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章「蛋白狀物質;改質澱粉;膠;酵素」進口關稅多少?47 個號列的稅率與輸入規定
速答:第 35 章要繳多少關稅?
第 35 章「蛋白狀物質;改質澱粉;膠;酵素」共有 47 個稅則號列,第一欄稅率最常見的是 6.5%。其中 1 個號列為 0%(占 2.1%),從價稅率最高 25%。33 個號列標有輸入規定代號,最常見的是 F01(11 個號列)。進口時另依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及貨物稅、菸酒稅等)後的金額課徵營業稅,小額免稅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實際應繳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第 35 章的號列稅率怎麼分布?
- 0% 1
- 超過 0% 至 5% 22
- 超過 5% 至 10% 18
- 超過 10% 6
- 從量或其他計稅方式 0
依各號列第一欄稅率計算,共 47 個號列。資料來源:好運器稅則庫(同步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2026-09-16 彙總。
第 35 章常見哪些輸入規定代號?
輸入規定代號標在號列上,代表進口前可能要辦的檢驗、檢疫、許可或大陸物品管制。代號可能只涉及號列下的部分商品,請點進號列看完整說明。號列沒有代號,代表貿易管制面准許輸入、免簽發許可證,但不代表免檢驗檢疫或免稅。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 個號列
F02
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9 個號列
508
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依F01規定辦理。
7 個號列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3 個號列
502
進口乾品:(一)應檢附中藥商執照影本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
3 個號列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1 個號列
MW0 不等於一律不能寄。MW0=禁止從中國大陸輸入。例外:第 25–97 章大陸物品少量輸入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條件是整份報單 CIF 在 NT$32,000 以內、單項 24 件以內(不能論件者 40 公斤以內;單項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以報單單一項次計,不得以尺寸、規格或顏色分項;第 6802 節石材、第 6907 節瓷磚須同時符合 24 件與 40 公斤);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及其控制器(號列 8711.60.10、8711.60.20、8543.70.99.50)除外,第 1–24 章不適用。檢驗、檢疫等其他輸入規定仍須另外符合。這不代表免稅。
第 35 章有哪些稅則號列?
3501 酪蛋白,酪蛋白酸鹽(酯)及其他酪蛋白衍生物;酪蛋白膠
3502 白蛋白(包括兩種或以上之乳清蛋白質之濃縮物,其所含乳清蛋白質以乾重量計超過八十%者);白蛋白酸鹽(酯)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
- 35021110002乾燥蛋白粉20%
- 35021120000其他乾燥蛋白類似品25%
- 35021190005其他乾卵白蛋白4%
- 35021910004冷凍蛋白25%
- 35021920002其他蛋白類似品25%
- 35021990007其他卵白蛋白4%
- 35022000003乳白蛋白,包括兩種或以上之乳清蛋白質之濃縮物4%
- 35029000008其他白蛋白(包括兩種或以上之乳清蛋白質之濃縮物,其所含乳清蛋白質以乾重量計超過80%者);白蛋白酸鹽(酯)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4%
3503 明膠(包括矩形(含正方形)片狀明膠,不論是否經表面加工或已著色)及明膠衍生物; 魚鰾膠(魚氣囊膠);其他動物膠,屬第3501節之酪蛋白膠除外
- 35030010004白明膠2.5%
- 35030020002白明膠衍生物5%
- 35030030000魚鰾膠(魚氣囊膠)5%
- 35030040008阿膠2.5%
- 35030090105虎骨膠5%
- 35030090203鹿角膠5%
- 35030090908其他動物膠,屬第3501節之酪蛋白膠除外5%
3504 消化蛋白質(蛋白腖)及其衍生物;其他未列名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皮粉,不論是否經鉻浸漬者
3505 糊精及其他改質澱粉(例如預糊化或酯化澱粉);以澱粉、糊精或其他改質澱粉為基料之膠
- 35051010000糊精10%
- 35051020008醚化及酯化澱粉10%
- 35051040004可溶解或已烘製之澱粉10%
- 35051051000飼料用米澱粉6%
- 35051059002其他飼料用粘性澱粉6%
- 35051061008非飼料用米澱粉11.2%
- 35051069000其他非飼料用粘性澱粉10%
- 35051090101硝化澱粉10%
- 35051090904其他改質澱粉10%
- 35052000000以澱粉、糊精或其他改質澱粉為基料之膠12.5%
3506 未列名調製膠及其他調製粘著劑;適於作膠或粘著劑用之產品,以零售包裝當作膠或粘著劑出售,每件淨重不逾1公斤者
- 35061000109粘著劑,含芳香烴溶劑(二甲苯除外)並添加0.3%(重量百分率)芥子油者.每件淨重不逾1公斤者6.5%
- 35061000216粘著劑,含芳香烴溶劑(二甲苯除外)者(300公克以上包裝者)6.5%
- 35061000225粘著劑,含芳香烴溶劑(二甲苯除外)者(300公克以下包裝者)6.5%
- 35061000305膠水6.5%
- 35061000902其他適於作膠用或粘著劑用之產品,以零售包裝當作膠粘著劑出售,每件淨重不逾1公斤者6.5%
- 35069110001熱熔膠6.5%
- 35069120009未硫化橡膠或橡膠配合物製成之黏著劑5%
- 35069130007專用或主要用於平面顯示器或觸控面板製造之光學透明無基材黏著劑和光學透明可固化液態黏著劑0%
- 35069190102粘著劑,含芳香烴溶劑(二甲苯除外)並添加0.3%(重量百分率)介子油者,每件淨重逾1公斤者6.5%
- 35069190200粘著劑,含芳香烴溶劑(二甲苯除外)者,每件淨重逾1公斤者6.5%
- 35069190905其他以第39﹒01至第39﹒13節的聚合物或以橡膠為基料之粘著劑6.5%
- 35069900005其他調製膠及調製粘著劑6.5%
3507 酵素;未列名調製酵素
稅則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欄稅率差在哪?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把稅率分成 3 欄:第一欄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第二欄只適用兩種情形的「特定」進口貨物: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不能適用前兩欄的,才適用第三欄。同時可以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取較低的稅率。中國大陸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則適用第一欄;第二欄對中國大陸只限 ECFA 早收清單的貨品。
本站各章與號列頁顯示的是第一欄稅率。第二欄在稅則表內以國別代碼標示適用對象,例如「免稅 (PA,GT,NI,SV,HN,NZ,SG)」;代碼只是稅則表上的標示,其中部分協定已停止或終止適用(如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實際適用以關務署公告為準。郵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規定: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時,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課徵關稅;但單項或同號列物品合計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號列稅率課徵(總則五;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9 條)。這條 5% 規定的條文只涵蓋郵包與旅客,快遞貨物依各號列稅率計算。
常見問題
- 關稅:從價稅號列是完稅價格 × 稅率,從量稅號列按數量或重量計算(自中國大陸進口原則適用第一欄)。
- 營業稅:以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後的金額為稅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第 41 條);另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的商品,稅基還要再加計。
- 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貨品價格萬分之 4.25(貿易法第 21 條),現行按完稅價格萬分之 4 計收,應繳金額未逾新臺幣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個半年度(1–6 月、7–12 月)內適用免稅放行超過 6 次,當期之後的進口就不再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
- 同批快遞貨物不得拆開分別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
- 郵包超過限額時是整筆全額課徵,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 條)。
本頁的法源與資料從哪裡來?
- 關稅法第 3 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總則二稅率三欄、總則五郵包零星物品、解釋準則一至六。
- 關稅法第 21 條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營業稅;第 41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8、9、11、12 條:新臺幣 2,000 元免稅、逾額按全額課徵、零星物品的定義、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合併計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
- 經濟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 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同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1 號公告:排除適用的貨品項目。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不適用。
- 財政部關務署《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112 年版總說明:21 類、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於 HS 架構外增訂,以及 8 碼稅則號別、10 碼貿易管理及統計分類,再加 1 位檢查號碼。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規定代號表》:輸入規定欄空白為「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使用限制:本頁統計由好運器稅則庫彙總,僅供查詢參考;號列歸屬、適用稅率與輸入規定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及海關核定為準。本頁不構成個案稅則分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