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機制與進口商準備

台灣現在禁止強迫勞動貨品進口了嗎?

已建立限制輸入的程序,但截至 2026-10-23 查無已公告的限制名單。行政院 2026-07-29 核定《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與《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經濟部收到合作國家認定的強迫勞動貨品資訊後,由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召開審定會,審定特定「實體」與貨品範圍,再由經濟部依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公告限制輸入;審定前可先採行最長 60 日的暫時限制。限制對象不是某類商品全部,而是被審定的實體與貨品。

這篇談什麼?不談什麼?

本篇談台灣 2026 年 7 月建立的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機制、它的法源與罰則,以及對從中國大陸進口商品的公司有什麼實務意義。本頁不認定任何地區、企業或商品涉及強迫勞動;是否限制輸入,以經濟部與相關主管機關的公告為準。好運器只提供中國大陸→台灣集運(深圳集運倉與桃園大園營運倉),不是報關行,也不提供供應鏈稽核或證明。

行政院 2026 年 7 月核定了什麼?

經濟部與國際貿易署 2026-07-30 新聞稿、勞動部同日新聞稿的重點如下:

項目內容
核定行政院 2026-07-29 核定兩項要點
發布2026-07-30 經濟部發布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勞動部發布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
形式行政規則「要點」,規定審定與公告程序;不是新制定或修正的法律
資訊來源經濟部接收或蒐集「合作國家」認定的強迫勞動貨品資訊
審定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召開「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審定強迫勞動實體及貨品範圍
限制輸入的法源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課稅區及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自由貿易港區)
邊境執行財政部關務署(海關)於邊境查驗
查獲處分新聞稿寫明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經濟部依貿易法處分
「強迫勞動貨品」指什麼?

兩項要點第一點都定義為「強迫或強制勞動所開採、生產或製造之貨品」。作業要點第二點另定義「強迫勞動實體」為「為強迫或強制勞動行為者」,限制輸入的範圍以審定會審定的實體及貨品為限。

限制輸入用的是既有的《貿易法》,這次沒有為此修法。依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最近一次修正是 2019-12-25。經濟部 2026-07-25 新聞稿也寫明「以貿易法為管制強迫勞動貨品進口之法源」。

條文原文重點在本機制的角色
貿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限制輸入的依據
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名稱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經濟部公告限制輸入的實體與貨品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進儲前須經核准貨品主管機關公告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應經核准
貿易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罰則,見下文
查無已公告的限制名單

截至 2026-10-23,本站查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與勞動部官網新聞稿及勞動部「強迫勞動防制專區」,沒有找到依此機制公告的限制輸入實體或貨品名單。查無不代表不存在;進口前請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的最新公告為準。

強迫勞動貨品要怎麼被審定並限制輸入?

依兩項要點原文,流程分成下面 6 步:

1經濟部接收資訊

經濟部接收或蒐集合作國家認定的強迫勞動貨品資訊後,函送勞動部(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

2審定前的暫時限制

勞動部召集審定會常設委員,可在審定會決議前,對可能涉及強迫勞動的實體及貨品採行「一定期間內限制輸入」的措施,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再由經濟部依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公告(設置要點第五點、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

3審定會 30 日內作成決議

審定會應於經濟部函送資訊之日起 30 日內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審定強迫勞動實體及貨品範圍(設置要點第六點)。

45 日內公告限制輸入

勞動部於 5 日內把決議函送經濟部及貨品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收到決議 5 日內公告限制輸入,貨品主管機關公告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應經核准(設置要點第七點、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三項、第五點)。

5海關邊境查驗與處分

海關於邊境查驗;查獲的強迫勞動貨品,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經濟部依貿易法處分(經濟部 2026-07-30 新聞稿)。

6修改或撤銷時解除限制

合作國家修改或撤銷其認定時,經濟部函送勞動部,審定會決議後由經濟部辦理解除限制輸入的公告(作業要點第四點)。暫時限制的公告在期間屆滿,或依審定會決議所為的公告生效時,失其效力(作業要點第六點)。

限制的對象是「實體+貨品」

作業要點第二點寫明,限制輸入的貨品以審定會審定的強迫勞動實體及貨品,以及審定前採行暫時限制者為限。也就是說,判斷重點是「誰生產的、哪些貨品」,不是只看商品類別或稅則號列。

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由誰組成?

依設置要點第三點,審定會置委員 12 人:

角色人數組成
共同召集人2經濟部部長及勞動部部長,或其分別指定的人員
常設委員4經濟部、勞動部、財政部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指派的代表
其他委員6內政部、外交部、交通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大陸委員會代表各 1 人

進口被公告限制的強迫勞動貨品,會怎麼罰?

被公告限制輸入後,貨品就屬於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限制輸出入貨品。罰則的對象是出進口人:

依據行為處分
貿易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出進口人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予警告、處新臺幣 60,000 元以上 3,000,000 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貿易法第 28 條第 2 項前項情形情節重大除前項處罰外,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關稅法海關查獲新聞稿寫明由財政部依關稅法處分,未列條號;本頁不自行推定條文
條文寫的是「國際貿易局」

貿易法現行條文仍寫「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該局已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為什麼台灣在 2026 年建立這套機制?

官方新聞稿提到的背景是美國的「強迫勞動 301 調查」:

兩件事要分開看

美國的 301 關稅影響的是台灣出口到美國的貨品稅率;本頁的審定機制管的是輸入台灣的貨品。兩者有政策關聯,但適用對象不同。

美國、歐盟與國際勞工組織怎麼規定?

勞動部新聞稿指出,美國、歐盟等主要經濟體均已建立強迫勞動貨品禁止輸入制度。各規定重點如下:

規定重點時程
美國 19 U.S.C. §1307(1930 年關稅法第 307 條)全部或部分以強迫勞動等方式在外國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貨品,不得進入美國港口;2016 年修法(Pub. L. 114–125)刪除原本的國內需求例外1930 年起
美國《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UFLPA,Pub. L. 117–78)依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說明: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採、生產或製造,或由 UFLPA 實體清單上的實體製造的貨品,依 §1307 禁止輸入美國;進口人可依程序舉證推翻推定規定 2022-06-21 生效
歐盟 (EU) 2024/3015 強迫勞動產品禁令以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銷售,也不得自歐盟出口;執委會提供風險資料庫與指引2024-11-19 通過;2027-12-14 起適用
國際勞工組織第 29 號《強迫勞動公約》強迫勞動指以任何懲罰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且該人並非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2014 年另通過議定書1930 年通過
本頁不判斷任何地區或企業

上表只轉述各國官方對其法律適用範圍的說明,不代表好運器對任何地區、企業或商品的認定。台灣的限制範圍以台灣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從中國大陸進口的台灣公司,現在該準備什麼?

台灣的要點規定的是政府的審定與公告程序,沒有要求進口商提交盡職調查報告。不過限制輸入以「實體+貨品」為對象,進口商要能說清楚貨從哪裡來。下列是依勞動部《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2026-02-13)整理的建議做法,不是法定義務:

做法具體內容
追蹤公告定期查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與勞動部「強迫勞動防制專區」;暫時限制最長 60 日、審定 30 日內決議,變動可能很快
供應商清單到「實體」層級記錄實際製造商的名稱、地址,不只記錄貿易商、網店或平台賣家名稱
保存交易文件採購合約或訂單、商業發票、裝箱單、付款紀錄、進口報單,與品名、數量對得起來
取得供應商聲明請供應商書面說明製造地點、是否再外包,以及遵守禁止強迫勞動的承諾
風險自我評估參考指引附錄一「強迫勞動風險自我評估表」與 ILO 的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
輸美或輸歐產品另外準備產品若再出口到美國或歐盟,要另依美國 CBP 或歐盟規定準備追溯文件

ILO 的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

勞動部指引採用 ILO 2012 年發布、2025 年更新的《強迫勞動指標》:濫用弱勢處境、欺騙、行動限制、孤立、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恐嚇及威脅、扣留身分文件、扣發薪資、抵債勞務、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超時加班。

個人網購怎麼看?

要點沒有區分公司或個人,限制對象是被公告的實體與貨品。目前查無公告名單;若日後有公告,是否屬於限制範圍由主管機關與海關依個案認定,好運器不替你判斷。

文件留存是為了說得清楚,不是保證放行

保存文件可以讓你在被詢問時說明來源,但不代表貨品一定不受限制。是否限制輸入,以主管機關公告與海關查驗結果為準。

用好運器從中國大陸集運,和這個機制有什麼關係?

好運器只做中國大陸→台灣的進口集運,貨品從深圳集運倉出貨、經桃園大園營運倉配送。和這個機制有關的部分如下:

延伸閱讀

其他禁止或管制進口的規定,請看台灣禁止與管制進口清單;產地標示與轉運查緝,請看洗產地查緝說明。

研究怎麼看強迫勞動與供應鏈?

下面的研究與報告提供背景,不是針對台灣這次機制或特定地區、企業:

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常見用語是什麼?

強迫勞動貨品
兩項要點定義為強迫或強制勞動所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貨品。
強迫勞動實體
作業要點第二點定義為「為強迫或強制勞動行為者」;限制輸入以審定會審定的實體及貨品為限。
合作國家
要點中提供強迫勞動貨品認定資訊的國家;勞動部新聞稿提到與美國等合作國家同步。
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
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召集的跨部會審定會,委員 12 人,負責審定、撤銷或修改限制輸入案件。
限制輸入之措施
審定會決議前,由常設委員對可能涉及的實體及貨品採行的暫時限制,最長 60 日。
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
限制輸出入貨品的名稱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本機制用它公告限制輸入。
盡職調查
企業辨識、預防並處理營運與供應鏈中人權風險的持續程序;勞動部指引參考聯合國與 OECD 的準則。

資料來源與查核範圍是什麼?

以下來源於 2026-10-23 查閱;文件日期與查閱日分開標示,未明示日期者不補造。

政府與官方一手資料

研究文獻與國際組織報告

The Role of Supply Chains in the Global Business of Forced Labour

Genevieve LeBaron · 2021 · Journal of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57(2): 29–42

從供應鏈的結構分析強迫勞動為什麼會出現在全球供應鏈中。

Global Estimates of Modern Slavery: Forced Labour and Forced Marriage

ILO, Walk Free, IOM · 2022-09-12

估計 2021 年全球約 2,800 萬人處於強迫勞動。

Profits and Poverty: The Economics of Forced Labour

ILO · 2024

估計強迫勞動每年產生的非法利潤約 2,360 億美元。

Due diligence against forced labour

ILO · 2025

國際勞工組織整理企業針對強迫勞動進行盡職調查的做法。

查證限度

機制內容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勞動部新聞稿與兩項要點 PDF 原文。是否已有限制輸入公告,本站只查到各機關官網新聞稿與勞動部專區,未逐期檢索行政院公報,因此只寫「查無」。關稅法的處分條文新聞稿未列,本頁不推定。美國與歐盟規定依官方網頁說明,歐盟規則原文網站(EUR-Lex)與 ILO 法規資料庫在查閱時無法自動讀取,重點依執委會與 ILO 官方頁面比對。本頁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勞動部。

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有哪些常見問題?

台灣什麼時候開始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

行政院 2026-07-29 核定兩項要點,經濟部與勞動部 2026-07-30 發布,建立審定與公告程序。實際限制要等經濟部依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公告特定實體與貨品;截至 2026-10-23 查無已公告的名單。

限制輸入的法源是什麼?

課稅區及保稅區依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由經濟部公告限制輸入;自由貿易港區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由貨品主管機關公告進儲應經核准。這次沒有為此修法。

誰決定哪些貨品被限制?

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召開的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依合作國家認定的資訊審定強迫勞動實體及貨品範圍。審定會委員 12 人,常設委員來自經濟部、勞動部、財政部與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審定要多久?

審定會應於經濟部函送資訊之日起 30 日內作成決議;決議由勞動部 5 日內函送,經濟部收到後 5 日內公告。審定前可先採行最長 60 日的暫時限制。

進口被限制的貨品會罰多少?

依貿易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出進口人違反限制輸出入貨品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予警告、處新臺幣 60,000 元以上 3,000,000 元以下罰鍰,或停止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入;情節重大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海關查獲另由財政部依關稅法處分。

是不是所有從中國大陸進口的商品都受影響?

不是。限制對象是審定會審定的特定實體及貨品,不是某個國家或某類商品全部禁止。目前查無公告名單,進口前請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為準。

進口商一定要做盡職調查嗎?

台灣的要點沒有要求進口商提交盡職調查報告。勞動部《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2026-02-13)是參考指引,建議企業建立政策承諾、現況盤點、風險辨識與供應鏈管理等機制。

和美國、歐盟的規定有什麼不同?

美國 19 U.S.C. §1307 自 1930 年起禁止輸入強迫勞動貨品,UFLPA 的推定規定 2022-06-21 生效;歐盟 (EU) 2024/3015 自 2027-12-14 起適用,同時管銷售與出口。台灣是以貿易法公告限制特定實體及貨品輸入。

好運器可以幫我確認商品有沒有涉及強迫勞動嗎?

不可以。好運器只提供中國大陸→台灣集運,不認定商品是否屬於強迫勞動貨品,也不提供供應鏈稽核、來源證明或合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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