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章「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配製蠟,擦光或除垢劑,蠟燭及類似品,塑型用軟膏,「牙科用蠟」以及石膏為基料之牙科用劑」進口關稅多少?45 個號列的稅率與輸入規定
速答:第 34 章要繳多少關稅?
第 34 章「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配製蠟,擦光或除垢劑,蠟燭及類似品,塑型用軟膏,「牙科用蠟」以及石膏為基料之牙科用劑」共有 45 個稅則號列,第一欄稅率最常見的是 0%。其中 20 個號列為 0%(占 44.4%),從價稅率最高 4%。14 個號列標有輸入規定代號,最常見的是 508(8 個號列)。進口時另依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及貨物稅、菸酒稅等)後的金額課徵營業稅,小額免稅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實際應繳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第 34 章的號列稅率怎麼分布?
- 0% 20
- 超過 0% 至 5% 25
- 超過 5% 至 10% 0
- 超過 10% 0
- 從量或其他計稅方式 0
依各號列第一欄稅率計算,共 45 個號列。資料來源:好運器稅則庫(同步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2026-09-16 彙總。
第 34 章常見哪些輸入規定代號?
輸入規定代號標在號列上,代表進口前可能要辦的檢驗、檢疫、許可或大陸物品管制。代號可能只涉及號列下的部分商品,請點進號列看完整說明。號列沒有代號,代表貿易管制面准許輸入、免簽發許可證,但不代表免檢驗檢疫或免稅。
508
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依F01規定辦理。
8 個號列
553
進口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許(核)可文件;如非屬環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檢附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核發之不列管證明文件
3 個號列
503
進口人用藥品(包括製劑、原料藥、助診藥類及人用生物製劑):應檢附(一)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及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輸入)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二)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
1 個號列
C02
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1 個號列
504
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
1 個號列
本章有 1 個號列標有 C01 或 C02,涉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應施進口檢驗。怎麼判斷要不要驗、個人自用有沒有免驗額度,見 BSMI 商品檢驗指南。
第 34 章有哪些稅則號列?
3401 肥皂;作肥皂用途之有機界面活性劑產品及調製品,呈條、塊或壓成其他形狀者,不論是否含有肥皂;供清洗皮膚用之有機界面活性劑產品及調製品,呈液狀或乳霜狀且為零售包裝者,不論是否含肥皂;以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被覆之紙、填棉、氈呢及不織布
- 34011100122藥皂、消毒皂0%
- 34011100195其他肥皂0%
- 34011100907其他有機界面活性劑產品及調製品,呈條、塊或壓成其他形狀者,及紙、填料、氈呢及不織布,經以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被覆者0%
- 34011900008非盥洗用肥皂及有機界面活性產品及調製品,呈條、塊或壓成其他形狀者,及紙、填料、氈呢及不織布,經以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被覆者0%
- 34012010003水懸性脂肪酸鹽0%
- 34012090006其他形狀之肥皂0%
- 34013000003供清洗皮膚用之有機界面活性劑產品及調製品,呈液狀或乳霜狀且為零售包裝者,不論是否含肥皂4%
3402 有機界面活性劑(肥皂除外);界面活性製劑,洗滌製劑(包括輔助洗滌製劑)及清潔製劑,不論是否含肥皂,第3401節製品除外
- 34023100001直鏈烷基苯磺酸及其鹽類之有機界面活性劑4%
- 34023900003其他陰離子性有機界面活性劑4%
- 34024100009陽離子性有機界面活性劑4%
- 34024200106壬基酚聚乙氧基醇4%
- 34024200909其他非離子性有機界面活性劑4%
- 34024900001其他有機界面活性劑4%
- 34025000007零售包裝界面活性製劑、洗滌製劑及清潔製劑4%
- 34029000009其他界面活性製劑、洗滌製劑及清潔製劑4%
3403 潤滑劑(包括以潤滑製劑為基料之切削油、螺栓或螺帽離型劑、防銹或防腐蝕及脫模劑),及供紡織品、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之油脂處理用調製品,但以石油或自地瀝青所得之油為基本成分且其重量在70%或以上之調製品除外
- 34031110002紡織用加工處理油3.5%
- 34031120000皮革用加工處理油3.5%
- 34031130008塑膠用加工處理油3.5%
- 34031140006橡膠用加工處理油3.5%
- 34031190005其他材料處理用調製品3.5%
- 34031910004潤滑油脂3.5%
- 34031920002切削油3.5%
- 34031930000離型及脫模製劑3.5%
- 34031941007防銹製劑3.5%
- 34031942006防蝕製劑3.5%
- 34031990105潤滑製劑,含有多氯聯苯、多氯萘、多氯聯三苯或六氯(代)苯,(以石油或自地瀝青所得之油為基本成分且其重量在70%及以上者列入第2710節)3.5%
- 34031990908其他潤滑製劑(以石油或自地瀝青所得之油為基本成分且其重量在70%及以上者列入第2710節)3.5%
- 34039100007供紡織品、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處理用調製品3.5%
- 34039900009其他潤滑製劑3.5%
3404 人造蠟及調製蠟
- 34042000002聚(氧化乙烯)(聚乙二醇)蠟0%
- 34049010005製革用蠟劑0%
- 34049020003氯化蠟3.5%
- 34049030001經化學改質之褐煤蠟0%
- 34049090106由多氯聯苯或多氯萘之混合物組成之蠟0%
- 34049090909其他人造蠟及調製蠟0%
3405 靴鞋、家具、地板、車身、玻璃或金屬用之擦光料及膏劑,去污膏與粉及其他類似品(不論其型態是否為經此類調製品浸漬、塗佈或被覆之紙、填料、氈呢、不織布、發泡塑膠或發泡橡膠),第3404節之蠟除外
- 34051000003靴鞋或皮革用擦光料、膏劑及類似製品0%
- 34052000001保養木製家具、地板或其他木製品用擦光料、膏劑之類似品0%
- 34053000009車身用擦光料及類似品,金屬擦光料除外0%
- 34054000007去污膏或粉及其他去污劑0%
- 34059000006其他擦光料及類似製品0%
3406 蠟燭、小蠟燭及類似品
3407 塑型用軟膏,包括兒童娛樂用塑型料;“牙科用蠟”或“牙科塑型料”,成套、零售包裝或成板狀、馬蹄狀、條狀及類似形狀;其他以石膏(煅石膏或硫酸鈣)為基料配製之牙科用品
- 34070010001塑型用軟膏,包括兒童娛樂用塑型料0%
- 34070020009牙科用蠟或牙科用塑型料0%
- 34070030007牙科用膠料3.5%
- 34070090004其他以石膏(煅石膏或硫酸鈣)為基料配製之牙科用品0%
稅則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欄稅率差在哪?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把稅率分成 3 欄:第一欄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第二欄只適用兩種情形的「特定」進口貨物: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不能適用前兩欄的,才適用第三欄。同時可以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取較低的稅率。中國大陸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則適用第一欄;第二欄對中國大陸只限 ECFA 早收清單的貨品。
本站各章與號列頁顯示的是第一欄稅率。第二欄在稅則表內以國別代碼標示適用對象,例如「免稅 (PA,GT,NI,SV,HN,NZ,SG)」;代碼只是稅則表上的標示,其中部分協定已停止或終止適用(如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實際適用以關務署公告為準。郵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規定: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時,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課徵關稅;但單項或同號列物品合計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號列稅率課徵(總則五;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9 條)。這條 5% 規定的條文只涵蓋郵包與旅客,快遞貨物依各號列稅率計算。
常見問題
- 關稅:從價稅號列是完稅價格 × 稅率,從量稅號列按數量或重量計算(自中國大陸進口原則適用第一欄)。
- 營業稅:以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後的金額為稅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第 41 條);另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的商品,稅基還要再加計。
- 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貨品價格萬分之 4.25(貿易法第 21 條),現行按完稅價格萬分之 4 計收,應繳金額未逾新臺幣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個半年度(1–6 月、7–12 月)內適用免稅放行超過 6 次,當期之後的進口就不再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
- 同批快遞貨物不得拆開分別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
- 郵包超過限額時是整筆全額課徵,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 條)。
本頁的法源與資料從哪裡來?
- 關稅法第 3 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總則二稅率三欄、總則五郵包零星物品、解釋準則一至六。
- 關稅法第 21 條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營業稅;第 41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8、9、11、12 條:新臺幣 2,000 元免稅、逾額按全額課徵、零星物品的定義、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合併計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
- 經濟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 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同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1 號公告:排除適用的貨品項目。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不適用。
- 財政部關務署《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112 年版總說明:21 類、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於 HS 架構外增訂,以及 8 碼稅則號別、10 碼貿易管理及統計分類,再加 1 位檢查號碼。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規定代號表》:輸入規定欄空白為「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使用限制:本頁統計由好運器稅則庫彙總,僅供查詢參考;號列歸屬、適用稅率與輸入規定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及海關核定為準。本頁不構成個案稅則分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