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產地會判刑嗎?調查局查辦 60 案的罪名與門檻
洗產地會判刑嗎?
可能會。法務部調查局 2026-09-03 公布,2026 年 8 月 1 日至 28 日與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合作查辦 60 件洗產地案、約談 90 人次,違法出口金額新臺幣 139,789,562 元,以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第 215 條與第 216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第 255 條第 1 項(虛偽標記原產國)移送 12 個地檢署偵辦。手法是中國貨進口後沒有達到實質轉型,就在外箱標 MADE IN TAIWAN 並附不實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出口美國。這些罪的法定刑都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最重是第 215 條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案件目前是移送偵辦,不是判決結果。
本篇談的是台灣執法機關怎麼查洗產地、涉及哪些刑事罪名,以及在台灣轉售中國大陸商品時的產地標示。「洗產地」的定義、進口原產地判斷順序與檢舉管道,請看原產地規則與洗產地。好運器只提供中國大陸→台灣集運(深圳集運倉與桃園大園營運倉),不做出口、不經手輸美貨物,也不提供改標或產地證明服務。
調查局 2026 年 8 月查到什麼?
這次是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與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合作的專案。新聞稿公布的數字如下:
| 項目 | 數字 | 說明 |
|---|---|---|
| 查辦期間 | 2026-08-01~2026-08-28 | 新聞稿以民國 115 年表示 |
| 執行案件 | 60 案 | 動員 405 人次 |
| 約談 | 90 人次 | 犯罪嫌疑人與關係人 |
| 違法出口金額 | 新臺幣 139,789,562 元 | 依新聞稿原文金額 |
| 移送 | 12 個地方檢察署 | 包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發布 | 2026-09-03 15:10 | 法務部調查局公共事務室 |
安防監控與電子設備
其中一案涉及中國大陸深圳安防企業旗下的香港公司,負責安全監控產品與電子設備進出口。調查局指出,它所屬的行業協會實質上受中國公安部等政府部門監管。
光收發模組
深圳廠商生產的光收發模組只經「初步加工」就出口美國。調查局說明,這類晶片與韌體涉及資料傳輸安全,若被植入後門,可能造成關鍵基礎設施斷網或阻斷服務攻擊。
變壓器與控制箱
深圳、溫州、上海、長春等地企業生產的電力與自動化控制系統(TRANSFORMER、CONTROL BOX),進口後未達實質轉型,就在嘜頭與外箱標 MADE IN TAIWAN,附不實聲明書出口美國。
其他常見品項
調查局也發現有廠商把中國進口的電子線材與元件、繼電器、化學原料、電器用品、模具、工具機零件,直接在外包裝改標 MADE IN TAIWAN 後復出口美國。
新聞稿點名了數家中國大陸企業,但案件仍在檢察署偵辦,尚未起訴或判決。本頁以產品類型說明手法,原文請看調查局新聞稿。
洗產地涉及哪些罪?最重判多久?
調查局移送的 4 個條文都在《中華民國刑法》。下表列的是法定刑上限,實際刑度由法院依個案決定;罰金數額是 2019-12-25 修正後的新臺幣現額:
| 條文 | 罪名 | 構成要件(摘要) | 法定刑 |
|---|---|---|---|
| 第 212 條 |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 | 偽造、變造護照、證書等「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調查局以本條移送,新聞稿沒有說明對應的是哪一份文書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 第 215 條 | 業務上登載不實 | 限「從事業務之人」:明知是不實的事項,登載在業務上作成的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
| 第 216 條 | 行使偽造或登載不實文書 | 把上面這些文書拿去使用,例如報關出口時附上 | 依第 212 條或第 215 條處斷 |
| 第 255 條第 1 項 | 虛偽標記原產國 | 「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的原產國或品質作虛偽的標記或其他表示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 |
| 第 255 條第 2 項 | 販賣虛偽標記商品 | 明知是前項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 | 與第 1 項相同 |
《貿易法》第 17 條禁止出進口人「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以及「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違反時依第 28 條,貿易署可以警告、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入;情節重大的還可以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貿易法》對產地標示不實只有行政罰,刑事責任來自刑法。
這 60 案目前是調查局移送地檢署偵辦。聲明書是否屬於刑法第 212 條的「特種文書」,是調查局移送時的見解,本站查詢時沒有找到法院判決;最後是否起訴、成立哪條罪,由檢察官與法院決定。
中國零件在台灣加工,什麼情況才能標台灣製?
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3 條,輸出貨品要以台灣為原產地,必須在台灣「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或在台灣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第 5 條定義的實質轉型有兩個條件,符合其中一個即可:
| 判斷項目 | 條件 | 依據 |
|---|---|---|
| 稅則號列改變 | 加工或製造後的貨品,和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 6 碼號列不同 | 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附加價值率 | 號列沒有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 35%,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署公告的重要製程 | 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附加價值率怎麼算 | (貨品出口價格 FOB-直接與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 CIF)÷ 貨品出口價格 FOB | 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
| 不算實質轉型 | 運送或儲存所需的保存作業;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不造成重大差異的組合或混合;簡單切割、接合、裝配或組裝;檢測、簡單乾燥、稀釋或濃縮 | 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 |
| 沒達到可以怎麼標 | 可以標「在臺灣加工」或加工工序,但要同時標示原產地;只做包裝、重貼標籤這類作業時,只能標加工工序 |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7 條 |
| 輸美出口要附的文件 | 2025-05-07 起,輸往美國的台灣產製貨品申報一般出口報單(G3、G5、D5、B8、B9)時,要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 貿易署 2025-04-24 貿管理字第 1140652188 號公告 |
一台控制箱出口價 FOB 新臺幣 100 萬元,其中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零件 CIF 70 萬元,附加價值率=(100-70)÷ 100=30%,沒有超過 35%。如果加工後稅則前 6 碼也沒有改變,就不能標台灣製。
35% 與前 6 碼是台灣出口端的認定基準;貨物進入美國時,美國海關依美國自己的原產地規定判斷。研究也指出,各國原產地規則至今沒有全球統一版本。
為什麼現在查得特別嚴?
調查局新聞稿把原因放在美中貿易戰:美國對中國製品課高關稅,中國以「洗產地」等方式繞道出口。和本案相關的公開文件如下:
- 美國行政命令 14326:2025-07-31 簽署,第 3 條規定,經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認定為規避關稅而轉運的貨物,加徵 40% 從價稅,並適用 19 U.S.C. §1592 罰則。
- 白宮報告〈The Great Transshipment Scam〉:白宮網站標示 2026-08-13 發布(調查局新聞稿寫 8 月 14 日),指出逾 40 個國家與非法轉運風險升高有關。台灣與加拿大、歐盟、印度、以色列、日本、墨西哥、韓國同列第一級(Diversified Scale Leaders),報告說明這一級是正當貿易量也很大的國家或經濟體。
- 台灣的輸美聲明書:貿易署 2025-05-07 起要求輸美的台灣產製貨品出口時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聲明書註記寫明,違反聲明「依貿易法相關規定議處;涉違反刑事法律者,將移送法辦」。
- 台灣的出口信譽:調查局指出,這類行為會讓台灣出口品面臨更嚴格的原產地審查與成本,甚至可能讓台灣面臨美國的懲罰性關稅或貿易限制。
行政命令 14326 以美國《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為法源;美國最高法院 2026-02-20 在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號 24-1287)判決 IEEPA 不授權課徵關稅。40% 轉運稅之後是否仍在執行,本站查詢時沒有找到美國官方一手文件,請以美國海關公告為準。調查局所說「平均 32% 至 40% 關稅」與「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起草光收發模組新規定」,本站也沒有找到官方原文。
在台灣轉售淘寶、1688 進的貨,可以標台灣製嗎?
只在台灣分裝、包裝或貼標,不可以。這次調查局查的是出口到美國的案件,但虛偽標記原產國在台灣國內販售同樣違法。《商品標示法》第 5 條規定,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要在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標示,第 6 條要求標示原產地。從淘寶、1688 或拼多多自己進口或分裝的人,屬於進口商或分裝商,就是標示義務人;單純販賣的業者依第 13 條,也不得販賣或陳列未依法標示的商品:
| 做法 | 可能的責任 | 依據 |
|---|---|---|
| 把「中國大陸製」標示撕掉,改貼台灣製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須有欺騙他人的意圖) | 刑法第 255 條第 1 項 |
| 明知是改標的商品還拿來賣或陳列 | 與上一列相同 | 刑法第 255 條第 2 項 |
| 商品上的原產地標示虛偽不實 |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逕行處罰,必要時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下或歇業 | 商品標示法第 6 條、第 9 條、第 16 條 |
| 商品頁、廣告寫「台灣製」「MIT」,實際是中國貨 |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可處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可按次處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2 條 |
| 以出進口人身分報運時產地標示不實 | 警告、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入 | 貿易法第 17 條、第 28 條 |
《商品標示法》管的是「流通進入市場」的商品,單純買給自己用、沒有轉售,通常不是標示義務人。但要注意兩件事:刑法第 255 條第 2 項也處罰「明知」是虛偽標記產地的商品而自外國輸入,不以販賣為要件;商品本身能不能從中國大陸輸入,也仍要看輸入規定。
從中國進貨轉售,怎麼照規定標示產地?
下面是自我檢查的順序,適用於從中國大陸買進、在台灣販售的一般商品:
2照實申報原產地
同辦法第 11 條規定,准許輸入的大陸物品,進口文件要列明「中國大陸產製」或同義外文。集運申報與正式報關的發票都照實際製造地填寫。
3保留商品原本的產地標示
不要撕掉或遮住商品上的原產地。轉售時依《商品標示法》第 6 條標示原產地,以及你在台灣的進口商名稱、地址與服務電話。
4商品頁照實寫產地
不要寫「台灣製」「MIT」或其他會讓人誤認在台灣製造的字樣。只在台灣做分裝、包裝或貼標,不會讓商品變成台灣製。
5想在台灣加工後改標,先算門檻
確認加工後稅則前 6 碼有沒有改變,或附加價值率是否超過 35%;拿不準時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確認,不要先標再說。
好運器集運的貨,產地怎麼申報?
好運器只做中國大陸→台灣的進口集運,和這次查辦的出口案件是相反方向:
- 倉庫只有深圳集運倉與桃園大園營運倉,不做出口,也不經手輸往美國的貨物。
- 集運單由會員填寫品名、數量與價格;好運器不提供改標、換外箱標示或開立原產地證明的服務。
- 需要正式報關的貨,系統會自動審查會員上傳的發票,缺少產地(例如 產地:CN)就不會通過,要補上才能送件。
- 好運器不是報關行,通關由合作報關行處理。
集運進來的商品如果要在台灣販售,產地標示責任在販售的人身上。請照上一節的步驟,保留並照實標示原產地。
研究怎麼看轉運避稅?
下面的研究與報告提供背景,都不是針對本案或好運器,多數以美國進口資料估算,不能直接推論台灣個案:
- 轉運規模要看怎麼算:Iyoha 等人(2025)用越南交易資料估算,2021 年越南輸美出口被歸為轉運的比重,國家層級是 16.5%,企業層級只有 1.7%。同一件事,口徑不同可差將近 10 倍。
- 轉運集中在機械與電子:Freund(2025)以 HS 6 位碼產品流向辨識,經越南轉運在 2020 年最高約占越南輸美出口 7.5%,主要是第 84 章機械與第 85 章電機電子,和這次調查局查到的變壓器、控制箱、光收發模組同類。
- 關稅越高、越有誘因規避:Fisman 與 Wei(2004)發現稅率每提高 1 個百分點,逃漏約增加 3%;Fisman 等人(2008)發現經香港轉口的比率會隨中國關稅升高。
- 貿易轉向不全是洗產地:Fajgelbaum 等人(2024)指出許多「旁觀國」對其他市場的出口也增加;Freund 等人(2024)與 Alfaro、Chor(2023)則看到中國占美國進口比重下降,但取代國更依賴中國供應鏈。合法的產能移轉與違法換標要分開看。
- 台灣的情況:陳嘉珮(2025,政大碩士論文)分析 HS84、85、87 資料,貿易戰期間台灣出現部分轉單,但自中國進口中間財的依賴沒有減弱。
- 原產地規則沒有全球統一版:劉芳祝(2015,政大碩士論文)整理 WTO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調和 20 年未完成;國發會出國報告(2025)說明稅則號列改變分 2、4、6 位碼三級,嚴格程度不同。所以台灣的判準不能直接當成美國海關的判準。
洗產地查緝常見用語是什麼?
- 洗產地
- 把外國貨物經轉運、換標或只做簡單加工,就宣稱產地已改變,用來規避關稅或管制;官方文件多稱「違規轉運」或「產地標示不實」。
- 實質轉型
- 加工後貨品與原材料的稅則前 6 碼號列不同,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35%(或符合公告的重要製程);只重貼標籤、簡單組裝不算。
- 附加價值率
- (出口價格 FOB-直接與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 CIF)÷ 出口價格 FOB。
- 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 貿易署公告自 2025-05-07 起,輸美的台灣產製貨品申報一般出口報單時要附的聲明書,出口人聲明原產地符合台灣規定。
- 特種文書
- 刑法第 212 條所列的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
- 業務上登載不實
- 刑法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登載於業務上作成的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嘜頭
- 外箱上的運輸標記(shipping marks),常印有品名、箱號與產地。
- 移送偵辦
- 調查機關把案件送交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不是判決。
資料來源與查核範圍是什麼?
以下來源於 2026-10-13 查閱;文件日期與查閱日分開標示,未明示日期者不補造。
政府與官方一手資料
-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局與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聯手打擊「中」企產品跨境洗產地|文件日期:2026-09-03;本案數字、罪名、移送檢察署與查獲品項的一手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文件日期:2019-12-25;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文件日期:2019-12-25;業務上登載不實的主體要件(從事業務之人)與法定刑。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文件日期:未標示;行使偽造或登載不實文書依各該條處斷。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 255 條|文件日期:2019-12-25;虛偽標記原產國與販賣、陳列、輸入的法定刑(罰金 3 萬元)。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5 條|文件日期:2024-12-25;實質轉型:稅則前 6 碼改變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35%,以及不算實質轉型的作業。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3 條|文件日期:2024-12-25;輸出貨品以台灣為原產地的兩種情形。
- 全國法規資料庫: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7 條|文件日期:2023-11-22;外貨在台加工未達實質轉型時只能標「在臺灣加工」並同時標示原產地。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管理字第 1140652188 號公告(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文件日期:2025-04-24;2025-05-07 起輸美出口報單應附聲明書,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2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第 17 條|文件日期:2019-12-25;出進口人不得標示產地不實或使用虛偽不實的貿易證明文件。
-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第 28 條|文件日期:2019-12-25;警告、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輸出入。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標示法第 6 條|文件日期:2022-05-18;商品應標示原產地與國內進口商資訊。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標示法第 16 條|文件日期:2022-05-18;標示虛偽不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文件日期:2017-06-14;原產地屬於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的事項。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文件日期:2017-06-14;違反第 21 條可處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
- 全國法規資料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11 條|文件日期:2024-02-19;准許輸入的大陸物品進口文件應列明「中國大陸產製」。
- 全國法規資料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文件日期:2024-02-19;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得輸入與例外。
- 全國法規資料庫: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文件日期:2026-07-21;檢舉獎金為實收罰鍰的 20%,同一年度上限 180 萬元(第 6 條)。
- The White House: The Great Transshipment Scam|文件日期:2026-08-13;逾 40 個國家與非法轉運風險;台灣列第一級(Diversified Scale Leaders)。
- Federal Register: Executive Order 14326, Further Modifying the Reciprocal Tariff Rates|文件日期:2025-08-06;第 3 條:經 CBP 認定的轉運貨物加徵 40% 從價稅。
-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25 Term Opinions of the Court(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No. 24-1287)|文件日期:2026-02-20;判決 IEEPA 不授權課徵關稅;本站未查到 40% 轉運稅之後的執行狀態。
研究文獻與國際報告
Exports in Disguise?: Trade Rerouting during the US–China Trade War
越南輸美出口中被歸為轉運的比重,依計算口徑不同差很大:國家層級 16.5%、企業層級只有 1.7%(2021 年)。提醒「轉運規模」數字要看口徑。
The China Wash: Tracking Products to Identify Tariff Evasion Through Transshipment
以 HS 6 位碼產品流向辨識轉運:經越南轉運在 2020 年最高約占越南輸美出口 7.5%,集中在機械與電機電子類。
Is US trade policy reshaping global supply chains?
美國關稅使中國占美國進口比重由 22% 降到 16%,但取代中國的國家在策略產業更依賴中國供應鏈。
The US-China Trade War and Global Reallocations
貿易戰讓許多「旁觀國」對美中以外市場的出口也增加,不全是轉運。
Global Supply Chains: The Looming "Great Reallocation"
中國占美國進口比重自 2017 年 21.6% 降到 2022 年 16.5%,越南約增加 2 個百分點,台灣也有較小的增幅。
Tax Rates and Tax Evasion: Evidence from "Missing Imports" in China
以香港與中國的進出口申報差額衡量:稅率每提高 1 個百分點,逃漏約增加 3%。
Outsourcing Tariff Evasion: A New Explanation for Entrepôt Trade
經香港轉口輸往中國的比率隨中國關稅升高而提高,顯示轉口港可能被用來規避關稅。
The rise and fall of (Chinese) African apparel exports
美國對中國成衣設配額時,轉運估計約占 2001–2008 年非洲成衣出口的 22%,誘因消失後出口隨即下滑。
From Final Goods to Inputs: The Protectionist Effect of Rules of Origin
原產地規則本身有保護效果:NAFTA 原產地規則讓成員國自區外進口的中間財明顯減少。
中美貿易戰-中美關稅戰對臺灣的貿易移轉效果分析(Analysis of the Trade Diversion Effects of the China-U.S. Tariff War on Taiwan)
貿易戰期間台灣在電子與中間財出現部分轉單,但自中國進口中間財的依賴沒有減弱。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兼論原產地規則於反傾銷反規避之運用(The harmonization of 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as well as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anti-circumvention cases under the antidumping measures)
WTO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調和因 94 項核心議題談不攏,20 年仍未完成;美國偏好稅則號列改變、歐盟偏好附加價值率。
出席 APEC 原產地規則相關議題工作坊報告書
整理實質轉型判準:稅則號列改變分 2 位碼(CC)、4 位碼(CTH)、6 位碼(CTSH),CC 最嚴、CTSH 最寬。
案情與數字依法務部調查局 2026-09-03 新聞稿;案件仍在偵辦,本頁不推論個案結果,也不寫被點名企業的名稱。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10-02 資料。經濟部 2026-09-07 公布的裁處件數與每張報單加重罰額、貿易署處分原則的現行罰額表,本站沒有取得官方原文,因此不寫。美國 40% 轉運稅的現行效力、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光收發模組規定,未查到一手文件。本頁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