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茶葉寄台灣能不能寄?2026 檢疫、產地限制與關稅一次看
- ☕ 咖啡可寄:烘焙熟豆、濾掛、掛耳包關稅 0%;即溶咖啡、咖啡萃取 2%。中國線同樣可寄。
- ⚠️ 咖啡生豆具發芽能力,輸入規定含代號 B01(應施檢疫植物產品),須輸出國官方植物檢疫證明書,個人自用幾乎無法取得。
- 🔴 中國產綠茶、紅茶、烏龍(部分發酵茶)標示 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不得以集運、郵包或快遞方式輸入台灣。
- ✅ 普洱茶是例外:CCC 0902.30.10、0902.40.10 不含 MW0,中國產可輸入,關稅 17%。
- 🍵 即溶茶、奶茶粉、茶萃取(CCC 2101.20)不含 MW0 可寄,但關稅高達 27.5%——是即溶咖啡 2% 的十倍以上。
稅率取自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庫(CCC 11 碼);輸入規定代號取自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貨品輸出入規定。
最後更新:2026-07-30|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植物防疫檢疫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咖啡:生豆 vs 烘焙豆的檢疫分野
咖啡的關稅在台灣極低——整個 0901 節(生豆與烘焙豆)第一欄稅率都是 0%,即溶與萃取類(2101.11、2101.12)也只有 2%。真正的門檻不在稅,而在植物檢疫:豆子還能不能發芽。
可寄:不具發芽能力的加工品
- 烘焙熟豆(經高溫烘焙,胚芽已失活)— CCC 0901.21
- 濾掛咖啡、掛耳包(已研磨並分裝)
- 即溶咖啡、咖啡萃取液、咖啡濃縮膠囊 — CCC 2101.11/2101.12
- 輸入規定僅列 F01(食品輸入查驗),不含植物檢疫代號
受限:咖啡生豆(未烘焙)
- 未烘焙生豆具發芽能力,屬應施檢疫植物產品
- CCC 0901.11 輸入規定含 B01:應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檢疫規定辦理
- 須由輸出國官方簽發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向農業部防檢署申報、檢疫合格才能輸入
- 個人自用管道通常無法取得該證明,實務上生豆郵寄/集運幾乎不可行
務實建議:想喝特定莊園的豆子,改買已烘焙熟豆即可正常集運,稅率一樣是 0%。若確實需要生豆,須走商業進口管道完成正式報關與檢疫程序。生豆的問題是檢疫、不是關稅——這點常被誤解。
茶葉:產地決定能不能寄
茶葉和咖啡最大的不同,是它額外受兩岸貿易管制。台灣對大陸物品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只有主管機關公告准許的項目才能進來。
MW0 是什麼?
在貨品輸出入規定中,稅則號列若標示輸入規定代號 MW0,代表「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也就是說,該項貨品只要原產地是中國大陸,就不在准許輸入清單內,不能以一般貿易、郵包、快遞或集運方式進口;由其他國家生產的同款商品則不受此限。
各茶類的產地限制與稅率
| 茶類(CCC 11 碼) | 第一欄關稅 | 陸產可否輸入 |
|---|---|---|
| 綠茶(未發酵),每包 ≤ 3 公斤 0902.10.00.00-7 |
17% | 不准輸入 |
| 其他綠茶(未發酵),每包 > 3 公斤 0902.20.00.90-6 |
17% | 不准輸入 |
| 部分發酵茶(烏龍、鐵觀音等),每包 ≤ 3 公斤 0902.30.20.00-9 |
25% | 不准輸入 |
| 部分發酵茶,每包 > 3 公斤 0902.40.20.00-7 |
22% | 不准輸入 |
| 其他紅茶(發酵),每包 ≤ 3 公斤 0902.30.90.00-4 |
17% | 不准輸入 |
| 普洱茶,每包 ≤ 3 公斤 0902.30.10.00-1 |
17% | 可輸入 |
| 普洱茶,每包 > 3 公斤 0902.40.10.00-9 |
17% | 可輸入 |
| 即溶茶、奶茶粉、茶萃取及以茶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 2101.20.00.00-0 |
27.5% | 可輸入 |
兩個容易忽略的細節:①「每包是否超過 3 公斤」會改變稅則與稅率——部分發酵茶小包裝 25%、大包裝反而是 22%。②同樣掛在 0902.30 之下,普洱茶 17%、部分發酵茶 25%、其他紅茶 17%,不能用「0902.30 就是 25%」一概而論。
對走中國線的集運客戶而言:能寄的茶類實際上只有普洱茶與即溶茶/奶茶粉等茶製品兩類。想買中國產的龍井、碧螺春、鐵觀音、正山小種,透過集運無法合法進口;若商品原產地是台灣、日本、斯里蘭卡、印度等其他國家,則不受 MW0 限制,依一般稅則與查驗規定辦理即可。
咖啡/茶葉 CCC 稅率總表
以下稅率取自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庫第一欄(一般稅率)。實際適用稅率仍以海關依 CCC 11 碼核定為準;部分國家適用第二欄優惠稅率(如紐西蘭、新加坡的茶葉為 0%)。
| 品項 | CCC 稅則 | 關稅 | 輸入規定 | 重點 |
|---|---|---|---|---|
| 咖啡生豆(未焙製、未抽除咖啡鹼) 帶入 | 0901.11.00.00-7 | 0% | B01 F01 | 須植物檢疫證明書,個人幾乎無法取得 |
| 烘焙咖啡熟豆、濾掛、掛耳 帶入 | 0901.21.00.00-5 | 0% | F01 | 加工食品,正常可寄 |
| 即溶咖啡、咖啡萃取物 帶入 | 2101.11.00.00-1 | 2% | F01 | 加工食品,正常可寄 |
| 以咖啡為主成分之調製品 帶入 | 2101.12.00.00-0 | 2% | F01 | 三合一咖啡等 |
| 綠茶(≤ 3 公斤/包) 帶入 | 0902.10.00.00-7 | 17% | 465 F01 MW0 | 陸產不准輸入 |
| 部分發酵茶/烏龍(≤ 3 公斤/包) 帶入 | 0902.30.20.00-9 | 25% | 465 F01 MW0 | 陸產不准輸入 |
| 部分發酵茶/烏龍(> 3 公斤/包) 帶入 | 0902.40.20.00-7 | 22% | 465 F01 MW0 | 大包裝稅率反而較低 |
| 其他紅茶(≤ 3 公斤/包) 帶入 | 0902.30.90.00-4 | 17% | 465 F01 MW0 | 陸產不准輸入 |
| 普洱茶(≤ 3 公斤/包) 帶入 | 0902.30.10.00-1 | 17% | F01 | 不含 MW0,陸產可輸入 |
| 即溶茶、奶茶粉、茶萃取調製品 帶入 | 2101.20.00.00-0 | 27.5% | F01 | 可寄但稅率為咖啡類的十倍以上 |
輸入規定代號說明
- F01: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公告辦理輸入查驗。
- B01: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 465: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政府核發之產地證明;但進口供自用且數量未超過 6 公斤者免附。
- 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完稅價格在 NT$2,000 以下的進口郵包多數可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因此單包咖啡、少量茶葉通常不會產生稅金;但免稅不等於免規定——MW0、B01、465 等輸入規定不會因為金額小而免除。
旅客隨身 vs 集運郵寄:兩套制度別搞混
網路上流傳的「茶葉 1 公斤、總量 6 公斤」其實是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限量規定,出自《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4 條附表,不能套用在集運或郵包上。兩者是不同制度,適用條件完全不同。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
- 茶葉各不得超過 1 公斤;農畜水產品類總量不得超過 6 公斤。
- 大陸地區物品另有特殊規定:茶葉限量 1 公斤、罐頭各限 6 罐,總量同樣 6 公斤以內。
- 陸產茶葉在此有例外空間:《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將「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列為准許輸入項目之一。
- 超過限量者,須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
集運、郵包、快遞
- 沒有第 10 款的旅客例外——該款限於「入境旅客攜帶入境」,郵寄、快遞與集運皆不適用。
- 因此標示 MW0 的陸產綠茶、紅茶、烏龍茶,不論數量多小都不能以集運方式進口。
- 非大陸產地的茶葉可正常寄送,依 465 規定辦理;自用且未超過 6 公斤者免附產地證明。
- 咖啡類(含中國產烘焙豆)不受 MW0 限制,正常集運即可。
- 需檢驗品項一律正式報關:只要該稅則號列需要辦動植物檢疫(B01)或食藥署輸入查驗(F01),就不能走空運快遞、海運快遞的簡易通關,必須辦正式報關;貨若已進快遞倉,須先移倉到一般倉才能辦理。
常見誤解:「我只寄 200 公克自己喝,應該沒關係吧?」——限量規定與准許輸入清單是兩件事。MW0 決定的是「這項貨品能不能進來」,不是「能進來多少」;少量自用不會讓不准輸入的品項變成准許輸入。
食品自用免查驗條件與販售禁令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個人自用、非商業目的自國外輸入之食品,符合下列條件者由海關逕行核放,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 一般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除外):單一項次價值 ≤ US$1,000 且重量 ≤ 6 公斤。烘焙咖啡、茶葉屬此類。
-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 ≤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 ≤ 36 瓶,且限原包裝。咖啡錠、茶錠適用此標準。
免查驗輸入的食品不得販售
以自用名義免查驗輸入的食品不得流入市面販售。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認定違規,並依同法第 47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想採購後轉售的賣家,必須循正式輸入查驗程序,不能用自用免查驗管道。
免查驗 ≠ 免檢疫、免輸入規定。咖啡生豆仍須符合 B01 植物檢疫、陸產茶葉仍受 MW0 限制、非自用或超量的茶葉仍須依 465 檢附產地證明。這三道關卡各自獨立,通過其中一道不代表其他自動免除。
咖啡茶葉寄台灣常見問題
法規依據與官方來源
輸入前請以商品成分、加工狀態、原產地、數量及 CCC 11 碼重新查詢;本頁摘要不能取代主管機關認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8 條(法規代碼 Q0040002):大陸地區物品原則不得輸入,僅公告准許項目及旅客攜帶等例外情形除外。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4 條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茶葉各不得超過 1 公斤、農畜水產品類總量 6 公斤。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7 條:自用免查驗輸入之食品不得販售,違者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貨品輸出入規定:輸入規定代號 B01(動植物檢疫)、465(產地證明,自用 6 公斤以下免附)、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