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買東西寄台灣要繳多少稅?免稅門檻到底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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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句話講完
第一,台灣的免稅門檻看的是完稅價格(貨價+國際運費+保險費,即 CIF),不是你看到的商品標價;NT$2,000 以下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這個免稅有次數限制,且菸酒完全不適用。第二,超過門檻後稅是疊上去的:先算關稅(完稅價格 × 稅率),最後營業稅的稅基是「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再乘 5%——不是只對商品價課 5%。第三,歐洲端付的 VAT 與台灣端的進口稅是兩套互不相干的制度;VAT 退稅原則上要旅客本人攜帶出境,寄送回台通常退不了。
NT$2,000 免稅門檻到底怎麼算?
這是全頁最重要、也最常被算錯的一段。免稅判斷的基準不是商品標價,而是完稅價格——依《關稅法》第 29 條,以交易價格為基礎,並將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搬運費與保險費一併計入(即 CIF 基礎)。所以一個標價 €55 的商品,加上國際運費後很可能就衝破門檻。
另外要先釐清一件事:「NT$2,000」這個數字並不寫在關稅法裡。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只授權「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稅」,實際金額由財政部公告訂定——現行為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由原本的 3,000 元調降為 2,000 元。所以正確說法是「依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及財政部公告」,而不是「關稅法規定 2,000 元免稅」。
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但書排除「進口次數頻繁」者,其認定依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適用該免稅規定放行逾六次者,即屬次數頻繁。四個細節請記清楚:
①「逾六次」不是「滿六次」——前 6 次仍可免稅,第 7 次起才不適用。
② 只計算「適用免稅放行」的次數——已經課過稅的批次不佔用額度。
③ 半年度是固定週期(每年 1–6 月、7–12 月),每年 1/1 與 7/1 歸零重算,不是滾動 180 天;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
④ 快遞與郵包分開算——快遞/一般貨物按「同一納稅義務人」計;郵包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12 條按「同一收件人」計。
這條規則的立法理由寫得很直白:防止進口人把貨物「化整為零」濫用低價免稅。所以常在歐洲小額多次下單的人特別容易踩到——把三筆小訂單分三次寄,可能比合併一次寄還貴。
這是斷崖式的差異,不是級距式。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者,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此為《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的明文(「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快遞與一般貨物實務相同——也就是說完稅價格 NT$1,999 免稅,NT$2,001 則是整個 NT$2,001 都要課稅,不是只課那多出來的 1 元。
另外兩點:免稅指的是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三稅(財政部公告;營業稅法第 9 條第 2 款明定「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之貨物」免徵營業稅),不是只免關稅;而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完全不適用此一免稅,再便宜都要課。免稅也不等於「不必申報」,貨物仍須據實申報品名與價格。
超過免稅額後,稅金怎麼一層層疊上去?
很多人以為「稅=商品價 × 稅率」,實際上台灣的進口稅是層層疊加的,順序錯了金額就會差很多。
① 關稅完稅價格 = 交易價格 + 運費、裝卸搬運費 + 保險費(+佣金、權利金等應加計項目)〔關稅法 §29 第 3 項〕
② 關稅 = 完稅價格 × 該貨品 11 碼稅則號別之關稅率
③ 貨物稅(僅部分商品)=(完稅價格 + 進口稅捐總額)× 貨物稅率〔貨物稅條例 §18〕
④ 營業稅 =(完稅價格 + 關稅 + 貨物稅 + 菸酒稅 + 菸品健康福利捐)× 5%〔營業稅法 §20〕
關鍵在第 ③ ④ 步:後面的稅是疊在前面的稅之上(tax on tax),不是各自對商品價格課徵。所以關稅率越高,被墊高的營業稅也越多。
此外依《貿易法》第 21 條,海關就出進口貨品統一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點二五(0.0425%);實際收取比率與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本站未查證現行公告比率,請以海關實際核定為準)。
歐洲各品類的關稅率大概是多少?
以下為歐洲網購常見品類的稅率區間,由本站稅則引擎依過往試算結果彙整,供估算之用。⚠️ 這些數字未經一手來源逐項覆核到 11 碼稅則號別——實際稅率取決於貨品的 11 碼稅則號別,同一品類因材質、用途不同可能落在完全不同的稅則,最終一律以海關核定為準。要精確數字請用試算工具查該商品的 11 碼稅則。
| 商品類別 | 常見關稅率 | 超過免稅額時的稅負 |
|---|---|---|
| 名牌包、皮件 | 約 6.6~10% | 關稅 + 5% 營業稅 |
| 精品服飾、針織衫 | 約 10.5~12% | 關稅 + 5% 營業稅(實際稅負可逾 17%) |
| 德國廚具、刀具、鍋具 | 約 10% | 關稅 + 5% 營業稅 |
| 保養品、香水、彩妝 | 多為 0% | 僅 5% 營業稅 |
| 鞋類 | 約 5% | 關稅 + 5% 營業稅 |
| 紅酒、葡萄酒、香檳 | 約 10% | 關稅 + 菸酒稅 + 5% 營業稅(不適用免稅) |
關稅 0% 只代表不課關稅,營業稅仍要課。所以一件完稅價格 NT$2,191 的保養品,稅金約為 NT$2,191 × 5% ≈ NT$110。0% 關稅不等於免稅——這是最常見的誤解之一。
實際算一遍:名牌包、廚具、紅酒各要付多少?
以下為本站稅則引擎的單件試算,用以說明各種情境的稅率結構。
🔴 請先看這個前提:下表「完稅價格」欄是以商品價 × 匯率估算,刻意未計入運費與保險費,目的是單獨呈現稅率如何作用。但實務上依《關稅法》第 29 條,完稅價格必須加計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與保險費——歐洲寄台灣的國際運費本來就高,所以你的實際完稅價格與稅額會比下表更高,門檻判斷也可能因此翻轉。匯率與稅則會浮動,數字僅供理解結構之用,不代表你的實際稅額。
| 商品 | 商品價 | 稅則 | 關稅率 | 完稅價格(未計運保費) | 進口稅(含營業稅) |
|---|---|---|---|---|---|
| 名牌真皮手提包 | €500 | 4202.21 | 6.6% | NT$18,255 | 約 NT$2,178 |
| 精品針織上衣 | €120 | 6106.90 | 10.5% | NT$4,381 | 約 NT$702 |
| 德國不鏽鋼刀具組 | €150 | 8214.90 | 10% | NT$5,476 | 約 NT$849 |
| 保養品 | €60 | 3304.99 | 0% | NT$2,191 | 約 NT$110(僅營業稅) |
| 法國紅酒 750ml/13% | €20 | 2204.21 | 10% | NT$730 | 約 NT$185(低於門檻仍課稅) |
① 最後一列的教學重點:紅酒的完稅價格只有 NT$730,遠低於 NT$2,000 的免稅門檻,卻仍然要課稅——因為菸酒不適用小額免稅,而且除了關稅與營業稅之外還要加課菸酒稅。
② 但別忘了上面的前提:這些完稅價格都未計運費保險費。以第四列的保養品為例,帳面 NT$2,191 已略高於門檻;而若某件商品帳面 NT$1,900 看似免稅,加上國際運費後極可能突破 NT$2,000 而全額課稅。判斷免稅與否,一定要用「加了運保費之後」的數字。
歐洲付的 VAT,寄回台灣退得回來嗎?
歐洲商品標價通常已內含 VAT(加值稅):德國 19%、法國 20%、義大利 22%、英國 20%(英國自脫歐後為 VAT 而非歐盟 VAT 體系)。很多人以為「反正貨要出口,這筆一定退得回來」——實際上多數情況退不了。
歐盟的旅客退稅機制(VAT Directive 2006/112/EC 第 147 條)有硬性要件:商品必須是「由旅客隨身行李攜出(carried in the personal luggage of travellers)」,旅客須非設籍於歐盟,且須在購買之次月起第 3 個月底前把商品運出歐盟,離境時並經海關查驗。
把商品寄送到海外,不符合這個要件——沒有旅客攜出、也無從在離境口岸驗貨,制度上就不適用。若你委託當地業者代收後再轉寄,該筆交易在當地仍屬境內銷售,VAT 已含在售價中而無從退還。
可行的替代路徑是商家出口零稅率(VAT Directive 第 146 條),由商家直接寄出境,結帳時就開不含 VAT 的價格。
英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已在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取消對遊客的實體店退稅機制(VAT Retail Export Scheme),機場 airside 免稅優惠同日在全英國取消(HMRC Revenue and Customs Brief 21/2020)。僅北愛爾蘭仍依北愛爾蘭議定書對非歐盟旅客提供 VAT RES。
但另有一條完全不同的路徑:依 HMRC《VAT Notice 703》,商家直接把商品寄送至英國境外屬於「出口零稅率(direct export)」,因此部分英國商家可在結帳時直接開立不含 VAT 的價格。這是「一開始就不課」,不是「事後退稅」,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 兩個常被寫錯的重點:
① 降幅約 16.67%,不是 20%。英國標價是含 VAT 的:標價 £120(其中 £20 是 VAT)→ 出口價 £100,省下的 £20 相對於原含稅價是 20 ÷ 120 = 16.67%。寫成「省 20%」會高估。
② 只免英國 VAT,台灣端的稅照課。零稅率處理的是英國那一端;貨物進入台灣時,關稅、貨物稅、營業稅仍依前述規則計算,而且完稅價格照樣要加計運費與保險費。
另須注意:商家沒有義務提供此服務——零稅率是稅法上的普遍規則,但是否接受海外直寄、是否把零稅率反映在售價上,是各商家的商業決定;且必須由商家直接發貨至海外地址才成立,先寄到英國境內地址再自行轉寄就不適用。歐盟商家直寄台灣亦同(VAT Directive Art 146)。
紅酒為什麼連免稅門檻都不適用?
酒類是整套規則裡的例外,而且是三重例外,這也是最多人踩雷的地方。
① 不適用小額免稅:菸酒被明文排除在小額免稅之外,完稅價格再低也要課稅。
② 多課一種稅:除關稅與營業稅外,還要依《菸酒稅法》課徵菸酒稅,且營業稅的稅基包含這筆菸酒稅。
③ 另涉輸入規定:酒類進口另涉菸酒管理法規之輸入規定,本站未查證其具體要件——請先確認可寄性與應備文件,再談稅金。
換言之,一瓶 €20 的紅酒,稅負比例可能遠高於一個 €500 的包。把酒和一般商品放在同一箱寄,也可能連累整批貨的通關。
哪些說法會害你算錯稅?
以下六條是實際造成金額誤判最多的錯誤說法。
免稅看的是完稅價格=交易價格+運費、裝卸搬運費+保險費(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5、6 款)。標價 NT$1,900 的商品加上國際運費後極可能超過 NT$2,000。用標價判斷免稅,是最常見的誤算來源。
錯,是按全額課徵。完稅價格 NT$1,999 免稅、NT$2,001 則整筆 NT$2,001 都要課稅,不是只課多出來的 1 元。這是斷崖式差異而非級距式,所以卡在門檻邊緣時,差幾十元運費就可能差出上百元稅金。
法條寫的是「放行逾六次」——前 6 次仍免稅,第 7 次起才不適用;且只計算適用免稅放行的次數,課過稅的批次不佔額度。半年度是固定週期(1–6 月、7–12 月),每年 1/1、7/1 歸零,不是滾動 180 天。
這是網路流傳的過時說法。它來自 2016 年立法討論階段曾出現的版本,但財政部最終發布的認定原則只有「半年度逾六次」一項,沒有 30 日 2 次。引用時請以現行的 106 年令為準。
營業稅的稅基是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不是商品價。它是疊在關稅之上課徵(tax on tax),關稅越高,被墊高的營業稅也越多。
關稅 0% 只是不課關稅;超過免稅門檻後營業稅照課。這是「零稅率」與「免稅」的差別——零稅率是該稅目稅率為零,免稅是整組稅都不課。
不行。旅客退稅的硬性要件是商品由旅客隨身行李攜出並經海關查驗,寄送不符要件。可行的是商家出口零稅率(Art 146)——由商家直接寄出境、結帳時就不含 VAT,性質是「一開始就不課」而非「事後退」。
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小額免稅,另加課菸酒稅。此外酒類另涉菸酒管理法規之輸入規定,本站未查證其具體要件——價格低不代表可以免稅,能不能寄也要另外確認。
會讓你算錯的幾乎都是同一個根源:把「商品標價」當成「完稅價格」,把「0% 關稅」當成「免稅」。先把運費加進去、再看是不是菸酒,八成的誤判就消失了。
好運器能幫上什麼?不能幫什麼?
好運器只有深圳集運倉與桃園營運倉,只提供中國 → 台灣的集運服務。我們沒有歐洲各國的倉庫地址,也不提供歐洲寄台灣的集運、代購或代付服務。本頁提及的歐洲品牌、售價與稅率屬於一般進口知識,不代表本站服務內容,請勿據以填寫收件地址或下單。
那這頁對你有什麼用?兩件事。
台灣端的稅怎麼算,這套規則對所有來源地都一樣
完稅價格的計算方式、免稅門檻與次數限制、營業稅的疊加順序、菸酒的例外——這些是台灣海關的規則,不因商品來自歐洲、日本或中國而不同。你若從歐洲自行安排寄回,本頁的算法一樣適用;先估出到岸總成本,再決定值不值得買。
中國採購的部分,我們可以承接
如果你要買的是能在淘寶、1688、拼多多等中國電商取得的商品,可寄到我們的深圳集運倉再集運回台。這條路線我們有實際服務、有正式費率,也可以協助處理台灣端的報關。歐洲段則需由你自行安排。
這些數字的依據在哪?
本頁的稅制敘述均以下列一手來源為準,並逐條標明條號與公告字號;稅率區間與實算案例為本站稅則引擎試算結果,已標明係估算。歐盟與英國 VAT 部分以歐盟指令與 HMRC 官方指引為準。
法規與官方來源(逐條查證)
- 《關稅法》第 29 條——完稅價格以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第 3 項第 5、6 款明定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應計入完稅價格(即 CIF 基礎)。law.moj.gov.tw
- 《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同批完稅價格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稅,但進口次數頻繁或財政部公告之特定貨物不適用;第 3 項授權財政部訂定次數頻繁之認定。law.moj.gov.tw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自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原 3,000 元制同日廢止)。law-out.mof.gov.tw
- 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適用免稅規定放行逾六次者;半年度指每年 1–6 月及 7–12 月;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認定時點,每年 1/1、7/1 重行計算。law-out.mof.gov.tw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 條(郵包完稅價格 2,000 元以內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第 12 條(同一收件人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六次者不適用免稅)——郵包與快遞分屬不同法源,次數計算主體亦不同。law.moj.gov.tw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 條第 2 款(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之貨物免徵營業稅)、第 20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之計算基礎為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第 10 條(營業稅率法定 5%~10%,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為 5%)。law.moj.gov.tw
- 《貨物稅條例》第 18 條——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總額,故貨物稅亦為疊加課徵。law.moj.gov.tw
- 歐盟《VAT Directive 2006/112/EC》第 147 條——旅客退稅之硬性要件為商品由旅客隨身行李攜出(personal luggage)、旅客非設籍歐盟、購買次月起第 3 個月底前運出歐盟;第 146 條則為商家出口零稅率之依據。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
- HMRC《Revenue and Customs Brief 21 (2020)》——VAT Retail Export Scheme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在 Great Britain 廢止、機場 airside 免稅優惠同日於全英國廢止;北愛爾蘭依議定書保留 VAT RES。gov.uk
- HMRC《VAT on goods exported from the UK(VAT Notice 703)》——direct export 之定義(para 2.8)、零稅率適用條件(para 3.3)、自供應時起 3 個月內完成出口並取得有效出口證明(para 3.5)、出口證明之形式(para 6.2–6.5)。gov.uk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購買國外貨物應注意事項》——官方對海外網購稅費計算與免稅次數的白話說明。etax.nat.gov.tw
外部數據(標明機關與更新日期,請勿跨口徑混用)
- 歐盟主要國家 VAT 標準稅率:德國 19%、法國 20%、義大利 22%、西班牙 21%、荷蘭 21%、比利時 21%、奧地利 20%、愛爾蘭 23%。歐盟法定下限為 15%,無上限。 — European Commission / Your Europe《VAT rules and rates》,頁面標示更新日 2026-07-13
- 關稅法第 49 條「進口次數頻繁」之立法理由:「為避免……進口人將貨物化整為零,濫用低價免稅規定」(2016 年 11 月 9 日修法理由) — 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第 1546 號引述
- 免稅限額沿革:民國 94 年訂為 3,000 元,106 年 9 月 7 日公告調降為 2,000 元,自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 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
學術與研究文獻
論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認定及判斷-以我國現行估價制度與 WTO 關稅估價協定為例
處理本頁最核心的問題:完稅價格究竟如何認定。內容涵蓋國際關稅估價制度演進、我國現行估價制度規範,以及法院對進口完稅價格的實務判決案例分析。可用以理解為何「發票金額」不等於「完稅價格」——交易價格只是估價的起點,海關仍可依法調整或改用其他估價方法。⚠️ 本站讀取的是書目與摘要頁,未讀論文全文。
進口快遞貨物免稅門檻之合理性探討
目前少見專門處理「低價免稅門檻是否合理」的台灣碩士論文。就世界主要國家對跨境電商低價進口貨物的制度現況與改革措施進行比較分析,並對照我國制度提出建議。可用以理解 2,000 元這個數字的政策脈絡。⚠️ 本站讀取的是書目與摘要,未讀論文全文。
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營業稅課徵之研析(專題研究報告 編號 1546)
本頁引用的立法理由原文出自此報告。報告揭露一個少被提及的背景:關務署原本傾向直接取消低價免稅(理由包括國內零售業不公平競爭、變相鼓勵供應商赴海外設點、海關電子化已使稽徵成本大幅下降,OECD 亦建議取消),最後政策決定「僅先予調降為 2,000 元」。這說明現行門檻是折衷結果,未來仍有調整可能。
進口低價貨物免徵營業稅之評析(議題研析 編號 R01574)
延續前一份報告的政策討論,主張現行 2,000 元以下免徵營業稅造成租稅不公,建議取消低價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的規定,並肯定由快遞、郵政業者代收的模式。對讀者的實際意義是:這項免稅並非理所當然的長期制度,規劃長期採購策略時不宜假設它永遠存在。
為避免給出過度自信的資訊,以下說明本頁未能完成的查證:
① 上列法規與公告,本站已確認截至 2026 年 9 月 8 日仍掛在主管機關法規查詢系統且未標示廢止,但未逐一掃描 2025–2026 年是否另有新公告調整免稅限額或次數認定原則。金額與次數涉及實際稅負,下單前請再查一次財政部與關務署的最新公告。
② 營業稅徵收率 5% 之數字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海關作業手冊,未讀到行政院訂定徵收率的原始命令。
③ 各品類關稅率為區間估算,未逐項查證至 11 碼稅則號別;實際稅率以海關核定為準。
④ 本頁只處理「稅」,未查證任何品項的輸入規定與可寄性。免稅或低稅不等於可以寄——食品、藥品、保健品、動植物製品、酒類各有輸入規定與檢驗檢疫要求,兩件事必須分開判斷。
⑤ 歐盟各國 VAT 稅率取自執委會 Your Europe 的單一頁面,未逐國向各國財政部原始頁面覆核,亦未查詢執委會 TEDB 資料庫。
⑥ 「部分英國商家可在結帳時開立不含 VAT 的價格」一句,本站確認的是法律機制(出口零稅率)成立;究竟有哪些商家實際提供、如何標價,屬商業實務,本站未查證。
⑦ 關稅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郵包零星物品免稅)與第 2 項(低價免稅)之適用競合關係,本站查無官方說明。
⑧ 上列稅率區間與實算案例為本站稅則引擎試算,未經一手來源覆核;案例中紅酒一列的稅額含菸酒稅,惟本站未查證菸酒稅法的稅率。
⑨ 上列論文中,楊孝妤(2023)與楊美娥(2020)本站僅讀取書目與摘要,未讀全文。
常見問題
而且拆單會快速消耗這 6 次額度,每筆還要各付一次國際運費、每筆運費又都計入完稅價格。這條規則的立法理由本來就是防止把貨物「化整為零」濫用免稅——拆單省稅是常見的錯誤策略。
三點要注意:① 英國自 2021 年起已取消遊客退稅(VAT RES),僅北愛爾蘭保留,所以這確實不是退稅制度;② 因英國標價含 VAT,實際降幅約 16.67%(20÷120)而非 20%;③ 必須由商家直接寄到海外地址才成立,先寄到英國境內地址再自行轉寄就不適用。而且這只免英國 VAT,台灣端的進口稅費仍要另計。
⚠️ 可寄性請另行確認:本頁只處理「稅」,未查證酒類寄台灣的輸入規定與應備文件。低稅或免稅不等於可以寄,這兩件事必須分開判斷。
但要注意兩件事:① 完稅價格由海關依《關稅法》核定,刻意低報價格會面臨補稅、罰鍰等責任,這不是節稅技巧;② 完稅價格包含運費與保險費,你能控制的其實是運送方式與併箱策略,而不是申報金額。合理的作法是據實申報,並在下單前先把運費加進去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