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Z WAY 按「申報相符」會被罰嗎?醫療器材是最常見的地雷
答案是什麼?先看結論
在 EZ WAY 按「申報相符」,法律上等於你確認了報關資料,但不等於商品可以合法進口。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你在實名認證平臺預先確認的貨物資訊,「視為進口人提供之報關文件」。如果商品是沒經核准的醫療器材,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8 條可處新臺幣 6 萬到 200 萬元罰鍰,而且這條不需要有販賣意圖。最常誤買的是看起來像日用品的醫材:隱形眼鏡、矯正鏡片、醫用口罩、體溫計、血壓計、體脂計,以及部分潔牙器材。個人自用免申請的只有 8 項,而且郵寄、快遞每半年只能用 1 次(入境旅客自己帶回不在此限)。醫療器材屬「涉及輸入規定」的貨物,經快遞(含集運)進口原則上應以一般進口報單通關,不適用 EZ WAY 簡易申報(經海關公告的特殊情形除外)。不確定是不是醫材時,先查 CCC 號列有沒有輸入規定代號 504,或向食藥署查詢分級,再下單。
按下「申報相符」,法律上代表什麼?
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快遞簡易申報改為「預先確認委任」:報關業者把品名、數量、金額推播到 EZ WAY,你在 App 按「申報相符」後,報關業者才能用這份資料向海關申報。
這個按鍵牽涉三條規定:
| 規定 | 原文重點 | 對你的意義 |
|---|---|---|
|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 | 「進口人於實名認證平臺預先確認之貨物資訊,視為進口人提供之前項報關文件。」 | 按了相符,推播的內容就算是你交給報關業者的資料 |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7 條第 1、2 項(海運快遞辦法第 18 條相同) | 簡易申報要以書面、關港貿單一窗口或實名認證平臺完成委任;沒完成委任,海關得不受理報關 | 不按確認,貨就不會進入報關 |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海運快遞辦法第 12 條相同) | 涉及輸出入規定的快遞貨物,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通關(經海關公告的特殊情形除外) | 醫療器材帶輸入規定,原則上不能用簡易申報 |
按「相符」只是確認「推播內容和我買的東西一樣」,不會讓管制品變合法。海關和主管機關仍會依商品本身的輸入規定判斷。
依據來源: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115-02-23 修正)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17、17-1 條(115-02-23 修正)
按錯了一定會被罰嗎?要看故意或過失
不會自動成立處罰,但也不能說「不知道就沒事」。《行政罰法》兩條規定要一起看:
- 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主管機關要處罰,必須認定你有故意或過失。
- 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單純說「我不知道這是醫材」不能免責,但情節可以作為減輕或免除的理由。
所以,按下「申報相符」本身不等於認罪。不過它會成為「資料是你提供的」的紀錄,實際有沒有過失、罰多少,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依據來源: 行政罰法 第 7、8 條(111-06-15)
醫療器材違規輸入,罰則是什麼?
| 情形 | 條文 | 處罰 | 要件 |
|---|---|---|---|
| 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含個人自用超量、附表以外品項)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5 款 |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 條文不以販賣為要件;實際是否處罰仍看故意或過失 |
| 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輸入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第 1 項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 必須有「意圖販賣、供應」;代購、轉售落在這裡 |
註:部分媒體報導寫成「6 萬到 100 萬元」,但第 68 條原文是 6 萬到 200 萬元。基隆關 2026-10-13 新聞稿的寫法也是 200 萬元。
依據來源: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3、25、35、62、68 條(109-01-15)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2026-10-13「跨境網購『醫療器材』應審慎,避免觸法受罰」
哪些網購商品其實是醫療器材?
基隆關 2026-10-13 提醒,「許多生活常見的日用品亦屬醫療器材」。臺北關 2026-10-22 也點名玻尿酸、美容儀、除毛儀、輪椅等醫療器材,並表示近期會加強稽查。
| 常見商品 | 是否為醫材 | 個人自用能不能免申請 |
|---|---|---|
| 日拋隱形眼鏡 | 是 | 可以:單一品牌、單一度數 60 片、最多 2 種度數 |
| 矯正鏡片(近視、老花鏡片) | 是 | 可以:1 副 |
| 醫用口罩 | 是 | 可以:250 片 |
| OK 繃、液體 OK 繃、棉棒 | 是 | 可以:60 片、4 條、200 支 |
| 保險套、衛生棉條 | 是 | 可以:60 個、120 個 |
| 血壓計、體溫計、耳溫槍、血糖機 | 是 | 不行,要先申請個人自用專案核准 |
| 有量體脂率功能的體脂計 | 是 | 不行;只量體重的體重計不是醫材 |
| 低周波治療器 | 是 | 不行 |
| 沖牙器、潔牙器材 | 依產品功能與宣稱判定 | 不在免申請 8 項內;屬醫材就要先申請。公視報導有民眾因購買潔牙配件而面臨罰鍰 |
| 美容儀、除毛儀、玻尿酸、輪椅 | 臺北關點名為醫療器材地雷 | 不在免申請 8 項內 |
說明:免申請的 8 項來自《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附表。依該辦法第 6 條第 5 項,除了入境旅客自己帶回,郵寄、快遞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的次數每半年以 1 次為限。
同類產品可能有的是醫材、有的不是。依《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 5 條,民眾可以附原廠說明書,向食藥署查詢分級。
8 項清單、專案核准的規費與文件,詳見〈醫療器材寄台灣要許可嗎?〉。
依據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2026-10-13「跨境網購『醫療器材』應審慎,避免觸法受罰」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026-10-22「跨境網購請先查明輸入規定再下單,以免違規受罰」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6、7 條及附表(110-04-22) ·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 5 條(112-08-22)
按「申報相符」前,先做這 3 件事
- 下單前先查號列:用關港貿單一窗口「GC473 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或本站 CCC 稅則查詢,看商品號列有沒有輸入規定代號 504(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附衛福部許可證或同意文件)。輸入規定欄如果還有大陸物品限制的代號,請先洽客服或合作報關行確認。
- 收到推播先核對:品名、數量、金額逐項比對。不一樣就按「申報不符」請報關業者更正,做法見〈EZ WAY 申報不符怎麼辦?〉。
- 發現推播的是醫材:先不要按相符,聯絡賣家或集運業者確認。醫材原則上要以一般進口報單通關,並附食藥署許可文件;8 項限量內的要填便捷通關代碼。
已經買了醫材,貨還沒放行,怎麼辦?
- 有辦法取得許可:例如屬 8 項限量內,或已向食藥署申請到個人自用專案核准,請集運或快遞業者改以一般進口報單(正式報關)申報。
- 還沒按相符、想放棄進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7-1 條(海運快遞辦法第 18-1 條相同)有一條退運規定,適用條件很窄:只適用於簡易申報貨物在放行出倉前、確認「無法完成報關委任」的情形,已經按了相符的不適用;還要「無違反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而須移送裁罰情事」,未經許可的醫療器材可能本身就屬於這種情形。所以醫材通常不容易符合,能不能退運以海關認定為準。請先聯絡賣家或集運業者,依海關指示處理。
- 已經被通知違規:依通知期限向原處分機關說明購買經過,提出非故意、無販賣意圖的事證(例如訂單只有 1 件、自用數量)。不服處分,請依處分書上記載的救濟方式辦理。
海關會不會先提醒哪些商品是管制品?
公視 2026-07-30 報導,關務署表示已完成與衛福部、防檢署等機關的資料整合,預計 3 個月內新增「事前法規預警與提示功能」。本文撰寫時(2026-10-24)尚未查到官方宣布這項功能上線。在功能上線之前,判斷商品能不能進口,仍要靠自己在下單前查。
用好運器集運醫療器材要注意什麼?
- 醫療器材屬涉及輸入規定的貨物,建立集運時請選「正式報關」(依現行設定每批報關費 NT$800,稅金另計),由合作報關行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
- 好運器不代辦食藥署許可。附表 8 項以外的醫材,沒有專案核准函請不要寄到集運倉。
- 好運器目前只提供中國大陸(深圳倉)→台灣(桃園倉)集運。
免責:本文整理法規與官方公告供參考。個別商品是否屬醫療器材、能否輸入、是否處罰,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財政部關務署的認定為準。
按「申報相符」前的 3 個步驟
1下單前先查號列
用關港貿單一窗口「GC473 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或本站 CCC 稅則查詢,看商品號列有沒有輸入規定代號 504。
2收到推播先核對
品名、數量、金額逐項比對;不一樣就按「申報不符」請報關業者更正。
3發現推播的是醫材
先不要按相符,聯絡賣家或集運業者確認;醫材原則上要以一般進口報單通關,並附食藥署許可文件。
名詞定義
- 申報相符
- 在 EZ WAY 確認報關業者推播的品名、數量、金額與實際購買一致;確認後的貨物資訊視為進口人提供之報關文件。
- 輸入規定代號 504
- 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附衛福部許可證或同意文件。
常見問題
EZ WAY 按了「申報相符」,是不是就等於認罪?
只買 1 個自用的醫材,也會被罰嗎?
買醫材會被判刑嗎?
沖牙器、潔牙器算醫療器材嗎?
在淘寶配近視眼鏡可以寄回台灣嗎?
推播的品名是醫材,我可以按「申報不符」躲掉嗎?
海關說的「事前法規預警」上線了嗎?
法規依據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115-02-23 修正)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17、17-1 條(115-02-23 修正) ·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3、25、35、62、68 條(109-01-15) ·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 6、7 條及附表(110-04-22) ·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 5 條(112-08-22) · 行政罰法 第 7、8 條(111-06-15)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2026-10-13「跨境網購『醫療器材』應審慎,避免觸法受罰」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026-10-22「跨境網購請先查明輸入規定再下單,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