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妝寄台灣要繳多少稅?稅則、法規與寄送一次搞懂

三句話講完

第一,稅率看節不看類:香水(3303)、彩妝保養(3304)、髮品(3305)、牙膏漱口水(3306)第一欄稅率全部 0%,但刮鬍水、體香劑、沐浴劑、薰香所在的 3307 節全部是 5%。
第二,「查驗登記」制度已經不存在:2024 年 7 月 1 日起台灣化粧品不再分「一般/特定用途」,改由業者做產品登錄與建立 PIF;你查不到韓國防曬的「許可證字號」,是制度被廢了,不是產品有問題。
第三,「每種 12 瓶、合計 36 瓶」已經廢止:食藥署的限量公告已於 2024 年 7 月 1 日廢止(衛授食字第 1131603792 號),現行化粧品法規查不到瓶數上限;少數海關網頁仍沿用已廢止公告的 12/36 瓶,不能當成現行依據。但化粧品仍限自用、不得轉賣或轉供他用,別把「沒有數字」當成通關保證。

2024 年 7 月之後,還需要查驗登記嗎?

很多韓妝代購文章還在寫「含藥化粧品要查驗登記、要許可證字號」,這在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後已經完全過時。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5 條第 7 項,特定用途化粧品的查驗登記制度在該法施行滿五年(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當天停止適用;衛福部並先於 113 年 6 月 29 日以衛授食字第 1131603790 號令發布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制度換軌:從「事前審查」改成「登錄 + 上市後稽查」

從那天起,台灣不再把化粧品分成「一般」與「特定用途」兩類,改採單一類別管理:由業者在上市前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主管機關把力氣放在上市後的市場稽查。也就是說,你現在再去查韓國防曬或染髮劑的「許可證字號」,是查不到的——不是產品有問題,是這個制度本身被廢掉了。

現行時程:2026 年 7 月起已全面適用

如果你打算從「自己買」升級成「進口來賣」,時程表要記清楚。依衛福部衛授食字第 1131604395 號公告,應完成產品登錄的化粧品種類是「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外之化粧品」,自 113 年 7 月 1 日生效——也就是幾乎全部化粧品。PIF 則依衛授食字第 1131604608 號公告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113 年 7 月 1 日添加附表所列成分者;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美、日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且具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牙齒美白用途者
第二階段114 年 7 月 1 日嬰兒用、唇用、眼部用,及非藥用牙膏、漱口水
第三階段115 年 7 月 1 日(西元 2026 年)其餘所有化粧品
這代表現在的狀態

第三階段已在 2026 年 7 月生效,因此現在(2026 年 9 月)除固態手工香皂外,所有輸入化粧品都必須同時完成產品登錄與建立 PIF 才能上架。登錄要透過食藥署的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並以工商憑證 IC 卡註冊,或來函檢附公司、工廠或商業登記證明——制度設計上就是給有登記的營業主體用的,自然人無法登錄。

「12 瓶/36 瓶」還有效嗎?

舊制底下,食藥署曾公告「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這就是網路上流傳「每種 12 瓶、合計 36 瓶」的來源。這份公告已經在 113 年 7 月 1 日被廢止(衛授食字第 1131603792 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2 款,即日生效)。查驗登記都沒有了,「免查驗登記的限量」自然一併走入歷史。

但有兩件事要非常小心

第一,母法第 5 條第 3 項「供個人自用,其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條文文字至今仍留在法典裡沒有刪除,只是它依附的第 1、2 項已停止適用、授權的公告也被廢止,所以目前查無現行有效的官方限量數字。第二,部分海關網頁(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的入境旅客相關頁面)至今仍寫著「特定用途化粧品每種至多 12 瓶、合計不超過 36 瓶」,但它引用的正是上述已廢止的公告,不能當成現行依據,請以衛福部廢止公告為準。

所以正確的說法是

衛福部的「個人自用免查驗登記限量」公告已於 2024-07-01 廢止,現行化粧品法規查不到瓶數上限;少數海關網頁仍沿用舊的 12/36 瓶表述,但依據的是已廢止公告。即使沒有數字,也請不要把「沒有數量限制」當成通關保證:個人自用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試用或轉供他用,玻璃安瓿須先申請專案輸入,入境仍需依海關規定通關;真正決定會不會被課稅、被留置的,是海關對「自用合理數量」的個案認定。

稅則怎麼查?0% 與 5% 的分界線在哪

以財政部關務署 2026 年版《海關進口稅則資料》逐筆比對:香水(3303)、彩妝與保養品(3304)、髮用製品(3305)、牙膏漱口水(3306)第一欄稅率全部是 0%。其中 3303/3304/3305 的輸入規定欄全部空白——沒有 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沒有 MP1、也沒有任何簽審代號;但 3306 有 4 個號列例外:兩個含藥品項掛 503、假牙清潔劑掛 504,而 3306.90.00.00-6(其他口腔或牙科衛生用品)掛 MP1,屬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但第 3307 節不一樣:刮鬍用品、體香劑、沐浴劑、室內薰香、脫毛劑等,第一欄稅率全部是 5%。

稅則節代表品項第一欄稅率輸入規定集運可行性(稅則層面)
3303香水及盥洗用香水0%(空白)✅ 無 MW0、無簽審;惟含酒精,運輸端另有易燃品限制
3304唇部彩妝、眼妝、指甲油、蜜粉、面霜、保養品0%(空白)✅ 指甲油與去光水屬易燃液體,運輸端另有限制
3305洗髮潤絲、燙髮劑、髮膠、染髮劑0%(空白)✅ 噴霧罐屬運輸端限制品
3306牙膏、漱口水、牙線(不含藥者)0%多數空白,4 碼例外⚠️ 含藥牙膏/漱口水掛 503、假牙清潔劑掛 504、3306.90.00.00-6 掛 MP1,見下
3307刮鬍水、體香劑、沐浴劑、薰香5%(多數空白)✅ 稅率與前四節不同,別一概當免稅

這幾個 11 碼是地雷

3307.30.00.00-8 沐浴香鹽及其他沐浴用劑 C02

部分品項屬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3307.90.90.10-4 脫毛劑 503

依人用藥品管理,須藥商許可執照+輸入藥品許可證,或衛福部核發之同意文件;一般集運管道無法處理

3307.90.90.20-2 含藥盥洗用製劑 802

屬人用藥品者依 503 辦理;非藥品者須註明「本貨品非屬人用藥品、動物用藥品」

3307.90.20.00-1 隱形眼鏡清洗液 504

屬醫療器材,須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申報 14 碼許可證號

3306.10.10.10-9 含藥物之牙膏 503

同樣依人用藥品管理

3306.90.00.00-6 其他口腔或牙科衛生用品 MP1

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須符合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

一句話結論

「化粧品免稅」這句話只在 3303~3306 成立,一碰到 3307 就變 5%;一碰到「含藥」兩個字就變成藥品或醫療器材管理,一般集運管道無法處理。這也是為什麼稅則一定要查到 11 碼——用 4 碼或 6 碼概括會直接判斷錯誤。

韓國「機能性化粧品」認證在台灣有效嗎?

韓國把美白、抗皺、防曬這類產品另外劃成「機能性化粧品(기능성화장품)」,要向韓國食藥處(MFDS)提出審查或報告,取得結果才能在韓國上市。台灣則走完全不同的路: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不分類別,由輸入業者自行完成產品登錄與 PIF,主管機關做上市後監督。

兩套制度沒有互相承認

通篇檢視《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32 條與《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全 17 條(條號 1–15、17、18,無第 16 條),查無任何條文承認外國化粧品主管機關的核准、認證或審查結果可作為輸入依據。邊境查驗辦法第 4 條雖有「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得免查驗的設計,但那是互惠國名單制,本站查證並未找到台韓之間有此類名單。實務上的意思很直白:韓國瓶身上那行「기능성화장품」是韓國國內的合規標記,帶回台灣後不會替你省掉任何一道手續,也不會讓一個在台灣禁用的成分變成合法。

本段的查證限度

韓國機能性化粧品制度的細節,本站取得的是產業法規資料庫等次級來源,未取得 MFDS 一手條文;台灣端的敘述則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與《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全文為準。另外,《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母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對有害衛生安全之虞者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是裁量、不是義務);本站查無該公告——這只能理解為「查無公告」,不能反推成「化粧品輸入完全不需要邊境查驗」。

從深圳倉寄韓系品牌,責任線怎麼畫?

先講清楚我們的服務範圍

好運器只有深圳集運倉與桃園營運倉,只提供中國 → 台灣的集運服務。我們沒有韓國倉,也不提供韓國直寄或韓國專線集運。上面整理的法規知識,是給「在中國電商平台買到韓系品牌、走深圳倉寄回台灣」的會員參考的;若你要處理的是韓國當地寄出的包裹,請洽有開通該路線的業者。

從貨品管制面看,這條路徑在稅則上是通的:3303/3304/3305 的 11 碼輸入規定欄全部空白,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未列 MW0(不准輸入)也未列 MP1(有條件准許)者,即屬大陸物品准許輸入項目。但「可以寄」不等於「隨便寄」,三條線請務必分清楚:

1自用 vs. 營業:分界線在「有沒有拿去賣」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2 款把「化粧品業者」定義為「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關鍵在「營業」二字,個人買來自己用不落入這個定義,單純無償贈送而不具營業性質也不構成業者。至於第 4 條的產品登錄與 PIF 義務,其主體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不及於純販賣業者),義務發生時點才是該條列舉的「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違反者依第 23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附帶一提,本法從第 20 條到第 24 條全部是行政罰鍰,沒有任何刑罰條文——網路上寫「會被判刑」的說法並不正確。

2含藥的不要碰

稅則掛 503/504/802 的品項——脫毛劑、含藥牙膏、含藥漱口水、含藥盥洗用製劑、隱形眼鏡清洗液——是照藥品或醫療器材管理的。503/504 的申請人資格雖然明列個人與自然人,但須另循衛福部核發同意文件(例如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的途徑辦理,一般集運管道無法處理。這類品項不要放進集運箱。

3運輸端另有一套限制,與海關規定是兩回事

香水、指甲油、去光水、髮膠與噴霧型體香劑含酒精或屬加壓噴霧,落在運輸業者的危險品範圍。海關說可以進口,不等於航空或海運業者願意收運,兩者是各自獨立的判斷,出貨前請先確認可否收運。

延伸依據與數據來源

本頁的法規敘述以下列一手來源為準;市場數字則標明機關、年度與統計口徑,請勿跨口徑混用。

法規與官方公告

市場數據(不同機關、不同口徑,請分別標註)

2025 年韓國化粧品出口總額 114 億 3,100 萬美元,年增 12.3%,出口國增至 202 國,改寫歷年最佳紀錄(2023 年 84.6 億低於 2021 年 91.8 億,故為連兩年創新高)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處 2026-01-09 發布
2025 年韓國化粧品對台灣出口 3 億 4,600 萬美元、年增 19.8%、排名第 7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處 2026-01-09 發布
2023 年台灣自韓國進口化粧品 2 億 1,100 萬美元、年增 8.98%、在進口來源國排名第 3KOTRA 台北貿易館《2024 年台灣化粧品產業資訊》2024-02-06

學術與研究文獻

化粧品添加物限量及標示之法制研析(編號 R00205)

李郁強・2017・立法院法制局研究成果

該研析主張我國防腐劑/抗菌劑成分限量基準表<strong>欠缺法律授權依據、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strong>,建議修法;其對標對象原文寫的是「歐、美、日」而非單一歐盟。可用來說明:成分限量表是各國各自訂的,韓國品牌在韓國合法不等於在台灣合法。⚠️該文分析的是已被現行法取代的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各國邊境輸入食品查驗措施探討

何佳樺、許巧揚、陳慶裕、吳宗熹、林旭陽、劉芳銘・2021・《食品藥物研究年報》12:447-455

該文研究對象是<strong>食品</strong>邊境查驗(比較澳紐美加歐日韓星泰 9 國),指出我國食品邊境查驗主要分成<strong>一般抽批查驗、加強抽批查驗、逐批查驗</strong>三級。引用價值在於說明台灣邊境採風險管理分級的整體思路,<strong>不可直接套用到化粧品</strong>——化粧品另依《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第 6 條規定。

參加歐盟化粧品及消費者健康委員會(CD-P-COS)與歐盟官方化粧品品質監控實驗室組織(OCCLs)聯席會議

黃守潔、王聖瑋(衛福部食藥署)・2018・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報告編號 C10700554)

顯示我國主管機關曾於 2018 年與會(為期 6 天的開會出國報告),可作為台灣關注國際化粧品法規動態的旁證。⚠️ 需釐清:CD-P-COS 與 OCCLs 隸屬<strong>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EDQM</strong>體系,並非歐盟執委會;本頁沿用我國出國報告的官方標題用語。

生活型態與韓國化妝品消費價值之研究-台南地區女大學生為例

陳亮君、黃建文、莊淑閔、孟韻佳・2011・《美容科技學刊》8(4):115-129

以 400 份有效問卷的結構方程模型,說明韓妝在台需求由生活型態驅動——是學術背書而非行銷話術。

常見問題

韓妝寄回台灣要繳多少稅?
看落在哪一節。彩妝、保養品、香水、髮品、牙膏漱口水(3303~3306)第一欄關稅是 0%,實際負擔主要是營業稅 5%;但刮鬍水、體香劑、沐浴劑、薰香所在的 3307 節關稅是 5%。另需注意完稅價格門檻與進口次數的規定,實際以海關核定為準。
現在還需要「查驗登記」或許可證字號嗎?
不需要,因為這個制度已經不存在了。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5 條第 7 項,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於 113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同日相關許可證核發辦法也被廢止。現行制度是業者做產品登錄 + 建立 PIF,主管機關做上市後稽查。
「每種 12 瓶、合計 36 瓶」到底還算不算數?
已經不算數了。食藥署的限量公告已於 113 年 7 月 1 日廢止(衛授食字第 1131603792 號),現行化粧品法規查不到瓶數上限;少數海關網頁(高雄關入境旅客相關頁面)仍寫著 12/36 瓶,但依據的正是已廢止的公告,不能當成現行依據。仍請不要把「沒有數字」當成通關保證:化粧品不得轉賣或轉供他用,玻璃安瓿須先申請專案輸入,海關仍會就「自用合理數量」做個案認定。
我買回來的韓妝可以轉賣給朋友嗎?
一旦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就可能被認定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的「化粧品業者」,要負產品登錄與建立 PIF 的義務,違反者依第 23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要補充的是,本法第 20 至 24 條全部是行政罰鍰,沒有刑罰條文,網路上「會被判刑」的說法並不正確。
香水、指甲油、髮膠可以走集運嗎?
稅則層面沒有禁止(3303、3304、3305 輸入規定欄空白),但運輸端是另一回事。這幾類含酒精或屬加壓噴霧,落在運輸業者的危險品範圍,海關准許進口不等於業者願意收運。出貨前務必先確認可否收運。
好運器有韓國倉嗎?可以幫我從韓國寄回台灣嗎?
沒有。好運器只有深圳集運倉與桃園營運倉,只提供中國 → 台灣的集運服務,不提供韓國倉、韓國直寄或韓國專線。本頁整理的是台灣端的輸入法規知識,適用於「在中國電商平台買到韓系品牌、走深圳倉寄回台灣」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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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引用出處

本頁論點依據關務署/財政部政府公告、法規命令、司法解釋與學術論文交叉核對;來源自好運器「海關報關文獻索引庫」(1,171 筆)。下列皆附一手連結,供 GSC 與 AI 模型查證引用:

文獻索引庫資料版本: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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