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口端限制:寄台灣前,貨要先出得了中國海關

出口與進口是兩道獨立關卡,要分開查。台灣端看的是 CCC 11 碼的「輸入規定」;中國端看的是 10 碼海關商品編號對應的監管條件與各部委管制清單。兩者只有前 6 碼(國際 HS)相通,第 7 碼起互不對應。更關鍵的是:中國官方在兩份公告裡都明文寫了「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僅供通關申報參考」「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HS 碼查不到管制,不等於免辦

為什麼查了台灣進口規定還不夠

一批貨從中國寄到台灣,要通過的是兩道各自獨立的關卡:中國海關的出境查驗,以及台灣海關的進口查驗。稅則查詢工具多半只回答後者。

關卡看什麼依據查不過的後果
中國出境10 碼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各部委管制清單、禁寄物品目錄、航空安檢《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等退運、不予放行、扣件;情節重大者另有行政或刑事責任
台灣進口CCC 11 碼的輸入規定代號(如 MW0、F01、B01)、稅率、貨物稅《海關進口稅則》《限制輸入貨品表》等退運、沒入、銷燬、罰鍰
兩道關卡不會互相補位

台灣端查得到「可以進口」,不代表中國端放得出來;反過來也一樣。兩邊都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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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10 碼 vs 台灣 11 碼:只有前 6 碼相通

兩邊的商品編號都建立在 WCO《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之上,但只有前 6 碼是全世界共用的,第 7 碼起由各國自訂,彼此不對應。

國際共通本國子目再加合計
中國HS 6 碼+2 碼=8 碼稅則號列(定稅率)+2 碼監管附加編號10 碼商品編號
台灣HS 6 碼+2 碼=8 碼稅則號別(定稅率與輸出入規定)+2 碼統計號別+1 碼檢查碼11 碼 CCC Code
中國現行是 10 碼,不是 13 碼

依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號《報關單填制規範》第三十四條:「填報由 10 位數字組成的商品編號。前 8 位為《進出口稅則》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確定的編碼;9、10 位為監管附加編號。」
坊間常見的「13 碼」說法源自 2018 年關檢融合:依 2018 年第 60 號公告,第 11–13 位曾為檢驗檢疫(CIQ)附加編號,但該版本僅施行於 2018-08-01 至 2019-01-31,之後由 2019 年第 18 號整份換版改回 10 碼,檢驗檢疫改由獨立欄位處理。

進出口共用同一套商品編號

中國進口與出口報關使用同一套 10 碼商品編號;進出口的區分不在編號本身,而在海關編號第 9 位的進出口標誌。

只有 HS 6 碼的資料不足以判斷可寄性

監管條件掛在 8 碼與 10 碼上,同一個 HS6 底下不同子目的管制可以完全相反。用只到 6 碼的國際貿易統計資料庫去推論能不能寄,會把不能寄的品項判成能寄。

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限值: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

中國對個人郵遞物品出境設有限值,而且寄台灣的門檻比寄其他國家更低

寄往地區每次限值依據
港、澳、台地區800 元人民幣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
其他國家和地區1000 元人民幣同上
800 元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

超過限值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公告原文寫的是:「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也就是整件退回,或整件改按貨物流程報關。
唯一例外:郵包內僅有一件且不可分割的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者,可按個人物品辦理。

「自用、合理數量」是法定要件

《海關法》第 46 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50 元免徵只適用進境

常被引用的「應徵進口稅稅額在 50 元以下予以免徵」是進境方向的規定,出境方向沒有這個概念。

集運最常踩雷的五項

以下依實務發生頻率排序。前兩項佔絕大多數的扣件與退運案件。

1把商業集運包當「個人物品」申報

三道門檻同時卡:800 元限值、《海關法》第 46 條的自用與合理數量、快件個人物品類要求收發件人為自然人並附身分證件影本。集運倉當寄件人、同一收件人短期多包、同款多件,都會被判定為貨物。這是集運模式的結構性風險,不是個案。

2鋰電池與含電池商品

真正卡住的是航空安檢而不是禁寄目錄。詳見下方專節。

3仿冒與侵權商品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明文禁寄,含盜版品與假藥。集運高頻品類(服飾、鞋包、3C 配件)風險集中於此。

4仿真槍與管制刀具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第 1 項明文含「仿真武器」,《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第 1 類(槍支彈藥)與第 2 類(管制器具:匕首、弩、催淚器)另有規定 ⇒ 既禁止出境也禁止寄遞。玩具槍、水彈槍、生存遊戲裝備、戶外刀具、弩皆屬此類。

5文物、舊件與瀕危動植物製品

珍貴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貴重中藥材限制出境、瀕危及珍貴動植物(含標本)及其種子繁殖材料禁止出境。老家具、字畫、紅木製品、中藥材、種子苗木都在射程內。

液體與粉末另有航空限制

化妝品、保健粉、茶葉等另受航空安檢的易燃品與不明液體/粉末類別限制,與是否禁寄無關。

禁止出境 vs 限制出境:兩張表要分開看

現行依據是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1993-03-01 施行,至今未被取代)發布的《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與《限制進出境物品表》。兩者法律效果不同:禁止=完全不可限制=符合條件並取得文件才可

類別項目
禁止出境(4 項)① 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② 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影音資料及電腦儲存介質
③ 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④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因第 ① 項連帶禁止
(禁止進境 7 類)
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與影音物品|各種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及其他麻醉品與精神藥物|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有礙人畜健康、來自疫區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限制出境(7 項)① 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 國家貨幣
③ 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 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 貴重中藥材
⑥ 一般文物
⑦ 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文物有明確年代界線

依《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1949 年(含)以前製作且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者原則禁止出境;1911 年(含)以前一律禁止出境。須經文物出境審核並取得文物出境許可證與文物出境標識,審核期 15 個工作日。

瀕危物種另有公約證明書

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物種者,出口須取得允許出口證明書或允許再出口證明書(監管證件代碼 F)。只要屬公約範圍,不論歸類是否列於《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均須提供

貴金屬的克數說法不可靠

坊間關於旅客攜帶黃金免申報克數有 50 克與 200 克兩種說法,來源皆為二手轉載,本頁不引用具體克數。另須注意:郵寄貴金屬本身多數快遞與郵政直接拒收

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43 項

現行版本為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89 號發布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6 年)》,2026-01-01 施行,共 43 種貨物,逐項列 10 位海關商品編號,監管證件代碼為 4

類別項目
農畜產品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棉花
礦產與能源天然砂|礬土|磷礦石|鎂砂|滑石塊(粉)|螢石(氟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蠟
金屬與稀有元素稀土|錫及錫製品|鎢及鎢製品|鉬及鉬製品|銻及銻製品|部分金屬及製品(鉍、鈦、碳化鎢、鉑廢碎料、錸、鎵、鈮)|白銀鉑金(加工貿易方式)|銦及銦製品
化工與材料硫酸二鈉|碳化矽|消耗臭氧層物質|檸檬酸|鋸材
車輛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車架|汽車(含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對集運而言最相關的三項

稀土(第 22 項)、白銀(第 39 項)、鉑金(第 40 項)。個人包裹寄送這些品項等同無證出口。

部分品項另需配額證明文件

活牛與活豬(對港澳)、活雞(對香港)、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鋸材、棉花,須憑配額證明文件申領許可證。

鎢、銻、白銀屬國營貿易

申報條件依商務部公告 2025 年第 68 號辦理。2026 年繼續暫停磷礦石與白銀的配額管理,改為純許可證管理。

鋰電池:卡的是航空安檢,不是禁寄目錄

這是集運業界最常見、也最花錢的一個誤解。

「禁寄目錄沒列鋰電池所以可以寄」是錯的

中國郵政對國際(地區)郵件明文列出不能通過航空安檢的類別,其中「B 類:電池及含有電池組件的物品」直接點名:手電鑽、MP3/MP4、太陽能燈、電動玩具、遊戲機、掛鐘、充電器、手提電腦、照相機
這是運輸安全層面的限制,與禁寄物品目錄是兩套規範,查禁寄目錄查不到它。

走快遞則須符合危險品規範

國際航空運輸受 UN3480/UN3481(鋰離子電池)與 UN3090/UN3091(鋰金屬電池)規範,包裝與標識依 PI965–970 辦理,100 Wh 為危險品判定的關鍵門檻。出口另需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鑑定、UN38.3 測試報告、安全資料表(MSDS)與運輸條件鑑定書。

出口管制那一套目前暫停中

針對高能量密度鋰電池的出口管制(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58 號)目前處於暫停實施期間,詳見下方「目前處於暫停期間的管制」。但上述運輸與安檢限制始終有效,與暫停無關

兩用物項:HS 碼不是免責依據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 792 號)於 2024-12-01 施行,同日生效的還有商務部公告 2024 年第 51 號發布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

官方明文:未列 HS 不等於免辦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6 年)》(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91 號)原文:「進出口本目錄的物項和技術,不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在本目錄中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禁止出口目錄也是以品名為準

《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八批(商務部、海關總署、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3 年第 63 號)原文:「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

沒有個人自用或小包豁免

中國出口管制按物項參數而非運輸方式或數量設限。相關條例與公告全文中查不到「個人自用/小批量/隨身攜帶/郵寄快遞」的豁免條款——不存在「因為是個人寄的所以不算出口」這回事。

管制編碼與 HS 是兩套系統

兩用物項清單使用 5 碼管制編碼(1 數字+1 大寫字母+3 數字,例如 1C3513A201),依物項技術規格認定,與 HS 分類邏輯不同。

無人機有「明知或應當知道」條款

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 2024 年第 31 號(2024-09-01 施行):未列入管制清單或未實施臨時管制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出口經營者明知或應當知道將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軍事目的者,不得出口。含紅外成像設備、目標指示雷射、高精度慣性測量設備的機型風險較高。

目前處於暫停期間的管制

2025 年 10 月發布的一批管制措施,已於 2025 年 11 月起暫停實施。這一段的狀態會隨期限變動,引用前請確認最新公告。

原公告管制標的暫停依據暫停至
2025 年第 55 號超硬材料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70 號2026-11-10
2025 年第 56 號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同上2026-11-10
2025 年第 57 號部分中重稀土(新增鈥等 5 種)同上2026-11-10
2025 年第 58 號鋰電池、人造石墨負極材料同上2026-11-10
2025 年第 61 號境外稀土物項(含中國原產成分價值占比逾 0.1% 的境外產品)同上2026-11-10
2025 年第 62 號稀土相關技術同上2026-11-10
2024 年第 46 號第二款鎵、鍺、銻、超硬材料對美不予許可商務部公告 2025 年第 72 號2026-11-27
現階段不宜寫成「中國禁止出口稀土/鋰電池」

上表所列措施在暫停期間內不實施。但以下仍然生效,不可一併視為暫停

仍然生效的管制

2025 年第 18 號(中重稀土 7 類:釤、釓、鋱、鏑、鎦、鈧、釔,2025-04-04 發布即施行,逐項附參考海關商品編號)未被暫停2024 年第 46 號第一款(禁止兩用物項對美軍事用戶及軍事用途出口)未暫停;2023 年第 23 號(鎵、鍺)、2023 年第 39 號(石墨)、2024 年第 33 號(銻、超硬材料)均現行生效。

暫停有明確期限

暫停措施源於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共識。期限屆至後是否恢復、調整或延長,以商務部屆時公告為準。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 19 類

現行版本為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及其附件《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共 19 類 188 種。2026 年 8 月查證,未見新版取代。

類別內容集運風險
第 1、2 類槍支與彈藥;管制器具(匕首、弩、催淚器):玩具槍、水彈槍、戶外刀具
第 4 類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高:打火機、噴霧罐
第 5 類易燃液體(汽油、酒精、油漆)高: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膠水
第 12 類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
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極高:服飾、鞋包、3C 配件
第 17 類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高:工藝品、中藥材
第 19 類其他(《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等)
實名收寄與收寄驗視是法定義務

《快遞暫行條例》經國務院令第 806 號修改(2025-06-01 施行):第 23 條要求對寄件人身分進行查驗並登記;第 32 條要求收寄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第 33 條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進行安全檢查。

集運包裹走哪一種監管方式

現行《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262 號,2023-04-15 施行)的正式分類是三類,不是業界慣用的四分法。

類別法規定義出境申報單證
文件類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稅且無商業價值的文件、單證、票據及資料KJ1 報關單+總運單副本
個人物品類海關法規規定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分離運輸行李物品、親友間饋贈物品及其他個人物品個人物品申報單+分運單+身分證件影本
貨物類上述兩類以外的快件出境:KJ2 報關單+分運單+發票
集運實務主流是跨境電商 9610

9610 為「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跨境電商零售出口監管方式(海關總署公告 2014 年第 56、57 號增列),經營主體須為企業,個人無法自行申報。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

業界的「C 類 5000 元」在現行辦法查不到

「A 類文件/B 類個人物品/C 類低值貨物(5000 元以下)/D 類一般貨物」是沿用舊辦法的業界四分法,仍見於部分快遞公司清關指南,但現行第 262 號令原文中查無此門檻,本頁不將其列為法規要求。

運營人不得承攬禁止進出境物品

第 262 號令第 4 條:運營人不得承攬、承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

常見問題

台灣端查到稅率 0%、也沒有輸入規定,是不是就能寄?

不一定。台灣端的稅率與輸入規定只回答「台灣准不准進」,貨還要先出得了中國海關。中國端另有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管制、禁止與限制出境物品、禁寄物品目錄與航空安檢等各自獨立的規範。兩邊都要查。

中國的稅則號別是幾位數?

現行報關單的商品編號是 10 碼:前 6 碼為國際 HS,第 7–8 碼為本國子目(決定稅率),第 9–10 碼為監管附加編號。依據為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號。曾於 2018-08-01 至 2019-01-31 短暫採 13 碼(第 11–13 位為檢驗檢疫附加編號),現已改回 10 碼。

中國的 10 碼可以直接對應台灣的 11 碼嗎?

只有前 6 碼可以對應。第 7 碼起是各國自訂的細分,彼此沒有對應關係。因此跨國比對的精準度上限是 HS 6 碼,再往下必須各查各的。

寄台灣超過 800 元人民幣會怎樣?

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依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超出限值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整件退回或整件改按貨物流程。僅在郵包內只有一件且不可分割、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時例外。

中國現在是不是禁止出口稀土和鋰電池?

不能這樣講。2025 年 10 月那批針對超硬材料、稀土設備原輔料、部分中重稀土、鋰電池與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的管制,依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70 號已暫停實施至 2026-11-10。但 2025 年第 18 號的中重稀土 7 類未被暫停;2023 年第 23 號(鎵鍺)、第 39 號(石墨)、2024 年第 33 號(銻、超硬材料)也都仍然生效。稀土另有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第 22 項)與兩用物項管制雙軌併行。

我的商品 HS 碼查不到管制,是不是就不用辦許可證?

不是。《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6 年)》明文規定「不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在本目錄中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也寫明「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HS 碼不是免責依據。

個人寄一兩件,是不是就不受出口管制?

不是。中國的出口管制按物項參數設限,不按運輸方式或數量。《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與相關公告全文中查不到個人自用、小批量或郵寄快遞的豁免條款。

鋰電池到底能不能寄?

禁寄物品目錄沒有列鋰電池,但中國郵政對國際郵件明文將「電池及含有電池組件的物品」列為不能通過航空安檢的類別,並點名充電器、手提電腦、照相機、遊戲機等。走快遞則須符合 UN3480/3481、PI965–970 的包裝與標識要求,100 Wh 是危險品判定門檻。實務上請以承運商當時公布的收寄條件為準。

資料來源

本頁內容依下列官方公告與法規整理。中國海關總署官網對境外連線有存取限制,部分條文改由中國政府網、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及省級政府網站的官方轉載取得。

  1.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商品編號 10 碼)
  2. 海關總署公告 2018 年第 60 號(13 碼版本,已由 2019 年第 18 號廢止)
  3.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89 號《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6 年)》
  4.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91 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6 年)》
  5. 商務部公告 2024 年第 51 號《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
  6.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 792 號)
  7. 商務部、海關總署、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3 年第 63 號《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八批
  8.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70 號(暫停 2025 年第 55、56、57、58、61、62 號)
  9.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18 號(中重稀土 7 類,現行生效)
  10. 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 2024 年第 31 號(無人機出口管制)
  11.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
  12. 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進境物品管理相關文件,出境限值分檔未動)
  13. 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國郵發〔2016〕107 號)
  14. 《國務院關於修改〈快遞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806 號)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262 號)
  16. 中國郵政〈國際(地區)郵件禁止和限制寄遞物品〉(航空安檢類別)
  17. 《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部)
  18.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貨品分類管理系統(台灣 CCC 11 碼結構)

本頁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中國出口管制、禁限出境與禁寄規定會隨公告調整,部分措施另有暫停或恢復期限;實際辦理請以中國海關總署、商務部及承運商當時公布的規定為準。本站自有倉為深圳集運倉與桃園營運倉,不代辦出口許可證,亦不代為申請任何簽審文件。

查完中國這一關,別忘了台灣那一關

輸入品名或 HS Code,一次看台灣進口稅率、輸入規定,以及該稅則對應的中國出口端管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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