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4 章「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裝置;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進口關稅多少?87 個號列的稅率與輸入規定
速答:第 94 章要繳多少關稅?
第 94 章「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裝置;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共有 87 個稅則號列,第一欄稅率最常見的是 0%。其中 50 個號列為 0%(占 57.5%),從價稅率最高 10%。60 個號列標有輸入規定代號,最常見的是 C02(53 個號列)。進口時另依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及貨物稅、菸酒稅等)後的金額課徵營業稅,小額免稅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實際應繳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第 94 章的號列稅率怎麼分布?
- 0% 50
- 超過 0% 至 5% 24
- 超過 5% 至 10% 13
- 超過 10% 0
- 從量或其他計稅方式 0
依各號列第一欄稅率計算,共 87 個號列。資料來源:好運器稅則庫(同步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2026-09-16 彙總。
第 94 章常見哪些輸入規定代號?
輸入規定代號標在號列上,代表進口前可能要辦的檢驗、檢疫、許可或大陸物品管制。代號可能只涉及號列下的部分商品,請點進號列看完整說明。號列沒有代號,代表貿易管制面准許輸入、免簽發許可證,但不代表免檢驗檢疫或免稅。
C02
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53 個號列
M88
自中國大陸進口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備查文件。
4 個號列
375
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受指定產品),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勞動部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書,並應申報填列登錄完成通知書號碼(十四碼)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號碼…
3 個號列
504
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
2 個號列
581
應檢附核能安全委員會同意文件。
2 個號列
本章有 53 個號列標有 C01 或 C02,涉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應施進口檢驗。怎麼判斷要不要驗、個人自用有沒有免驗額度,見 BSMI 商品檢驗指南。
第 94 章有哪些稅則號列?
9401 座物(第9402節所列除外),不論是否可轉換成牀者;及其零件
- 94011000005飛機用之座物0%
- 94012000003機動車輛用之座物5%
- 94013100000木製高度可調整之旋轉座物0%
- 94013900002其他材料製高度可調整之旋轉座物0%
- 94014100008木製可轉換成牀之座物,花園座物或露營設備除外0%
- 94014900000其他材料製可轉換成牀之座物,花園座物或露營設備除外0%
- 94015210002竹製座物,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15290005其他竹製座物0%
- 94015310001籐製座物,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15390004其他籐製座物0%
- 94015910005柳或其他類似材料製座物,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15990008其他柳或其他類似材料製座物0%
- 94016110001以木材為構架之其他座物,經套襯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16190004以木材為構架之其他座物,經套襯者0%
- 94016910003其他以木材為構架之座物,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16990006其他以木材為構架之座物0%
- 94017100001以金屬為構架之其他座物,經套襯者0%
- 94017900003其他以金屬為構架之其他座物0%
- 94018000000其他座物0%
- 94019100007木製之座物零件0%
- 94019900009其他材料製之座物零件0%
9402 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家具(例如︰手術檯、檢查檯、有機械裝置之醫院用牀、牙科治療椅);有旋轉及傾斜、升降裝置之理髮用椅及類似之椅;上述物品之零件
- 94021011001牙科治療椅0%
- 94021012000牙科治療椅之零件0%
- 94021021009理髮用椅0%
- 94021022008理髮用椅之零件0%
- 94021091004其他類似用椅0%
- 94021092003其他類似用椅之零件0%
- 94029011004其他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家具0%
- 94029012003其他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家具之零件0%
- 94029091007其他類似品0%
- 94029092006其他類似品之零件0%
9403 其他家具及其零件
- 94031000003辦公室用金屬製家具0%
- 94032000001其他金屬製家具0%
- 94033010007辦公室用木製家具,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33090000其他辦公室用木製家具0%
- 94034010005廚房用木製家具,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34090008其他廚房用木製家具0%
- 94035010002寢室用木製家具,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35090005其他寢室用木製家具0%
- 94036010000其他木製家具,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36090003其他木製家具0%
- 94037000000塑膠製家具0%
- 94038210004竹製家具,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38290007其他竹製家具0%
- 94038310003籐製家具,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38390006其他籐製家具0%
- 94038910007柳或其他類似材料製家具,未經任何塗裝者0%
- 94038920005其他柳或其他類似材料製家具0%
- 94038990000其他材料製家具0%
- 94039100005木製之其他家具零件0%
- 94039900007其他材料製之家具零件0%
9404 褥支持物;寢具及類似家具(例如︰褥、被褥、鴨絨墊、軟墊、毛髮墊及枕頭),裝有彈簧或填充或內部以任何材料裝配或裝有泡沫橡膠或塑膠者,不論有無外罩者均在內
- 94041000002褥支持物5%
- 94042100009泡沫橡膠或塑膠製褥,不論有無外罩者6.8%
- 94042900109紡織材料製褥6.8%
- 94042900902其他材料製褥6.8%
- 94043000008睡袋10%
- 94044000006蓋被褥、牀罩、鴨絨被及羽絨被(蓋被)9%
- 94049000112其他寢具及類似家具,羊毛製6.8%
- 94049000194其他寢具及類似家具,其他紡織材料製6.8%
- 94049000906其他寢具及類似家具,其他材料製6.8%
9405 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裝置,包括探照燈、聚光燈及其零件;未列名之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之裝有一永久固定光源者及其零件
- 94051100000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3.4%
- 94051900002其他枝形吊燈及其他天花板或牆壁之電照明裝置,不包括公共露天場所或街道照明用者3.4%
- 94052100008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3.4%
- 94052900000其他檯、桌、牀邊或落地之電燈具3.4%
- 94053100006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3.3%
- 94053900008其他耶誕樹用燈串3.3%
- 94054110002防爆燈,光伏發電且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1.7%
- 94054120000探照燈、聚光燈、礦工燈及交通或通訊用訊號燈,光伏發電且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5%
- 94054190005光伏發電之其他電燈具及照明裝置,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10%
- 94054210001其他防爆燈,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1.7%
- 94054220009其他探照燈、聚光燈、礦工燈及交通或通訊用訊號燈,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5%
- 94054290004其他電燈具及照明裝置,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10%
- 94054910004其他防爆燈1.7%
- 94054920002其他探照燈、聚光燈、礦工燈及交通或通訊用訊號燈5%
- 94054990007其他電燈具及照明裝置10%
- 94055010000煤氣燈及裝置7.5%
- 94055090003其他非用電之燈具及照明裝置7.5%
- 94056100107含放射性物質之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物品,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5%
- 94056100900其他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物品,設計供發光二極體(LED)燈源專用者5%
- 94056900109其他含放射性物質之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物品5%
- 94056900902其他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物品5%
- 94059100003第9405節所屬貨品之玻璃製零件3.4%
- 94059200002第9405節所屬貨品之塑膠製零件3.4%
- 94059900005第9405節所屬貨品之其他材料製零件3.4%
9406 組合式建築物
稅則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欄稅率差在哪?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把稅率分成 3 欄:第一欄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第二欄只適用兩種情形的「特定」進口貨物: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不能適用前兩欄的,才適用第三欄。同時可以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取較低的稅率。中國大陸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則適用第一欄;第二欄對中國大陸只限 ECFA 早收清單的貨品。
本站各章與號列頁顯示的是第一欄稅率。第二欄在稅則表內以國別代碼標示適用對象,例如「免稅 (PA,GT,NI,SV,HN,NZ,SG)」;代碼只是稅則表上的標示,其中部分協定已停止或終止適用(如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實際適用以關務署公告為準。郵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規定: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時,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課徵關稅;但單項或同號列物品合計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號列稅率課徵(總則五;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9 條)。這條 5% 規定的條文只涵蓋郵包與旅客,快遞貨物依各號列稅率計算。
常見問題
- 關稅:從價稅號列是完稅價格 × 稅率,從量稅號列按數量或重量計算(自中國大陸進口原則適用第一欄)。
- 營業稅:以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後的金額為稅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第 41 條);另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的商品,稅基還要再加計。
- 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貨品價格萬分之 4.25(貿易法第 21 條),現行按完稅價格萬分之 4 計收,應繳金額未逾新臺幣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個半年度(1–6 月、7–12 月)內適用免稅放行超過 6 次,當期之後的進口就不再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
- 同批快遞貨物不得拆開分別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
- 郵包超過限額時是整筆全額課徵,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 條)。
本頁的法源與資料從哪裡來?
- 關稅法第 3 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總則二稅率三欄、總則五郵包零星物品、解釋準則一至六。
- 關稅法第 21 條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營業稅;第 41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8、9、11、12 條:新臺幣 2,000 元免稅、逾額按全額課徵、零星物品的定義、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合併計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
- 經濟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 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同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1 號公告:排除適用的貨品項目。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不適用。
- 財政部關務署《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112 年版總說明:21 類、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於 HS 架構外增訂,以及 8 碼稅則號別、10 碼貿易管理及統計分類,再加 1 位檢查號碼。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規定代號表》:輸入規定欄空白為「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使用限制:本頁統計由好運器稅則庫彙總,僅供查詢參考;號列歸屬、適用稅率與輸入規定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及海關核定為準。本頁不構成個案稅則分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