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不是看 Wh,而是判斷電池怎麼出貨
同一顆電池,單獨出貨、放在設備旁、或已裝入設備,適用的包裝指令與飛機限制可能完全不同。
單獨鋰離子電池
裸電芯、備用電池、行動電源。即使與手機同箱,行動電源仍以自身供電功能歸 UN3480。
禁作客機貨物;合規時可全貨機或海運。
與設備一起包裝
電池尚未裝入設備,但與要供電的設備放在同一外包裝。
依 PI966、Section、SoC、淨重與承運人差異規定。
裝在設備內
手機、筆電、藍牙耳機、電動工具等,電池已固定在正常使用位置。
可有條件空運;設備須防止意外啟動與損壞。

2026 空運規則:UN3480 不是全面禁運,PI966 新增 30% SoC 要求
商業貨運須同時核對 UN 編號、Packing Instruction、Section、飛機類型、電池淨重、SoC 與航空公司差異規定。
| 出貨型態 | 主要規則 | 實務判斷 |
|---|---|---|
| UN3480 單獨電池 | PI965;禁客機貨物;原則 SoC ≤30% | 可由全貨機承運,Section IA/IB 及每包重量另判 |
| UN3481 與設備同箱 | PI966;2026 SoC 新制 | 依 Section I/II、Wh、數量與航空公司接受條件 |
| UN3481 裝在設備內 | PI967;須防短路、損壞與意外啟動 | 多數消費電子產品可有條件空運 |
| 損壞、缺陷或召回電池 | 可能危險發熱、起火或短路者 | 禁止空運;先由危險品專業人員評估替代處理 |
Wh 怎麼算?
Wh = 電壓(V)× 容量(Ah)例:3.7V × 10Ah(10,000mAh)= 37Wh。
100Wh/160Wh 常見於旅客隨身規則;商業貨運仍要回到 UN 編號、包裝指令與承運人條件。
中國第 58 號公告 3A001 技術條件初篩
目前暫停實施截至 2026-08-25:第 58 號公告原訂 2025-11-08 實施;第 70 號公告規定自 2025-11-07 起至 2026-11-10 暫停實施。屆期後仍須查閱最新公告。
這是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或提供物項時的出口管制技術條件初篩,不是台灣進口或 IATA 運輸 Wh 規則。第 58 號公告原列 3A001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項:
- 可充放電
- 鋰離子電池
- 物項是電芯或電池組
- 重量能量密度至少 300 Wh/kg
試算 Wh/kg
請輸入大於 0 的 Wh 與質量。
包裝、填充物及物流包裹毛重不是受篩查電芯/電池組本身的質量,不能用來估算 Wh/kg。仍須核對其他清單或臨時管制、品目、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目的地及全面控制情形。本工具不涵蓋第 58 號公告中的製造設備、技術、正極材料及石墨負極材料。
出貨前五項檢查
- 確認是鋰離子、鋰金屬或其他化學體系。
- 判定 UN3480、UN3481 packed with equipment 或 contained in equipment。
- 取得型號、Wh、電池淨重、SoC 與 UN38.3 測試摘要。
- 依適用包裝指令完成端子防短路、緩衝、外箱、標記與文件。
- 確認航空公司/船公司接受條件及台灣 CCC、BSMI、NCC、回收或其他輸入規定。
台灣進口要分開看:商品檢驗、免驗與回收責任
BSMI 商品檢驗
不能因「含鋰電池」就一概判定。應按完成品功能、規格、用途與 CCC 號列查詢;行動電源、二次鋰電池組及部分儲能系統各有指定品目與標準。
非銷售自用免驗
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總額不超過 US$1,000 可符合免驗條件;超過後,一般其他商品的自用品通常上限 2 件,樣品、展覽或研發品為 5 件,仍須依實際品目辦理。
責任業者回收
在既有小型乾電池列管基礎上,2025-07-01 再擴大至單只重量 1kg 以上的二次鋰電池。營業規模製造或輸入者須確認責任業者登記、申報與回收費義務。
鋰電池運輸常見問題
行動電源可以空運嗎?
貨運時屬 UN3480,不能裝載客機,但符合 PI965、SoC、包裝、文件及航空公司條件時可用全貨機。旅客隨身攜帶則適用另一套規則。
100Wh 以下就一定可以寄嗎?
不是。Wh 只是其中一項條件;還要看出貨型態、UN 編號、Packing Instruction、Section、SoC、包裝與承運人規定。
改海運就一定能收嗎?
不是。2026 年強制適用的 IMDG Code 42-24 仍要求分類、包裝、標記、文件、積載及船公司接受。
UN38.3 測試摘要要每票附紙本嗎?
製造商或經銷商必須能在供應鏈要求時提供測試摘要;不等於每一票都必須附紙本,但出貨前應確保文件可取得且型號一致。
官方與研究來源
- IATA 2026 Lithium Battery Guidance Document
- ICAO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Dangerous Goods by Air
-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 UNECE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Revision 8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行動電源列屬應施檢驗商品」:
- 商品免驗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資訊設備商品:總金額 ≤ US$1,000,或超過且數量未逾 5 件):
- 環境部「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含 114-04-15 二次鋰電池優惠費率修正,法源《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5 項):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4月8日起,旅客搭機限帶2個行動電源」(115-04-02 發布,115-04-08 生效;每人限 2 個、禁止機上使用與充電):
- 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2025 年第 58 號公告
- 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2025 年第 70 號公告(暫停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
- Journal of Energy Storage: SoC and thermal-runaway severity
先分類,再安排鋰電池特貨
把商品型號、電池位置、Wh、數量與 UN38.3 資料交給客服,先確認可接受的空運或海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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