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機制與進口商準備
台灣現在禁止強迫勞動貨品進口了嗎?
已建立限制輸入的程序,但截至 2026-10-23 查無已公告的限制名單。行政院 2026-07-29 核定《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與《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經濟部收到合作國家認定的強迫勞動貨品資訊後,由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召開審定會,審定特定「實體」與貨品範圍,再由經濟部依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公告限制輸入;審定前可先採行最長 60 日的暫時限制。限制對象不是某類商品全部,而是被審定的實體與貨品。
本篇談台灣 2026 年 7 月建立的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機制、它的法源與罰則,以及對從中國大陸進口商品的公司有什麼實務意義。本頁不認定任何地區、企業或商品涉及強迫勞動;是否限制輸入,以經濟部與相關主管機關的公告為準。好運器只提供中國大陸→台灣集運(深圳集運倉與桃園大園營運倉),不是報關行,也不提供供應鏈稽核或證明。
行政院 2026 年 7 月核定了什麼?
經濟部與國際貿易署 2026-07-30 新聞稿、勞動部同日新聞稿的重點如下:
| 項目 | 內容 |
|---|---|
| 核定 | 行政院 2026-07-29 核定兩項要點 |
| 發布 | 2026-07-30 經濟部發布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勞動部發布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 |
| 形式 | 行政規則「要點」,規定審定與公告程序;不是新制定或修正的法律 |
| 資訊來源 | 經濟部接收或蒐集「合作國家」認定的強迫勞動貨品資訊 |
| 審定 | 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召開「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審定強迫勞動實體及貨品範圍 |
| 限制輸入的法源 | 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課稅區及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自由貿易港區) |
| 邊境執行 | 財政部關務署(海關)於邊境查驗 |
| 查獲處分 | 新聞稿寫明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經濟部依貿易法處分 |
兩項要點第一點都定義為「強迫或強制勞動所開採、生產或製造之貨品」。作業要點第二點另定義「強迫勞動實體」為「為強迫或強制勞動行為者」,限制輸入的範圍以審定會審定的實體及貨品為限。
台灣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的法源是什麼?
限制輸入用的是既有的《貿易法》,這次沒有為此修法。依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最近一次修正是 2019-12-25。經濟部 2026-07-25 新聞稿也寫明「以貿易法為管制強迫勞動貨品進口之法源」。
| 條文 | 原文重點 | 在本機制的角色 |
|---|---|---|
| 貿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 | 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 | 限制輸入的依據 |
| 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 | 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名稱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 | 經濟部公告限制輸入的實體與貨品 |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進儲前須經核准 | 貨品主管機關公告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應經核准 |
| 貿易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 | 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 罰則,見下文 |
截至 2026-10-23,本站查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與勞動部官網新聞稿及勞動部「強迫勞動防制專區」,沒有找到依此機制公告的限制輸入實體或貨品名單。查無不代表不存在;進口前請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的最新公告為準。
強迫勞動貨品要怎麼被審定並限制輸入?
依兩項要點原文,流程分成下面 6 步:
1經濟部接收資訊
經濟部接收或蒐集合作國家認定的強迫勞動貨品資訊後,函送勞動部(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
2審定前的暫時限制
勞動部召集審定會常設委員,可在審定會決議前,對可能涉及強迫勞動的實體及貨品採行「一定期間內限制輸入」的措施,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再由經濟部依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公告(設置要點第五點、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
3審定會 30 日內作成決議
審定會應於經濟部函送資訊之日起 30 日內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審定強迫勞動實體及貨品範圍(設置要點第六點)。
45 日內公告限制輸入
勞動部於 5 日內把決議函送經濟部及貨品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收到決議 5 日內公告限制輸入,貨品主管機關公告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應經核准(設置要點第七點、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三項、第五點)。
5海關邊境查驗與處分
海關於邊境查驗;查獲的強迫勞動貨品,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經濟部依貿易法處分(經濟部 2026-07-30 新聞稿)。
6修改或撤銷時解除限制
合作國家修改或撤銷其認定時,經濟部函送勞動部,審定會決議後由經濟部辦理解除限制輸入的公告(作業要點第四點)。暫時限制的公告在期間屆滿,或依審定會決議所為的公告生效時,失其效力(作業要點第六點)。
作業要點第二點寫明,限制輸入的貨品以審定會審定的強迫勞動實體及貨品,以及審定前採行暫時限制者為限。也就是說,判斷重點是「誰生產的、哪些貨品」,不是只看商品類別或稅則號列。
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由誰組成?
依設置要點第三點,審定會置委員 12 人:
| 角色 | 人數 | 組成 |
|---|---|---|
| 共同召集人 | 2 | 經濟部部長及勞動部部長,或其分別指定的人員 |
| 常設委員 | 4 | 經濟部、勞動部、財政部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指派的代表 |
| 其他委員 | 6 | 內政部、外交部、交通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大陸委員會代表各 1 人 |
- 委員任期最長 2 年,期滿得續聘(設置要點第四點)。
- 審定會的任務:參考合作國家的認定資訊,啟動限制輸入案件的審定、撤銷或修改;處理審定程序;跨部會協調(設置要點第二點)。
- 幕僚作業由勞動部人員兼辦(設置要點第八點)。
進口被公告限制的強迫勞動貨品,會怎麼罰?
被公告限制輸入後,貨品就屬於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限制輸出入貨品。罰則的對象是出進口人:
| 依據 | 行為 | 處分 |
|---|---|---|
| 貿易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出進口人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予警告、處新臺幣 60,000 元以上 3,000,000 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
| 貿易法第 28 條第 2 項 |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 | 除前項處罰外,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
| 關稅法 | 海關查獲 | 新聞稿寫明由財政部依關稅法處分,未列條號;本頁不自行推定條文 |
貿易法現行條文仍寫「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該局已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什麼台灣在 2026 年建立這套機制?
官方新聞稿提到的背景是美國的「強迫勞動 301 調查」:
- 經濟部 2026-07-25 新聞稿: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依《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於美東時間 7 月 23 日公告,自 2026-07-24 正式實施強迫勞動 301 條款關稅措施。
- 同一新聞稿:台灣與歐盟適用 10% 且不疊加最惠國(MFN)稅率;日本、韓國為 12.5% 不疊加;中國大陸、越南、泰國等適用 12.5% 並疊加 MFN 稅率。
- 勞動部 2026-07-30 新聞稿:臺灣已在與美國的協議承諾執行強迫勞動貨品進口禁令;審定機制與美國等合作國家同步。
- 經濟部新聞稿也說明,目前依 301 條款公布的只是「強迫勞動」項目的關稅,另有「產能過剩」調查尚未有最終稅率。
美國的 301 關稅影響的是台灣出口到美國的貨品稅率;本頁的審定機制管的是輸入台灣的貨品。兩者有政策關聯,但適用對象不同。
美國、歐盟與國際勞工組織怎麼規定?
勞動部新聞稿指出,美國、歐盟等主要經濟體均已建立強迫勞動貨品禁止輸入制度。各規定重點如下:
| 規定 | 重點 | 時程 |
|---|---|---|
| 美國 19 U.S.C. §1307(1930 年關稅法第 307 條) | 全部或部分以強迫勞動等方式在外國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貨品,不得進入美國港口;2016 年修法(Pub. L. 114–125)刪除原本的國內需求例外 | 1930 年起 |
| 美國《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UFLPA,Pub. L. 117–78) | 依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說明: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採、生產或製造,或由 UFLPA 實體清單上的實體製造的貨品,依 §1307 禁止輸入美國;進口人可依程序舉證推翻 | 推定規定 2022-06-21 生效 |
| 歐盟 (EU) 2024/3015 強迫勞動產品禁令 | 以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銷售,也不得自歐盟出口;執委會提供風險資料庫與指引 | 2024-11-19 通過;2027-12-14 起適用 |
| 國際勞工組織第 29 號《強迫勞動公約》 | 強迫勞動指以任何懲罰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且該人並非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2014 年另通過議定書 | 1930 年通過 |
上表只轉述各國官方對其法律適用範圍的說明,不代表好運器對任何地區、企業或商品的認定。台灣的限制範圍以台灣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從中國大陸進口的台灣公司,現在該準備什麼?
台灣的要點規定的是政府的審定與公告程序,沒有要求進口商提交盡職調查報告。不過限制輸入以「實體+貨品」為對象,進口商要能說清楚貨從哪裡來。下列是依勞動部《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2026-02-13)整理的建議做法,不是法定義務:
| 做法 | 具體內容 |
|---|---|
| 追蹤公告 | 定期查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與勞動部「強迫勞動防制專區」;暫時限制最長 60 日、審定 30 日內決議,變動可能很快 |
| 供應商清單到「實體」層級 | 記錄實際製造商的名稱、地址,不只記錄貿易商、網店或平台賣家名稱 |
| 保存交易文件 | 採購合約或訂單、商業發票、裝箱單、付款紀錄、進口報單,與品名、數量對得起來 |
| 取得供應商聲明 | 請供應商書面說明製造地點、是否再外包,以及遵守禁止強迫勞動的承諾 |
| 風險自我評估 | 參考指引附錄一「強迫勞動風險自我評估表」與 ILO 的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 |
| 輸美或輸歐產品另外準備 | 產品若再出口到美國或歐盟,要另依美國 CBP 或歐盟規定準備追溯文件 |
ILO 的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
勞動部指引採用 ILO 2012 年發布、2025 年更新的《強迫勞動指標》:濫用弱勢處境、欺騙、行動限制、孤立、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恐嚇及威脅、扣留身分文件、扣發薪資、抵債勞務、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超時加班。
個人網購怎麼看?
要點沒有區分公司或個人,限制對象是被公告的實體與貨品。目前查無公告名單;若日後有公告,是否屬於限制範圍由主管機關與海關依個案認定,好運器不替你判斷。
保存文件可以讓你在被詢問時說明來源,但不代表貨品一定不受限制。是否限制輸入,以主管機關公告與海關查驗結果為準。
用好運器從中國大陸集運,和這個機制有什麼關係?
好運器只做中國大陸→台灣的進口集運,貨品從深圳集運倉出貨、經桃園大園營運倉配送。和這個機制有關的部分如下:
- 集運單請照實填寫品名、數量與價格;公司進貨建議同時保留供應商與實際製造商資料。
- 好運器不認定任何商品是否屬於強迫勞動貨品,也不提供供應鏈稽核、來源證明或合規證明。
- 好運器不是報關行,通關由合作報關行處理;若日後有限制輸入公告,依主管機關公告與海關查驗結果處理。
- 公司行號大量進貨或需要正式報關,請看公司行號進口與正式報關。
其他禁止或管制進口的規定,請看台灣禁止與管制進口清單;產地標示與轉運查緝,請看洗產地查緝說明。
研究怎麼看強迫勞動與供應鏈?
下面的研究與報告提供背景,不是針對台灣這次機制或特定地區、企業:
- 規模:國際勞工組織(ILO)等機構估計,2021 年全球約有 2,800 萬人處於強迫勞動(2022 年報告)。
- 經濟誘因:ILO 2024 年報告估計,強迫勞動每年產生約 2,360 億美元的非法利潤。
- 為什麼要追到上游:LeBaron(2021)分析供應鏈結構如何讓強迫勞動出現在全球供應鏈中;這也是各國規定要求追溯到實際製造者的背景。
- 盡職調查怎麼做:ILO 2025 年工作報告與勞動部 2026 年參考指引,都把風險辨識、供應商管理與文件留存列為核心步驟。
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常見用語是什麼?
- 強迫勞動貨品
- 兩項要點定義為強迫或強制勞動所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貨品。
- 強迫勞動實體
- 作業要點第二點定義為「為強迫或強制勞動行為者」;限制輸入以審定會審定的實體及貨品為限。
- 合作國家
- 要點中提供強迫勞動貨品認定資訊的國家;勞動部新聞稿提到與美國等合作國家同步。
- 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
- 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召集的跨部會審定會,委員 12 人,負責審定、撤銷或修改限制輸入案件。
- 限制輸入之措施
- 審定會決議前,由常設委員對可能涉及的實體及貨品採行的暫時限制,最長 60 日。
- 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
- 限制輸出入貨品的名稱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本機制用它公告限制輸入。
- 盡職調查
- 企業辨識、預防並處理營運與供應鏈中人權風險的持續程序;勞動部指引參考聯合國與 OECD 的準則。
資料來源與查核範圍是什麼?
以下來源於 2026-10-23 查閱;文件日期與查閱日分開標示,未明示日期者不補造。
政府與官方一手資料
- 經濟部新聞稿:落實人權保障與負責任供應鏈 跨部會聯手防堵強迫勞動貨品輸入|文件日期:2026-07-30;行政院 2026-07-29 核定兩項要點;審定流程、貿易法第 11 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海關查驗與處分分工。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新聞稿(附兩項要點 PDF)|文件日期:2026-07-30;同一新聞稿的國際貿易署版本,附件為兩項要點原文。
- 經濟部: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文件日期:2026-07-30;第一至七點:強迫勞動貨品與實體定義、暫時限制、審定會決議 5 日內公告、解除限制、公告失效。
- 勞動部: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文件日期:2026-07-30;第一至八點:任務、委員 12 人組成、任期 2 年、暫時限制最長 60 日、30 日內決議、5 日內函送。
- 勞動部新聞稿:勞動部攜手經濟部建立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機制|文件日期:2026-07-30;與美國等合作國家同步、臺灣已在與美國的協議承諾執行強迫勞動貨品進口禁令、審定期間採暫行限制輸入措施。
- 經濟部新聞稿:美國針對60國「強迫勞動301調查」公布新稅率|文件日期:2026-07-25;USTR 自 2026-07-24 實施強迫勞動 301 關稅;台灣 10% 不疊加 MFN;經濟部以貿易法為管制強迫勞動貨品進口之法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第 11 條|文件日期:2019-12-25;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及得予限制的事由;限制輸出入貨品由主管機關公告(文件日期為該法最近修正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第 28 條|文件日期:2019-12-25;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警告、新臺幣 60,000 元以上 3,000,000 元以下罰鍰或停止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入;情節重大得廢止登記。
-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文件日期:2019-01-16;第 1 項第 10 款: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進儲前須經核准。
- 勞動部: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文件日期:2026-02-13;ILO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企業行動方案架構、附錄一強迫勞動風險自我評估表。
- 美國法典:19 U.S.C. §1307(Cornell LII)|文件日期:未標示;禁止輸入全部或部分以強迫勞動等方式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貨品,以及強迫勞動的定義與修法沿革。
-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文件日期:未標示;UFLPA 可推翻推定的適用範圍,以及推定規定 2022-06-21 生效。
- 歐盟執委會:Forced Labour Single Portal|文件日期:未標示;(EU) 2024/3015 於 2024-11-19 通過、2027-12-14 起適用;強迫勞動產品不得在歐盟銷售或自歐盟出口。
- EUR-Lex:Regulation (EU) 2024/3015|文件日期:未標示;歐盟強迫勞動產品禁令規則原文(查閱時網站無法自動讀取,重點以執委會頁面比對)。
- 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公約(第 29 號,C029)|文件日期:1930;第 2 條第 1 項對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定義。
研究文獻與國際組織報告
The Role of Supply Chains in the Global Business of Forced Labour
從供應鏈的結構分析強迫勞動為什麼會出現在全球供應鏈中。
Global Estimates of Modern Slavery: Forced Labour and Forced Marriage
估計 2021 年全球約 2,800 萬人處於強迫勞動。
Profits and Poverty: The Economics of Forced Labour
估計強迫勞動每年產生的非法利潤約 2,360 億美元。
Due diligence against forced labour
國際勞工組織整理企業針對強迫勞動進行盡職調查的做法。
機制內容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勞動部新聞稿與兩項要點 PDF 原文。是否已有限制輸入公告,本站只查到各機關官網新聞稿與勞動部專區,未逐期檢索行政院公報,因此只寫「查無」。關稅法的處分條文新聞稿未列,本頁不推定。美國與歐盟規定依官方網頁說明,歐盟規則原文網站(EUR-Lex)與 ILO 法規資料庫在查閱時無法自動讀取,重點依執委會與 ILO 官方頁面比對。本頁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