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口端限制:寄台灣前,貨要先出得了中國海關
出口與進口是兩道獨立關卡,要分開查。台灣端看的是 CCC 11 碼的「輸入規定」;中國端看的是 10 碼海關商品編號對應的監管條件與各部委管制清單。兩者只有前 6 碼(國際 HS)相通,第 7 碼起互不對應。更關鍵的是:中國官方在兩份公告裡都明文寫了「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僅供通關申報參考」與「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HS 碼查不到管制,不等於免辦。
為什麼查了台灣進口規定還不夠
一批貨從中國寄到台灣,要通過的是兩道各自獨立的關卡:中國海關的出境查驗,以及台灣海關的進口查驗。稅則查詢工具多半只回答後者。
| 關卡 | 看什麼 | 依據 | 查不過的後果 |
|---|---|---|---|
| 中國出境 | 10 碼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各部委管制清單、禁寄物品目錄、航空安檢 | 《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等 | 退運、不予放行、扣件;情節重大者另有行政或刑事責任 |
| 台灣進口 | CCC 11 碼的輸入規定代號(如 MW0、F01、B01)、稅率、貨物稅 | 《海關進口稅則》《限制輸入貨品表》等 | 退運、沒入、銷燬、罰鍰 |
台灣端查得到「可以進口」,不代表中國端放得出來;反過來也一樣。兩邊都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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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10 碼 vs 台灣 11 碼:只有前 6 碼相通
兩邊的商品編號都建立在 WCO《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之上,但只有前 6 碼是全世界共用的,第 7 碼起由各國自訂,彼此不對應。
| 國際共通 | 本國子目 | 再加 | 合計 | |
|---|---|---|---|---|
| 中國 | HS 6 碼 | +2 碼=8 碼稅則號列(定稅率) | +2 碼監管附加編號 | 10 碼商品編號 |
| 台灣 | HS 6 碼 | +2 碼=8 碼稅則號別(定稅率與輸出入規定) | +2 碼統計號別+1 碼檢查碼 | 11 碼 CCC Code |
依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號《報關單填制規範》第三十四條:「填報由 10 位數字組成的商品編號。前 8 位為《進出口稅則》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確定的編碼;9、10 位為監管附加編號。」
坊間常見的「13 碼」說法源自 2018 年關檢融合:依 2018 年第 60 號公告,第 11–13 位曾為檢驗檢疫(CIQ)附加編號,但該版本僅施行於 2018-08-01 至 2019-01-31,之後由 2019 年第 18 號整份換版改回 10 碼,檢驗檢疫改由獨立欄位處理。
中國進口與出口報關使用同一套 10 碼商品編號;進出口的區分不在編號本身,而在海關編號第 9 位的進出口標誌。
監管條件掛在 8 碼與 10 碼上,同一個 HS6 底下不同子目的管制可以完全相反。用只到 6 碼的國際貿易統計資料庫去推論能不能寄,會把不能寄的品項判成能寄。
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限值: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
中國對個人郵遞物品出境設有限值,而且寄台灣的門檻比寄其他國家更低。
| 寄往地區 | 每次限值 | 依據 |
|---|---|---|
| 港、澳、台地區 | 800 元人民幣 | 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 |
| 其他國家和地區 | 1000 元人民幣 | 同上 |
超過限值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公告原文寫的是:「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也就是整件退回,或整件改按貨物流程報關。
唯一例外:郵包內僅有一件且不可分割的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者,可按個人物品辦理。
《海關法》第 46 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常被引用的「應徵進口稅稅額在 50 元以下予以免徵」是進境方向的規定,出境方向沒有這個概念。
集運最常踩雷的五項
以下依實務發生頻率排序。前兩項佔絕大多數的扣件與退運案件。
1把商業集運包當「個人物品」申報
三道門檻同時卡:800 元限值、《海關法》第 46 條的自用與合理數量、快件個人物品類要求收發件人為自然人並附身分證件影本。集運倉當寄件人、同一收件人短期多包、同款多件,都會被判定為貨物。這是集運模式的結構性風險,不是個案。
2鋰電池與含電池商品
真正卡住的是航空安檢而不是禁寄目錄。詳見下方專節。
3仿冒與侵權商品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明文禁寄,含盜版品與假藥。集運高頻品類(服飾、鞋包、3C 配件)風險集中於此。
4仿真槍與管制刀具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第 1 項明文含「仿真武器」,《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第 1 類(槍支彈藥)與第 2 類(管制器具:匕首、弩、催淚器)另有規定 ⇒ 既禁止出境也禁止寄遞。玩具槍、水彈槍、生存遊戲裝備、戶外刀具、弩皆屬此類。
5文物、舊件與瀕危動植物製品
珍貴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貴重中藥材限制出境、瀕危及珍貴動植物(含標本)及其種子繁殖材料禁止出境。老家具、字畫、紅木製品、中藥材、種子苗木都在射程內。
化妝品、保健粉、茶葉等另受航空安檢的易燃品與不明液體/粉末類別限制,與是否禁寄無關。
禁止出境 vs 限制出境:兩張表要分開看
現行依據是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1993-03-01 施行,至今未被取代)發布的《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與《限制進出境物品表》。兩者法律效果不同:禁止=完全不可;限制=符合條件並取得文件才可。
| 類別 | 項目 |
|---|---|
| 禁止出境(4 項) | ① 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② 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影音資料及電腦儲存介質 ③ 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④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
| 因第 ① 項連帶禁止 (禁止進境 7 類) | 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與影音物品|各種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及其他麻醉品與精神藥物|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有礙人畜健康、來自疫區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
| 限制出境(7 項) | ① 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 國家貨幣 ③ 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 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 貴重中藥材 ⑥ 一般文物 ⑦ 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
依《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1949 年(含)以前製作且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者原則禁止出境;1911 年(含)以前一律禁止出境。須經文物出境審核並取得文物出境許可證與文物出境標識,審核期 15 個工作日。
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物種者,出口須取得允許出口證明書或允許再出口證明書(監管證件代碼 F)。只要屬公約範圍,不論歸類是否列於《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均須提供。
坊間關於旅客攜帶黃金免申報克數有 50 克與 200 克兩種說法,來源皆為二手轉載,本頁不引用具體克數。另須注意:郵寄貴金屬本身多數快遞與郵政直接拒收。
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43 項
現行版本為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89 號發布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6 年)》,2026-01-01 施行,共 43 種貨物,逐項列 10 位海關商品編號,監管證件代碼為 4。
| 類別 | 項目 |
|---|---|
| 農畜產品 | 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棉花 |
| 礦產與能源 | 天然砂|礬土|磷礦石|鎂砂|滑石塊(粉)|螢石(氟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蠟 |
| 金屬與稀有元素 | 稀土|錫及錫製品|鎢及鎢製品|鉬及鉬製品|銻及銻製品|部分金屬及製品(鉍、鈦、碳化鎢、鉑廢碎料、錸、鎵、鈮)|白銀|鉑金(加工貿易方式)|銦及銦製品 |
| 化工與材料 | 硫酸二鈉|碳化矽|消耗臭氧層物質|檸檬酸|鋸材 |
| 車輛 | 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車架|汽車(含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
稀土(第 22 項)、白銀(第 39 項)、鉑金(第 40 項)。個人包裹寄送這些品項等同無證出口。
活牛與活豬(對港澳)、活雞(對香港)、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鋸材、棉花,須憑配額證明文件申領許可證。
申報條件依商務部公告 2025 年第 68 號辦理。2026 年繼續暫停磷礦石與白銀的配額管理,改為純許可證管理。
鋰電池:卡的是航空安檢,不是禁寄目錄
這是集運業界最常見、也最花錢的一個誤解。
中國郵政對國際(地區)郵件明文列出不能通過航空安檢的類別,其中「B 類:電池及含有電池組件的物品」直接點名:手電鑽、MP3/MP4、太陽能燈、電動玩具、遊戲機、掛鐘、充電器、手提電腦、照相機。
這是運輸安全層面的限制,與禁寄物品目錄是兩套規範,查禁寄目錄查不到它。
國際航空運輸受 UN3480/UN3481(鋰離子電池)與 UN3090/UN3091(鋰金屬電池)規範,包裝與標識依 PI965–970 辦理,100 Wh 為危險品判定的關鍵門檻。出口另需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鑑定、UN38.3 測試報告、安全資料表(MSDS)與運輸條件鑑定書。
針對高能量密度鋰電池的出口管制(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58 號)目前處於暫停實施期間,詳見下方「目前處於暫停期間的管制」。但上述運輸與安檢限制始終有效,與暫停無關。
兩用物項:HS 碼不是免責依據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 792 號)於 2024-12-01 施行,同日生效的還有商務部公告 2024 年第 51 號發布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6 年)》(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91 號)原文:「進出口本目錄的物項和技術,不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在本目錄中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八批(商務部、海關總署、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3 年第 63 號)原文:「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
中國出口管制按物項參數而非運輸方式或數量設限。相關條例與公告全文中查不到「個人自用/小批量/隨身攜帶/郵寄快遞」的豁免條款——不存在「因為是個人寄的所以不算出口」這回事。
兩用物項清單使用 5 碼管制編碼(1 數字+1 大寫字母+3 數字,例如 1C351、3A201),依物項技術規格認定,與 HS 分類邏輯不同。
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 2024 年第 31 號(2024-09-01 施行):未列入管制清單或未實施臨時管制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出口經營者明知或應當知道將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軍事目的者,不得出口。含紅外成像設備、目標指示雷射、高精度慣性測量設備的機型風險較高。
目前處於暫停期間的管制
2025 年 10 月發布的一批管制措施,已於 2025 年 11 月起暫停實施。這一段的狀態會隨期限變動,引用前請確認最新公告。
| 原公告 | 管制標的 | 暫停依據 | 暫停至 |
|---|---|---|---|
| 2025 年第 55 號 | 超硬材料 |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70 號 | 2026-11-10 |
| 2025 年第 56 號 | 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 | 同上 | 2026-11-10 |
| 2025 年第 57 號 | 部分中重稀土(新增鈥等 5 種) | 同上 | 2026-11-10 |
| 2025 年第 58 號 | 鋰電池、人造石墨負極材料 | 同上 | 2026-11-10 |
| 2025 年第 61 號 | 境外稀土物項(含中國原產成分價值占比逾 0.1% 的境外產品) | 同上 | 2026-11-10 |
| 2025 年第 62 號 | 稀土相關技術 | 同上 | 2026-11-10 |
| 2024 年第 46 號第二款 | 鎵、鍺、銻、超硬材料對美不予許可 | 商務部公告 2025 年第 72 號 | 2026-11-27 |
上表所列措施在暫停期間內不實施。但以下仍然生效,不可一併視為暫停。
2025 年第 18 號(中重稀土 7 類:釤、釓、鋱、鏑、鎦、鈧、釔,2025-04-04 發布即施行,逐項附參考海關商品編號)未被暫停;2024 年第 46 號第一款(禁止兩用物項對美軍事用戶及軍事用途出口)未暫停;2023 年第 23 號(鎵、鍺)、2023 年第 39 號(石墨)、2024 年第 33 號(銻、超硬材料)均現行生效。
暫停措施源於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共識。期限屆至後是否恢復、調整或延長,以商務部屆時公告為準。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 19 類
現行版本為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及其附件《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共 19 類 188 種。2026 年 8 月查證,未見新版取代。
| 類別 | 內容 | 集運風險 |
|---|---|---|
| 第 1、2 類 | 槍支與彈藥;管制器具(匕首、弩、催淚器) | 高:玩具槍、水彈槍、戶外刀具 |
| 第 4 類 | 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 | 高:打火機、噴霧罐 |
| 第 5 類 | 易燃液體(汽油、酒精、油漆) | 高: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膠水 |
| 第 12 類 | 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 | 高 |
| 第 16 類 | 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 | 極高:服飾、鞋包、3C 配件 |
| 第 17 類 | 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 | 高:工藝品、中藥材 |
| 第 19 類 | 其他(《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等) | 中 |
《快遞暫行條例》經國務院令第 806 號修改(2025-06-01 施行):第 23 條要求對寄件人身分進行查驗並登記;第 32 條要求收寄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第 33 條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進行安全檢查。
集運包裹走哪一種監管方式
現行《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262 號,2023-04-15 施行)的正式分類是三類,不是業界慣用的四分法。
| 類別 | 法規定義 | 出境申報單證 |
|---|---|---|
| 文件類 | 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稅且無商業價值的文件、單證、票據及資料 | KJ1 報關單+總運單副本 |
| 個人物品類 | 海關法規規定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分離運輸行李物品、親友間饋贈物品及其他個人物品 | 個人物品申報單+分運單+身分證件影本 |
| 貨物類 | 上述兩類以外的快件 | 出境:KJ2 報關單+分運單+發票 |
9610 為「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跨境電商零售出口監管方式(海關總署公告 2014 年第 56、57 號增列),經營主體須為企業,個人無法自行申報。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
「A 類文件/B 類個人物品/C 類低值貨物(5000 元以下)/D 類一般貨物」是沿用舊辦法的業界四分法,仍見於部分快遞公司清關指南,但現行第 262 號令原文中查無此門檻,本頁不將其列為法規要求。
第 262 號令第 4 條:運營人不得承攬、承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
常見問題
台灣端查到稅率 0%、也沒有輸入規定,是不是就能寄?
不一定。台灣端的稅率與輸入規定只回答「台灣准不准進」,貨還要先出得了中國海關。中國端另有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管制、禁止與限制出境物品、禁寄物品目錄與航空安檢等各自獨立的規範。兩邊都要查。
中國的稅則號別是幾位數?
現行報關單的商品編號是 10 碼:前 6 碼為國際 HS,第 7–8 碼為本國子目(決定稅率),第 9–10 碼為監管附加編號。依據為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號。曾於 2018-08-01 至 2019-01-31 短暫採 13 碼(第 11–13 位為檢驗檢疫附加編號),現已改回 10 碼。
中國的 10 碼可以直接對應台灣的 11 碼嗎?
只有前 6 碼可以對應。第 7 碼起是各國自訂的細分,彼此沒有對應關係。因此跨國比對的精準度上限是 HS 6 碼,再往下必須各查各的。
寄台灣超過 800 元人民幣會怎樣?
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依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超出限值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整件退回或整件改按貨物流程。僅在郵包內只有一件且不可分割、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時例外。
中國現在是不是禁止出口稀土和鋰電池?
不能這樣講。2025 年 10 月那批針對超硬材料、稀土設備原輔料、部分中重稀土、鋰電池與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的管制,依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70 號已暫停實施至 2026-11-10。但 2025 年第 18 號的中重稀土 7 類未被暫停;2023 年第 23 號(鎵鍺)、第 39 號(石墨)、2024 年第 33 號(銻、超硬材料)也都仍然生效。稀土另有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第 22 項)與兩用物項管制雙軌併行。
我的商品 HS 碼查不到管制,是不是就不用辦許可證?
不是。《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6 年)》明文規定「不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在本目錄中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也寫明「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HS 碼不是免責依據。
個人寄一兩件,是不是就不受出口管制?
不是。中國的出口管制按物項參數設限,不按運輸方式或數量。《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與相關公告全文中查不到個人自用、小批量或郵寄快遞的豁免條款。
鋰電池到底能不能寄?
禁寄物品目錄沒有列鋰電池,但中國郵政對國際郵件明文將「電池及含有電池組件的物品」列為不能通過航空安檢的類別,並點名充電器、手提電腦、照相機、遊戲機等。走快遞則須符合 UN3480/3481、PI965–970 的包裝與標識要求,100 Wh 是危險品判定門檻。實務上請以承運商當時公布的收寄條件為準。
資料來源
本頁內容依下列官方公告與法規整理。中國海關總署官網對境外連線有存取限制,部分條文改由中國政府網、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及省級政府網站的官方轉載取得。
-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商品編號 10 碼)
- 海關總署公告 2018 年第 60 號(13 碼版本,已由 2019 年第 18 號廢止)
-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89 號《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6 年)》
-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91 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6 年)》
- 商務部公告 2024 年第 51 號《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
-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 792 號)
- 商務部、海關總署、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3 年第 63 號《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八批
-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70 號(暫停 2025 年第 55、56、57、58、61、62 號)
-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18 號(中重稀土 7 類,現行生效)
- 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 2024 年第 31 號(無人機出口管制)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
- 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進境物品管理相關文件,出境限值分檔未動)
- 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國郵發〔2016〕107 號)
- 《國務院關於修改〈快遞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806 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262 號)
- 中國郵政〈國際(地區)郵件禁止和限制寄遞物品〉(航空安檢類別)
- 《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部)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貨品分類管理系統(台灣 CCC 11 碼結構)
本頁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中國出口管制、禁限出境與禁寄規定會隨公告調整,部分措施另有暫停或恢復期限;實際辦理請以中國海關總署、商務部及承運商當時公布的規定為準。本站自有倉為深圳集運倉與桃園營運倉,不代辦出口許可證,亦不代為申請任何簽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