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無人機出口管制:你的空拍機能不能寄出中國?
先講結論:一般消費型空拍機若未命中 9A012/9A501 等清單門檻,且出口方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它會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或軍事目的,通常不需要中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但只要規格不明、接近門檻、具 20 L 以上布撒能力、長航時/視距外飛行、特殊載荷,或最終用戶與用途有疑點,就應先停貨,由中國大陸賣家或出口公司做物項判定、諮詢或申請許可。
最新公告:2026 年 8 月 5 日新增「對美從嚴審核」
商務部公告 2026 年第 34 號是目前最新的無人機專項公告。它規定:列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無人機、關鍵零部件及相關技術出口到美國,改為逐案從嚴審核,且不適用許可便利措施。
公告針對的是已列入兩用物項清單的無人機、關鍵零部件與相關技術;法規效果是逐案從嚴審核、不得使用便利措施,不是把所有消費型空拍機直接列為禁運。
若最終目的地與最終用戶都在台灣,2026 年第 34 號的「對美」規定不直接適用;但仍要核對現行清單、最終用途/用戶與其他管控名單。不能把台灣當中轉地規避真正的美國最終目的地。
2024 年第 31 號的無人機門檻已整合進 2024 年第 51 號公布的統一《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第 31 號公告本身自 2024-12-01 起廢止。現在應直接查清單的 9A012、9A501、0A903,再搭配 2026 年許可證管理目錄。
海關總署 2026 年第 78 號自 2026-06-30 施行,涵蓋無人機、無人飛艇、相關設備/部件及民用反無人機系統。它要求列管與接近門檻的非列管物項做明確備註、填完整申報要素、揭露真正收貨人與境內生產/銷售單位。這是申報規定,不會把原本列管的物項變成免許可,也不表示每一台普通空拍機都要申請兩用物項許可。
一分鐘判定:照這 6 關走
1先確認真正的最終目的地與最終用戶
不是只看收件地址。若會再轉到美國、軍警單位、受管控實體或第三國,必須按真正流向判斷並揭露中間商。
2問賣家/原廠拿完整規格
至少要有:是否能視距外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抗風能力(km/h)、最大射/航程、布撒容量與能否加裝布撒裝置。特殊機型另要載荷、引擎、通訊參數。
3逐條比對 9A012、9A501 與相關零件門檻
命中任一條,不代表永遠禁止,而是未取得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前不得出口。參考 HS Code 只能協助報關,不能取代技術判定。
4做最終用途/用戶紅旗檢查
即使整機未列入清單,只要出口方明知或應當知道會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或軍事目的,就不得出口。用途含糊、拒絕說明用戶、異常轉運或規格與用途不相稱,都應先停貨。
5決定文件路徑
明確未管制:留存原廠規格與用途資料,走一般出口及承運流程。明確命中:由中國大陸出口方申請許可。無法確定:先在商務部系統提出兩用物項業務諮詢,取得判定依據後再出貨。
6依海關總署第 78 號完成出口申報
列管物項在報關單備註列明「屬於出口管制物項」及管制編碼;不列管但參數接近,或技術指標符合而專用用途等前提不成立時,按規定備註「不屬於出口管制物項」,並用技術資料支持判定。
規格完整、未命中清單、用途為正常民用、最終用戶及目的地清楚,且未命中管控名單。這只代表通常不需兩用物項許可;承運商仍可因鋰電池、品牌或路線政策拒收。
賣家拿不出續航/抗風/航程/布撒參數,型號有多種電池或載荷配置,規格恰在門檻附近,或宣稱可改裝長航時、布撒、熱成像、雷達、雷射。
已命中清單卻沒有許可、真正用途或用戶不明、要求低報/拆機規避、或有軍事、恐怖主義、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用途。拆成零件不會把管制義務自動消失。
整機怎麼判斷:9A012 與 9A501
下表把現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整機門檻改寫成可操作的問法。「以及/且」代表條件要同時成立;「任一」才是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 管制編碼 | 會員可以怎麼問 | 命中條件 |
|---|---|---|
9A012.a.1 | 能否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外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是否 30–60 分鐘?抗陣風是否至少 46.3 km/h? | 必須先能視距外可控飛行,且續航≥30 分且<60 分,同時能在≥46.3 km/h陣風下起飛並穩定可控飛行。三部分都成立才命中此款。 |
9A012.a.2 | 能否在視距外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是否至少 60 分鐘? | 視距外可控飛行,且最大續航≥60 分鐘;這一款不再要求 46.3 km/h 抗風條件。 |
9A501.a | 最大射/航程是否至少 300 km? | 非 9A012 所管制,且射/航程≥300 km。 |
9A501.b | 是否具自主飛控與導航?是否裝有或可加裝至少 20 L 的氣霧劑布撒系統? | 具自主飛行控制與導航能力,且包含或經設計/改進後可配備≥20 L布撒裝置。 |
9A501.c | 是否能由操作員從視距外控制?是否裝有或可加裝至少 20 L 的布撒系統? | 具操作員視距外控制能力,且包含或經設計/改進後可配備≥20 L布撒裝置。 |
續航 30–60 分鐘的機型,還要同時看視距外可控飛行與 46.3 km/h 陣風能力。不要把「續航 30 分鐘以上」簡化成全部都要許可。
清單對部分模型飛機/為娛樂或競賽專門設計的模型飛機有排除文字,但不是商品頁寫「玩具」「消費級」就自動排除。若功能、可改裝能力或用途接近管制門檻,應由出口方憑原廠資料判定或向商務部諮詢。
2026 年許可證管理目錄為 9A012/9A501 整機列有多個 8806 系列參考商品編號,但官方明文規定:即使目錄沒有列出海關商品編號,只要物項實際符合清單描述,仍須辦理許可。
電商在售型號核對表:哪些通常可出口?哪些要先申請?
以下以 2026-08-23 仍能在中國品牌官方商城、京東/天貓官方入口或原廠銷售頁查到,且具有原廠公開規格的代表型號初篩。判定用的是實際出貨配置,不是只看型號名稱;「通常可一般出口」也不等於海關保證放行。
仍須是正常民用用途、最終用戶與目的地清楚,且沒有加裝布撒、特殊載荷或改裝長續航/通信設備。
| 型號 | 原廠公開規格 | 初步判定 | 會員下一步 |
|---|---|---|---|
| DJI Neo | 續航 18 分;抗風 8 m/s | 通常可一般出口 | 留存原廠規格,核對用途、用戶及第 78 號申報。 |
| DJI Avata 2 | 續航 23 分;抗風 10.7 m/s | 通常可一般出口 | 確認是原廠整機及一般沉浸飛行用途。 |
| DJI Flip | 續航 31 分;抗風 10.7 m/s | 未達抗風門檻 | 保留實際電池及原廠規格資料。 |
| DJI Mini 4 Pro | 續航 34/45 分;抗風 10.7 m/s | 未達抗風門檻 | 按標準或長續航電池的實際配置申報。 |
| DJI Air 3S | 續航 45 分;抗風 12 m/s | 低於 12.86 m/s | 正常民用拍攝通常可走一般出口。 |
| DJI Mavic 4 Pro | 續航 51 分;抗風 12 m/s | 低於 12.86 m/s | 確認沒有改裝電池、載荷或通信設備。 |
| DJI Matrice 4E/4T | 續航 49 分;抗風 12 m/s | 整機初篩未命中 | 另核對實際熱像、雷射及其他載荷參數。 |
| DJI Matrice 4D/4TD | 續航 54 分;抗風 12 m/s | 整機初篩未命中 | Dock、載荷及遠端作業配置須一併提供。 |
| DJI FlyCart 100 | 續航 14 分;航程 12 km;抗風 12 m/s | 未達整機門檻 | 確認是吊運用途,未加裝 20 L 以上布撒系統。 |
| Autel EVO II Pro V3 | 續航 40 分;抗風 10.7 m/s | 通常可一般出口 | 核對實際版本、用途與最終用戶。 |
| Autel EVO Max 4T/4N | 續航 42 分;水平抗風 12 m/s | 整機初篩未命中 | 熱像/雷射載荷及行業用途另行核對。 |
| Potensic ATOM 2 | 續航 32 分;抗風 10.7 m/s | 通常可一般出口 | 保留原廠頁與實際套裝/電池資訊。 |
| FIMI X8 Tele | 續航 38/47 分;抗風 12 m/s | 通常可一般出口 | 依標準/長續航電池的實際配置判定。 |
接近門檻、電商頁沒有完整參數,或同型號有改裝配置時,不應只憑賣家口頭說法放行。
| 型號 | 原廠公開規格 | 初步判定 | 會員下一步 |
|---|---|---|---|
| DJI Mini 5 Pro 長續航版 | 續航 52 分;銷售頁不足以完成陣風起飛判定 | 先補完整技術表 | 要求出口方提供精確 m/s/km/h 抗風測試資料。 |
| DJI Matrice 400 | 續航 59 分;抗風 12 m/s | 接近 60 分鐘 | 建議做業務諮詢;第 78 號申報備妥非列管技術說明。 |
| 電商白牌「60 分鐘續航」機 | 已達 9A012.a.2 時間線,其他規格常缺漏 | 暫停出貨 | 先取得原廠檢測報告並確認視距外控制能力。 |
| 標示「7/8 級抗風+30 分鐘以上」機型 | 風級不是精確出口判定數值 | 暫停出貨 | 取得能否在 46.3 km/h 陣風起飛並穩定飛行的證明。 |
| 加裝長續航電池、4G 圖傳、投放器或藥箱 | 實際配置已不同於原廠標準版 | 重新判定 | 按改裝後的最高續航、航程、抗風與布撒容量判斷。 |
這不是指型號永久禁止;而是中國大陸出口方必須先取得許可。許可未核准前,不得送跨境出口。
| 型號 | 原廠公開規格 | 初步判定 | 會員下一步 |
|---|---|---|---|
| DJI AGRAS T25/T25P | 20 L 噴灑箱;自主作業 | 命中 9A501.b/c | 20 L 剛好達「以上」門檻;先申請許可。 |
| DJI AGRAS T50 | 40 L 噴灑箱 | 命中 9A501.b/c | 由中國大陸出口方申請許可。 |
| DJI AGRAS T55 | 50 L 噴灑箱 | 命中 9A501.b/c | 由中國大陸出口方申請許可。 |
| DJI AGRAS T70P | 70 L 噴灑箱 | 命中 9A501.b/c | 由中國大陸出口方申請許可。 |
| DJI AGRAS T100 | 100 L 噴灑箱 | 命中 9A501.b/c | 由中國大陸出口方申請許可。 |
| XAG 極飛 P150 | 60 L、可選 70 L 藥箱;自主作業 | 命中 9A501.b/c | 先取得出口許可,不得直接送集運。 |
| XAG 極飛 P150 Ultra 2026 | 85 L 藥箱;全自主作業 | 命中 9A501.b/c | 先取得出口許可,不得直接送集運。 |
| Autel 道通龍魚 Standard/Pro | 續航 100 分鐘以上;視距外控制 | 命中 9A012.a.2 | 由中國大陸出口方申請許可。 |
| Autel 道通龍魚-25 | 帶載續航 210 分鐘 | 命中 9A012.a.2 | 由中國大陸出口方申請許可。 |
表格只比對原廠公開的代表配置。賣家若提供改裝長續航、增強圖傳、布撒/投放裝置、特殊感測載荷,必須按實際出貨配置重新計算,不能沿用標準版的綠燈結果。
至少要取得最大續航、視距外控制能力、最大陣風下起飛/穩定飛行能力、最大航程、布撒容量與可改裝能力。缺任何關鍵數據,都應由實際出口公司先做物項判定或商務部業務諮詢。
買的不是整機?這些零件、載荷也可能受管制
| 物項 | 現行門檻(摘要) | 管制編碼 |
|---|---|---|
| 無人機引擎 | 用於無人機/無人飛艇,設計或改進後可在 15,420 m 以上高空飛行的吸氣活塞式或轉子式內燃引擎;或最大持續功率>16 kW的航空引擎。 | 9A012.b |
| 紅外成像設備 | 專門用於 9A012.a 受管制無人機,波長範圍 780–30,000 nm,且 IFOV<2.5 mrad。 | 9A012.c.1 |
| 合成孔徑雷達(SAR) | 專門用於 9A012.a 受管制無人機,作用距離>5 km,且條帶模式解析度優於 0.3 m 或聚束模式優於 0.1 m。 | 9A012.c.2 |
| 目標指示雷射 | 可在高於 55℃穩定工作,免溫控、能量>80 mJ、穩定度優於 15%、光束發散角<0.3 mrad,且為受管制無人機專用載荷。 | 9A012.c.3 |
| 慣性測量設備 | 專門用於 9A012.a 受管制無人機,航向精度<2°、姿態精度<0.5°、解析度<0.1°。 | 9A012.c.4 |
| 改裝設備/部件 | 專門把有人飛行器或有人飛艇改裝為 9A012.a 受管制無人機/無人飛艇的設備或部件。 | 9A012.d |
| 無線電通信設備 | 專門用於 9A012.a 受管制無人機,且無線電視距傳輸>50 km,或一站控制>10 架。 | 9A012.e |
| 民用反無人機系統 | 電子干擾範圍>5 km;或反無人機系統專用、輸出功率>1.5 kW的高功率雷射器。 | 0A903 |
50 km 是 9A012.e 專用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門檻,而且前提是它專門用於 9A012.a 受管制無人機。一般商品頁的影像傳輸距離,不應脫離前提單獨判定。
六個例子:快速看出要不要停貨
| 商品情況 | 初步判定 | 下一步 |
|---|---|---|
| 拍攝空拍機,最大續航 28 分鐘,無特殊載荷,正常個人拍攝 | 通常未命中上述整機門檻 | 確認真實用途/用戶、管控名單與承運條件後,通常走一般出口。 |
| 視距外可控;續航 35 分;標示可承受 38 km/h 風速 | 9A012.a.1 的抗風條件未同時成立 | 要求原廠規格證明;仍要做最終用途/用戶檢查。 |
| 視距外可控;續航 35 分;可在 46.3 km/h 以上陣風起飛並穩定飛行 | 命中 9A012.a.1 | 中國大陸出口方先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未核准不得出口。 |
| 視距外可控;續航 65 分鐘 | 命中 9A012.a.2 | 不必再用抗風數值排除;先辦許可。 |
| 農業無人機,具自主導航,可裝 20 L 藥箱 | 可能命中 9A501.b | 20 L「剛好等於」門檻也算;由出口方用完整規格申請或諮詢。 |
| 一般空拍機未命中參數,但真正用途為軍事偵察 | 不得出口 | 未列清單也受最終用途兜底條款約束,不能靠改品名、拆機或中轉規避。 |
以上是依公開參數做的初步篩檢,不取代商務部的物項諮詢或許可決定。型號有不同電池、韌體、載荷與地區版本時,必須按實際出口配置判斷。
命中管制時:申請什麼、要準備哪些文件?
申請主體是中國大陸的出口經營者,不是台灣收件人,也不是集運倉代替會員申請。出口方透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提出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轉報。
| 文件/動作 | 實務要點 |
|---|---|
| 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表 | 由出口方在系統填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資料須與合同及附件完全一致。 |
| 合同、協議或其他交易證明 | 型號、數量、金額、出口商、進口商、合同號與日期要一致;有中間商或轉運路線須說明。 |
| 技術說明或檢測報告 | 逐條對照清單門檻。無人機至少應明列最長續航、抗風能力(km/h)、最大射/航程、布撒裝置容量;另補視距外控制、載荷、引擎及通訊參數。 |
| 最終用戶與最終用途證明 | 使用港澳台專用格式;由真正最終用戶簽字/蓋章,外文資料附中文譯本,且用途描述須與申請表完全一致。 |
| 進口商與最終用戶介紹 | 包括成立時間、地址、營業範圍、主要產品、規模、網站、實際使用場景與數量合理性;個人自用則據實說明身分、用途與使用地點。 |
| 申請方人員身分證明 | 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及經辦人的有效身分資料。 |
| 線上送件+必要紙本 | 官方指南要求先上傳電子材料;最終用戶/用途證明原件及有簽章的申請表,仍須按要求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 17 條規定,原則上自受理起 45 個工作日內決定;涉及重大國安影響、鑑別、專家意見或實地核查的時間可能不計入或不受此期限限制。單項許可有效期最長 1 年,且限載明的單一最終用戶與一次特定出口。
出口方無法判定時,可在商務部平台提出兩用物項業務諮詢,提交性能指標、主要用途及無法確定的原因。中國法規沒有要求每一台普通消費型空拍機都先取得一張通用的「非管制證明」;但海關質疑時,出口方必須拿得出合同、性能與用途資料。
條例明定不得以改造、拆分為部件或組件等方式規避許可。海關在質疑、鑑別期間可以不予放行。
海關總署 2026 年第 78 號:許可判定後,還要正確申報
第 78 號公告自 2026-06-30 起施行,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人駕駛飛艇及相關設備/部件、民用反無人機系統等。它把「是不是管制物項」變成報關時必須清楚表態並可被文件驗證的資訊。
| 出口方式/情況 | 必須怎麼填或附什麼 |
|---|---|
| 正式《出口貨物報關單》—屬於管制物項 | 在「備註」註明「屬於出口管制物項」,並列明對應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另填「禁限管制識別碼」與「禁限管制申報要素」,隨附合同、發票、技術資料。 |
| 正式報關/C 類快件/跨境電商—不列管但參數接近 | 在指定備註欄註明「不屬於出口管制物項」。同樣適用於技術指標看似符合、但「專門用於受管制無人機」等用途前提不成立的物項;判定必須有真實技術資料支撐。 |
| C 類快件/跨境電商申報清單 | 在「規格型號」的「其他」據實填物項名稱、特性、用途等。跨境電商不得只報稅號前 4 位,必須申報完整稅號。 |
| 所有適用申報 | 填境外收貨人中文或英文全名;跨境電商的「生產銷售單位」填中國境內實際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不得用電商平台或代理企業代替。 |
| 文件一致性 | 申報內容須與合同、發票、技術資料及物流資訊一致。海關對真實性存疑可提出質疑,質疑期間不予放行。 |
接近門檻的機型,出口方要能用原廠規格、檢測報告、用途與配置說明逐條排除。虛假或不一致申報反而會增加質疑與違規風險。
要求賣家在送往集運倉前就確認:由哪一家中國境內公司作為出口/生產銷售單位、採哪種申報方式、技術資料是否齊全,以及列管時是否已取得許可。不要等包裹到倉後才補問型號參數。
你是台灣買家:下單前先向賣家要這 8 項
- 完整型號、實際電池/載荷/韌體配置與原廠規格書
- 最大續航時間,以及測試條件
- 抗風能力(km/h)與是否可在 46.3 km/h 以上陣風中起飛並穩定可控
- 是否可視距外可控飛行、最大射/航程與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
- 有無布撒裝置、容量多少、是否預留或可改裝 20 L 以上布撒系統
- 紅外、SAR、目標指示雷射、慣性測量等載荷的完整參數
- 中國大陸實際出口公司名稱,以及若命中管制時是否願意申請許可
- 依海關總署第 78 號採用的申報方式、完整稅號、境內生產/銷售單位與支持判定的技術資料
「請提供此型號實際出貨配置的最大續航、抗風 km/h、最大航程、是否支援視距外控制、布撒容量/可改裝容量,以及特殊載荷參數;並確認是否命中中國兩用物項清單 9A012 或 9A501。如無法判定,請由實際出口公司先向商務部做業務諮詢,不要先送到集運倉。」
境內快遞能送到深圳倉,只代表中國境內段可配送;真正跨境出口仍要由出口經營者、報關行、海關與承運商依規處理。
若出口方要申請許可,你通常要提供真實且可驗證的最終用戶、最終用途、使用地點、是否轉售/轉讓,以及簽署港澳台專用最終用戶與最終用途證明。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轉給第三方。
別混在一起:出口管制、鋰電運輸、台灣進口是三關
| 關卡 | 在查什麼 | 常見文件/動作 |
|---|---|---|
| 中國出口管制+海關申報 | 是否命中兩用物項清單、最終用途/用戶或目的地特殊措施,以及第 78 號申報要素是否完整 | 列管者先取得兩用物項出口許可並申報管制編碼;接近門檻但不列管者備註「不屬於出口管制物項」並留存支持資料。 |
| 承運與危險品 | 鋰電池是否可收、如何包裝、走空運或海運 | 承運商常要求 UN 38.3 測試摘要、MSDS/安全資料、運輸鑑定與合規包裝;實際以電池配置、Wh、數量及承運商當期規則為準。這些不是兩用物項出口許可。 |
| 台灣進口 | 稅則、NCC/BSMI、民航註冊、販售與操作要求 | 另查台灣端輸入規定;250 g、射頻、檢驗與用途門檻各有不同。中國准出不代表台灣一定准進。 |
常見問題
續航超過 30 分鐘就一定要許可嗎?
不是。對 9A012.a.1 而言,還要同時能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外可控飛行,並能在至少 46.3 km/h 陣風下起飛且穩定可控。續航達 60 分鐘以上則看 9A012.a.2,不再要求該抗風條件。
個人只買一台、自用,是否豁免?
現行清單與條例沒有因「一台、個人自用、快遞或集運」就自動免除兩用物項許可。是否管制看物項技術條件、用途、用戶與目的地。
中國是不是禁止所有無人機出口?
不是。命中清單的物項須先申請許可;未列入清單的無人機若沒有兜底條款所列的高風險用途,通常可走一般出口。2026 年對美措施也是從嚴審核列管物項,不是全面禁運所有消費型空拍機。
農業植保機為什麼特別容易需要許可?
若具自主飛控/導航或視距外控制能力,且包含或可配備容量 20 L 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就可能命中 9A501.b/c。20 L 本身已達「以上」門檻。
查 HS 8806 沒顯示管制,就可以寄嗎?
不能只靠 HS。官方 2026 年許可證管理目錄明文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只要實際物項符合清單描述,均應依法辦理許可。
誰可以申請中國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
由中國大陸出口經營者透過商務部系統申請並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轉報。台灣買家負責提供真實最終用戶/用途與相關資料,不能以自己向台灣機關申請的文件替代中國出口許可。
賣家說不需要許可,我還要什麼證明?
至少要求原廠規格書與賣家/實際出口方的書面判定依據,內容要能對照視距外控制、續航、抗風、航程、布撒容量與載荷。若資訊不完整或接近門檻,請出口方先做商務部業務諮詢。
我的型號列在綠燈表,就一定可以出口嗎?
不是。綠燈只表示表列原廠代表配置依公開參數通常未命中 9A012/9A501 整機門檻;仍要核對實際電池、韌體、載荷、改裝、最終用途、最終用戶、目的地、管控名單及海關第 78 號申報。
普通消費型空拍機也要在海關備註「不屬於出口管制物項」嗎?
第 78 號公告明確要求的是「不屬於管制、但特性等指標接近」或「特性指標符合但用途前提不成立」的貨物作此備註。完全不接近門檻的普通機型仍須如實填完整申報要素、收貨人與生產/銷售單位;是否需要該特定備註,應由實際出口方按貨物情況及申報方式判斷。
有許可就一定能寄到台灣嗎?
不一定。出口許可只處理中國出口管制;鋰電池承運規則及台灣的 NCC、BSMI、民航與進口規定仍要分別符合。
官方來源與查核版本
以下均為中國商務部或中國政府官方資料。本文以統一清單與 2026 年度許可證管理目錄為現行判定基準;2024 年第 31 號只用來說明規則沿革。
- 商務部公告 2026 年第 34 號:加強無人機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管制(2026-08-05 生效)
- 商務部等公告 2024 年第 51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
-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PDF(9A012、9A501、0A903)
- 2026 年度《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官方 PDF
- 商務部、海關總署 2025 年第 91 號:公布 2026 年度許可證管理目錄
- 海關總署公告 2026 年第 78 號:規範無人機及相關物項出口申報(2026-06-30 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國人大網官方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 792 號)
- 商務部: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填報指南、材料自查與業務諮詢
- 商務部政務服務: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審批
- 中國出口管制信息網: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資料庫
- 2024 年第 31 號無人機公告(已於 2024-12-01 廢止,內容已整合至統一清單)
- 商務部 2026-07-03 對 9A012.e 判定疑義的官方答覆:無法確定時應提出業務諮詢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不是商務部的個案物項鑑別或法律意見。無人機型號、配置、最終用戶、用途與流向不同,結論可能不同;正式出貨前應由中國大陸實際出口經營者依現行清單、公告與主管機關答覆辦理。本站自有倉為深圳集運倉與桃園營運倉,不代辦中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亦不代替出口方出具非管制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