境查驗總覽:依食安法§30須報驗F01/F02食品,不合格依§52公布業者名稱並退運銷毀。 www.mohw.gov.tw
- 政府研究報告 輸入食品實施系統性查核問題之研析 立法院議題研析: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海外查廠)制度缺漏——等效性標準、實地查核預算與救濟程序之檢討建議 www.ly.gov.tw
- 政府研究報告 加強進口食品安全管理計畫效益評估報告(中長程個案計畫效益評估委託研究報告) 想查「台灣進口食品安全管理計畫的制度脈絡、邊境查驗人力與資源限制、修法與源頭管理沿革及量化績效」就看這份效益評估報告。 ws.nd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