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和 CIF 差在哪?Incoterms 2020 十一種條規怎麼選?

三句話講完

第一,Incoterms 不是法律,是國際商會(ICC)編纂的貿易條規,要買賣雙方在契約裡寫明「依 Incoterms 2020」才會被援用。第二,十一種條規的差別只有四件事:風險在哪一點移轉、運費誰付、保險誰買、進出口報關誰辦;EXW 賣方責任最輕、DDP 最重。第三,對台灣進口人而言最實際的影響在稅——台灣的完稅價格以 CIF 為基礎,所以用 FOB 價成交時,海關會把國際運費與保險費加計進來再課稅;而就算談成 DDP,納稅義務人在法律上仍是收貨人(《關稅法》第 6 條:「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賣方代付不等於你可以不管申報內容。

Incoterms 到底是什麼?在台灣有法律效力嗎?

Incoterms 是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的縮寫,由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編纂,用三個英文字母把「賣方要把貨送到哪裡、風險在哪一點交出去、哪些費用由誰負擔、進出口報關各由誰辦」這幾件最容易吵架的事寫成標準條款。現行版本是 Incoterms 2020,共 11 條規則。

⚠️ 它不是法律,是要「約定」才生效的規範

這是最多人搞錯的一點。Incoterms 由民間組織 ICC 編纂,本身不是法律、不是條約,也不具強制拘束力;必須買賣雙方在契約(訂單、報價單、信用狀)中明示載明採用哪一版,例如寫成「FOB Kaohsiung, Incoterms® 2020」,該條規的內容才會成為契約的一部分而拘束雙方。學理上的表述是:它「並非屬條約亦不具有強制法的性質,故對於交易當事人間並不具有強制拘束力」。

沒有寫版本年份時,容易在爭議時對「用哪一版」再吵一次——而版本差異是有金額意義的(例如 CIP 的最低投保等級在 2020 版被提高)。另外,即使約定了 Incoterms,各國的強行法規(海關、輸出入管制、稅法)仍優先適用,條規不會、也不能改變公法上的義務。

附帶一提,Incoterms® 是 ICC 的註冊商標,規則正文並受著作權保護,正式引用時應標註商標符號。

它管什麼、不管什麼

Incoterms 只處理四件事:交貨地點、風險移轉時點、費用分擔、進出口報關與許可的辦理責任。它不處理:貨物所有權何時移轉、付款條件與方式、違約與救濟、準據法與管轄法院、以及貨物的品質規格。這些要另外在買賣契約中約定——把「用了 CIF 所有權就在裝船時移轉」當成常識,是錯的。

十一種條規怎麼分成四大類?

傳統上依「賣方責任由輕到重」把 11 條規則分成 E、F、C、D 四組,這是台灣教材常用的分法。ICC 官方本身的分類則是兩大類:7 條適用任何運送方式(EXW、FCA、CPT、CIP、DAP、DPU、DDP),4 條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運輸(FAS、FOB、CFR、CIF)。後者這個分法在實務上更重要——條規和運輸方式不搭,是最常見的誤用。

組別條規全稱適用運輸一般理解之交貨/風險分界
E 組EXWEx Works 工廠交貨任何方式賣方場所備妥待提時
F 組FCAFree Carrier 交運送人任何方式交付買方指定運送人時
F 組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限海運/內陸水路置於指定裝運港船邊時
F 組FOB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限海運/內陸水路貨物裝載於船舶上時
C 組CFRCost and Freight 含運費限海運/內陸水路貨物裝載於船舶上時
C 組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含保險費及運費限海運/內陸水路貨物裝載於船舶上時
C 組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訖任何方式交付第一運送人時
C 組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訖任何方式交付第一運送人時
D 組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任何方式運抵指定地、備妥卸貨時
D 組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目的地卸貨交貨任何方式於指定地卸貨完成時
D 組DDPDelivered Duty Paid 稅訖交貨任何方式運抵指定地、備妥卸貨時
C 組最容易誤會的地方

C 組(CFR/CIF/CPT/CIP)的費用分界點與風險分界點不在同一處:賣方付運費到目的港/目的地,但風險早在裝船(或交付第一運送人)時就移轉給買方了。也就是說貨在海上出事,運費是賣方付的,損失卻算買方的——這正是 C 組要求投保的原因。

EXW、FOB、CIF、DDP 的責任線各畫在哪?

十一條裡,台灣進口人實際會碰到的集中在這四條。以下逐條把責任線畫清楚。

EXW 賣方責任最輕:貨在工廠備好就算交付

賣方只要在自己的場所(工廠、倉庫)把貨備妥、通知買方即可,連裝上車都不是他的義務。買方要負責:安排提貨與裝載、辦理出口報關、國際運送、保險、進口報關與稅費、末端配送。
實務難點:出口報關通常要由該國境內的業者具名辦理,外國買方往往無法自行完成,因此在跨境交易中 ICC 也建議改用 FCA 較為妥當。1688、義烏等供應商報的「工廠價」多半就是 EXW 的概念。

FOB 海運專用:貨裝上船,風險換手

賣方負責:出口報關、把貨運到指定裝運港並裝載到船上。買方負責:自裝船後的海運費、保險、進口報關與稅費、卸貨後配送。
注意:FOB 只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把整櫃交給貨櫃場、或走空運卻寫 FOB,是常見的誤用;貨櫃交運應該用 FCA。

CIF 賣方付運費保險費到目的港,風險卻早就移轉

賣方負責:出口報關、海運費、投保並提供保單、運至指定目的港。買方負責:進口報關與稅費、卸貨與末端配送。
關鍵細節:CIF 要求的保險只是最低承保範圍(協會貨物條款 ICC(C) 或類似條件),承保範圍有限,並非涵蓋一切損害。高價值貨建議另行加保至承保範圍較廣的條款。另外,風險在裝船時就移轉給買方,不是到港才移轉。

DDP 賣方責任最重:連進口稅都由賣方負擔

賣方負責:全程運送、出口與進口報關、進口關稅與稅費,運到買方指定地點備妥卸貨。買方負責:卸貨、收貨。
台灣端的重要提醒:DDP 是買賣雙方之間的費用分擔約定,並不改變公法上誰是納稅義務人。以個人名義進口時,報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收貨人仍是你,申報不實的責任也仍在你身上——賣方替你付了稅,不代表你可以不看申報內容。

怎麼選?一句話原則

你越有能力自己安排運輸與報關,就越該往 EXW/FCA 靠(總成本通常較低、資訊透明);你越想省事、越不熟悉進口流程,就越該往 DAP/DDP 靠(單價較高,但風險與雜費由對方吸收)。唯一該避免的,是條規和運輸方式不搭——走空運或貨櫃卻硬寫 FOB。

交易條件怎麼影響台灣海關的完稅價格?

這一段是多數 Incoterms 教學不會寫、但對台灣進口人最有金錢意義的部分。台灣海關課稅的基礎叫完稅價格,依《關稅法》第 29 條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並明定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第 3 項第 5 款)與保險費(第 6 款)應計入完稅價格——也就是採 CIF 基礎。因此你用什麼條規成交,會直接改變海關看到的計稅基數。

🔴 台灣報單只收 6 種單價條件,不是 11 種——FCA、DAP、DDP 都要先換算

這是台灣實務與 Incoterms 之間最大的落差,也是中文網路上最少被講清楚的一點。依關務署《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進口報單(NX5105)欄位 (39) 的填報說明,發票所載單價條件若非下列 6 種之一,必須先換算成其中之一才能填報:
FOB(離岸價格,不含運費及保險費)、FAS(船邊交貨價格)、CFR(含運費價格)、C&I(含保險費價格)、CIF(起岸價格,含運費及保險費)、EXW(出廠價格,限發票所載貨物單價均為 EXW 者始可填列)。

⚠️ 請注意 C&I 是台灣報單自有的條件代碼,並不是 Incoterms 的 11 條之一。反過來說,FCA、CPT、CIP、DAP、DPU、DDP 這 6 條無法直接填在報單上。

關務署 2019 年 12 月 11 日的新聞稿舉了一個具體例子:契約若採 FCA,依國貿條規,貨物交予買方指定運送人後、離港前發生的搬運費與裝卸費由買方負擔;報關時若擇定以 FOB 申報,業者需自行把這些搬運費、裝卸費加計後填入報單的「應加費用」欄位,並另行申報運費及保險費。漏填就等於低報完稅價格。

⚠️ DDP 不會讓你脫離納稅義務人身分;不確定怎麼報,可申請「估價預先審核」

海外品牌官網常見的「Ship to Taiwan, tax included」實質上就是 DDP。買方確實不必自己去繳稅,但這是私法上的費用約定;報單上的納稅義務人仍是你——依《關稅法》第 6 條,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申報品名與價格不實的補稅與裁罰風險也仍在你身上。

報單上的價格欄位彼此有明確的換算關係:起岸價格(22) = 離岸價格(17) + 運費(18) + 保險費(19) + 應加費用(20) − 應減費用(21)。若發票是 CIF 金額,要減去運費與保險費後才填入 (17);若是 EXW,還要把工廠到輸出口岸的內陸運費、報關費等「EXW 應加費用」填入 (20)。

💡 若你是商業進口而對價格申報方式有疑義,依《關稅法》第 36-1 條,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海關以書面答復;不服者得於進口前申請覆審。這比事後被查價補稅便宜得多。

哪些常見說法其實是錯的?

以下六條是中文網路上流傳最廣、也最容易造成實際損失的錯誤說法。

DDU 「DDU 是 Incoterms 2020 的條規之一」 已遭取代

錯,而且是很多中文教學(包含本頁改版前的舊版)都寫錯的一條。DDU(Delivered Duty Unpaid)已在 Incoterms 2010 版被刪除,不在 2020 版的 11 條之列;其功能由 DAP 承接——注意是功能承接而非更名(真正屬於更名的是 DAT→DPU)。業界口語仍常說「DDU」,但正式契約請寫 DAP,否則在爭議時無現行條規可援引。

EXW 「EXW 由賣方辦出口報關」 責任歸屬

相反。EXW 之下出口報關是買方的義務與費用,賣方只需在自己場所把貨備妥。實務上外國買方常無法在賣方國家具名報關,這正是 ICC 建議跨境交易改用 FCA 的理由。

FCA 「台灣報關可以直接用 FCA/DAP/DDP 條件申報」 NX5105 欄位(39)

不行。台灣進口報單的單價條件只收 FOB、FAS、CFR、C&I、CIF、EXW 六種,其餘條規必須先換算成其中一種再填報,並把差額填入「應加費用」欄位。例如 FCA 換成 FOB 申報時,離港前的搬運費、裝卸費要自行加計。

FOB 「FOB 什麼運輸方式都能用」 適用範圍

FOB 與 FAS、CFR、CIF 同屬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運輸的四條規則。空運或貨櫃場交貨誤用 FOB,會讓「裝載於船上」這個風險移轉點無從認定。貨櫃交運請用 FCA,空運可用 FCA/CPT/CIP。

CIF 「CIF 已經含保險,所以貨壞了賣方要賠」 承保範圍

兩層錯誤。其一,CIF 的風險在裝船時已移轉給買方,海上損失由買方承擔,只是可向保險公司求償。其二,CIF 僅要求最低承保範圍的協會貨物條款 ICC(C),承保範圍有限。2020 版把 CIP 的最低投保等級提高到承保範圍較廣的 ICC(A),但 CIF 維持不變——兩者不再一致。

保險費 「報關時保險費一定要按比例加計」 NX5105 欄位(19)

不是。報單保險費欄位依發票、保險單證或保費收據所載實付金額填報。未投保且未實際支付保險費者,免加計保險費,該欄填「0」並依規定在貨價申報書或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未投保」。不必憑空按比例估算。

DDP 「DDP 我完全不用負責」 公法義務

DDP 只約定費用由賣方負擔。依《關稅法》第 6 條,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這是公法上的身分,不因買賣雙方的費用約定而移轉。

所有權 「Incoterms 決定所有權何時移轉」 規範範圍

Incoterms 完全不規範所有權移轉,也不規範付款條件、違約救濟與準據法。所有權何時移轉須依買賣契約與準據法認定。順帶一提,學理上「危險移轉」與「危險負擔」也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中文文獻常混用。

強制力 「寫了 FOB 就自動適用 Incoterms」 非法律

Incoterms 由民間組織 ICC 制定,非條約、無強制拘束力,須當事人合意載入契約才會成為契約內容。而且只寫「FOB」沒寫版本年份,仍可能就適用哪一版產生爭議。正確寫法是「FOB Kaohsiung, Incoterms® 2020」。

一句話結論

條規決定的是誰做事、誰付錢、風險在哪一刻換手;它決定不了所有權、決定不了海關怎麼核價,也免除不了你在台灣端的申報責任。而且——台灣報單只認 6 種單價條件,你談的條規和你報的條件,很可能不是同一個東西。

Incoterms 2020 比 2010 改了什麼?

若你手上的舊合約或範本寫的是 Incoterms 2010,下列幾項差異需要留意。注意:舊版並未失效,雙方仍可約定沿用 2010 版,只是應在契約中寫清楚版本年份。(Incoterms 自 1936 年首次公布後歷經多次改版,各方教材對早期修訂年份的記載略有出入,本頁不逐一列舉。)

DAT 更名為 DPU條規名稱2010 版的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終點站交貨)在 2020 版改為 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交貨地不再限於「終點站」,可為任何約定地點,但仍以卸貨完成為交付。
CIP 保險等級提高承保範圍CIP 的最低投保要求由 2010 版的最低承保範圍提高到承保範圍較廣的協會貨物條款 ICC(A);CIF 維持最低承保範圍不變(考量大宗商品海運實務)。兩者不再一致,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變動。
FCA 新增裝船註記選項單據在 FCA 之下,買賣雙方可約定由買方指示運送人簽發載有裝船註記的提單給賣方,解決 FCA 交運但信用狀要求 on-board B/L 的長年落差。
允許自有運輸工具運送安排明確承認 FCA、DAP、DPU、DDP 之下,運送可由當事人以自有運輸工具完成,不必然要委託第三方運送人。
安全相關義務與費用明確化義務與費用各條規中與運輸安全查驗相關的義務與費用歸屬被獨立寫明,並在費用條列中集中呈現,減少「這筆安全查驗費算誰的」的爭議。
實務建議

合約中務必連版本年份一起寫,例如「CIF Keelung, Incoterms® 2020」。只寫「CIF Keelung」在爭議時可能被主張適用不同版本,而 CIP 的保險等級差異足以造成實際金額差距。

走深圳倉集運時,該用哪一種條規?

先講清楚我們的服務範圍

好運器只有深圳集運倉與桃園營運倉,只提供中國 → 台灣的集運服務。我們沒有歐洲倉、日本倉、韓國倉或美國倉,也不提供這些地區的集運、代購或代付服務。本頁對各國貿易條規的說明屬於一般貿易知識,不代表本站在該地區提供服務。

個人集運與商業進口適用的邏輯不同,以下分開講。

個人集運小包:多數情況根本用不到 Incoterms

Incoterms 是買賣雙方之間的條規。你在淘寶、1688 下單時,賣家出貨到深圳倉這一段屬於中國境內交易,通常直接適用平台規則而非 Incoterms;深圳倉到台灣這一段則是你與集運業者之間的運送契約,同樣不是買賣條規的適用對象。所以個人集運真正要看的不是條規,而是誰是報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是你)、以及申報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

商業進口整櫃/大宗:條規要和運輸方式對齊

若你是以公司名義向中國供應商採購並整櫃進口,供應商最常報的是 EXW(廠價)與 FOB(含出口報關與裝船)。走整櫃時建議用 FCA 而非 FOB——貨櫃在貨櫃場交運,而非在船邊裝船,FCA 的交付點才對得上實際作業。若你希望對方一路負責到台灣港口,則用 CFR/CIF;但請記得 CIF 的保險是最低級別。

不論用哪一條,台灣端的稅基都是 CIF

這是最實際的一句話:無論你和賣方談的是 EXW、FOB 還是 CIF,台灣海關核估完稅價格時都會回到含運費、保險費的 CIF 基礎。所以比價時應該比到岸總成本(貨價+國際運費+保險+關稅+營業稅+國內配送),而不是比發票上的單價。

這些說法的依據在哪?

本頁的條規內容以國際商會(ICC)Incoterms 2020 為準;台灣海關實務以關務署現行填報說明與新聞稿為準;法律定性與適用爭議則引學術文獻佐證。以下逐項標明來源與本站的查證強度。

規範與官方來源(逐項查證)

重要事實與其來源

學術與研究文獻

論國貿條規(Incoterms)之適用及其新版本之修訂

蔡孟佳(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副教授)・2010(推定)・《貿易政策論叢》第 14 期,頁 63–118

本頁對「Incoterms 的法律定性」之敘述主要據此。該文明指國貿條規「並非屬條約亦不具有強制法的性質,故對於交易當事人間並不具有強制拘束力」,須當事人合意援用。⚠️ 出版年份為推定值:該 PDF 內文未印出刊行年月,本站係依其參考文獻最新為 2010 年 5 月、且全文以「新版國貿條規草案」討論 Incoterms 2010 而推定,正式引用前請向《貿易政策論叢》覆核卷期年月。

2020 國際商會國貿條款法制規範(Incoterms® 2020’s New ICC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謝宗興、江崇源・2019・《臺灣海洋法學報》第 27 卷第 1 期,頁 1–27

追溯 ICC 自 1920 年代起統一國際貿易條件的歷程,並分析 2020 版之影響。依其摘要,1936 年公布第一版 Incoterms 的用意在降低契約磋商所生的交易成本,並使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更具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本站僅讀到書目與摘要,未讀全文;且該摘要文字係經檢索工具轉述而非逐字原文,引用前請至原始資料庫覆核。該筆的卷/期標示方式在不同檢索入口亦有出入。

論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認定及判斷—以我國現行估價制度與 WTO 關稅估價協定為例

楊孝妤(指導教授:柯格鐘)・2023・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碩士論文

直接對應本頁「交易條件 → 完稅價格」那一段。其摘要指完稅價格之認定「長期以來一直為海關及納稅義務人爭議的問題之一」,全文精選 11 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認定的法院實務判決整理爭點,並建議把關務案件協談制度明文化。可用以理解:申報價格只是估價的起點,不是終點。⚠️ 本站僅讀到書目與完整中文摘要,未讀全文。

買賣契約危險移轉之研究

楊凱茗(指導教授:陳自強)・2021・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佐證本頁「風險移轉是獨立議題」的說法。其摘要提出一個值得注意的更正:「目前中文文獻大多誤以為危險移轉是與危險負擔有關之議題,實際上,二者並不相關」——危險負擔的本質是契約拘束力問題,危險移轉的本質是契約不利益之分配問題。⚠️ 本站僅讀到書目與完整中文摘要,未讀全文。

論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之移轉

蔡律灋(指導教授:劉宗榮;共同指導:汪信君)・2011・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佐證本頁「Incoterms 不規範所有權移轉」的說法——所有權移轉自成一個獨立的法律問題,須依買賣契約與準據法認定,不能從交易條規推導。⚠️ 本站僅讀到書目與摘要,未讀全文。

本頁的查證限度

為避免給出過度自信的資訊,以下說明本頁未能完成的查證:
① 本站未閱讀 Incoterms® 2020 規則正文本身(ICC 出版品付費且受著作權保護)。本頁各條規的具體義務內容係取自台灣官方教材與學術文獻的轉述。其中「一般理解之交貨/風險分界」一欄,僅 DPU、EXW、FCA 三條在本站取得的來源中有明確記載,其餘各條未經 ICC 規則正文逐條覆核。若你需要逐條核對 A1–A10/B1–B10 的完整義務,請購買 ICC 正版規則書。
② Incoterms 歷次改版年份在不同教材間記載有出入(如第一次修訂為 1953 或 1957 年),本站未取得 ICC 官方歷史頁面裁決,故本頁不寫死早期改版年份。
③ 關務署 2019-12-11 新聞稿距今近 7 年,本站已用現行 NX5105 填報說明交叉驗證「6 種單價條件」仍然有效(查證日 2026-09-08);惟該填報說明 PDF 未標示版本日期,不排除已有更新版本。
④ 台灣法院關於 Incoterms 的判決:查無。司法院檢索系統無法以本站的查詢方式取得結果,故本頁不寫「台灣法院怎麼看」。
⑤ 上列學位論文與期刊,本站均僅讀到書目與摘要,未讀全文(蔡孟佳一文為例外,已讀 56 頁全文)。謝宗興、江崇源一文的摘要文字係經檢索工具轉述,非逐字原文。
⑥ 本頁不處理任何貨品的可寄性與輸入規定。交易條規談的是責任分配,與該貨品能不能進口是兩回事,須分別判斷。

常見問題

合約裡只寫「CIF Keelung」沒寫版本年份,會有問題嗎?
會留下爭議空間。Incoterms 有多個版本並行有效,各版對同一條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例如 CIP 的最低投保等級在 2020 版被提高,CIF 則維持不變。未載明版本時,雙方可能各自主張適用不同版本。建議完整寫成「CIF Keelung, Incoterms® 2020」。
走空運可以用 FOB 嗎?
不建議,這是誤用。FOB 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運輸,其風險移轉點定義為「貨物裝載於船舶上」,空運沒有這個時點可以對應,出事時難以認定責任歸屬。空運應使用 FCA、CPT 或 CIP。
CIF 已經含保險了,貨物在海上受損可以直接找賣方賠嗎?
不行,要找保險公司。CIF 的風險在裝船時就已移轉給買方,海上損失由買方承擔,賣方的義務只是投保並交付保單。而且 CIF 只要求最低承保範圍,並非全險,部分損害可能不在承保範圍內。高價值貨建議自行加保。
賣家說是 DDP、稅他付,我這邊還要做什麼嗎?
仍須完成報關委任。DDP 是買賣雙方之間的費用約定,而報關委任是通關程序的必要環節,兩者互不相干。

委任可用線上實名委任或紙本委任擇一(法規並未強制使用特定 App);未完成任一種委任,海關得不受理報關。另外依《關稅法》第 6 條,關稅納稅義務人是收貨人,所以申報品名與價格是否與實際相符,仍應由你確認。詳見〈簡易申報和正式報單差在哪?〉。
用 EXW 向工廠買,是不是比較便宜?
報價會比較低,但到岸總成本未必比較低。EXW 之下出口報關、內陸運輸、國際運費、保險全由買方負擔,而出口報關通常須由該國境內業者具名辦理,外國買方往往無法自行處理。比價時應該比到岸總成本而非單價;跨境交易 ICC 也建議以 FCA 取代 EXW。
Incoterms 2010 還可以用嗎?
可以。舊版並未失效,只要雙方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採用 2010 版即有效。但若使用舊版,請留意與 2020 版的差異——特別是 DAT 已更名為 DPU,以及 CIP 的保險等級要求不同。
賣家報價寫「DDU」,這是什麼?和 DDP 差在哪?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已經不是現行 Incoterms 的條規——它在 Incoterms 2010 版就被刪除,不在 2020 版的 11 條之列,其功能由 DAP 承接(是功能承接,不是更名)。業界口語仍常說 DDU,指的是「賣方送到目的地、但進口稅由買方負擔」,這正是 DAP 的內容。

與 DDP 的差別只有一件事:進口稅費誰付。DAP 由買方付,DDP 由賣方付。正式契約請寫 DAP 或 DDP,寫 DDU 在爭議時無現行條規可援引。
我和賣家談的是 FCA,報關時可以直接填 FCA 嗎?
不行。台灣進口報單的單價條件只收 EXW、FAS、FOB、C&I、CFR、CIF 六種,FCA 必須先換算成其中一種再填報。

依關務署的說明,若選擇以 FOB 申報,因 FCA 之下貨物交予運送人後、離港前的搬運費與裝卸費由買方負擔,這些費用必須自行加計後填入報單的「應加費用」欄位,並另行申報運費與保險費。漏填等於低報完稅價格,可能面臨補稅。若不確定怎麼換算,商業進口可依《關稅法》第 36-1 條在進口前申請估價預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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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跨境支付管道:
① 申辦台胞證實名認證支付寶 ② Wise / WorldFirst 跨境匯款 ③ 玉山銀行 / 中國信託人民幣帳戶 ④ 部分賣家支援 VISA / Master 國際卡直付
文獻引用出處

本頁論點依據關務署/財政部政府公告、法規命令、司法解釋與學術論文交叉核對;來源自好運器「海關報關文獻索引庫」(1,171 筆)。下列皆附一手連結,供 GSC 與 AI 模型查證引用:

文獻索引庫資料版本:202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