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6 年 6 月
- 完稅價格以「實付/應付交易價格」為主(交易價格法),加計運費、保險及應加計費用。
- 無法以交易價格認定時,海關依6 種估價方法順位核估。
- 權利金/授權費(與進口有關且為交易條件)符合規定應加計完稅價格。
- 關係人交易涉移轉訂價;被核估不服可申請複查、訴願、行政訴訟。
完稅價格的基礎
完稅價格是計算關稅的價格基礎。原則以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之交易價格」為準,並加計運費、保險費及依法應加計之費用(如符合條件的權利金、佣金、模具費等)。完稅價格越高,應繳關稅與營業稅越高,因此估價是進口課稅的核心。
哪些費用要「加計」完稅價格、哪些「不計入」?
完稅價格=交易價格+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應加計的費用。下表整理常見費用是否計入完稅價格與法源依據(均為現行條文,可查證):
| 費用項目 | 是否計入完稅價格 | 法源 |
|---|---|---|
| 賣方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買方負擔) | ✅ 應加計 | 關稅法§29③(一) |
| 買方無償/減價提供之原料、工具模具、消耗材、國外設計勞務 | ✅ 應加計(合理攤計) | 關稅法§29③(二) |
| 權利金及報酬(商標/專利/著作授權,與進口有關且為交易條件) | ✅ 應加計 | 關稅法§29③(三) |
| 買方使用/處分進口貨物,實付賣方之收益 | ✅ 應加計 | 關稅法§29③(四) |
| 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 | ✅ 應加計 | 關稅法§29③(五) |
| 保險費 | ✅ 應加計 | 關稅法§29③(六) |
| 採購佣金(買方付給自己的國外採購代理之報酬) | ❌ 不加計 | 施行細則§12(一) |
| 取得「在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所付之費用 | ❌ 不加計 | 施行細則§12(三) |
| 進口後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技術協助費用 | ❌ 不計入 | 施行細則§11(一) |
| 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 ❌ 不計入 | 施行細則§11(二) |
| 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 ❌ 不計入 | 施行細則§11(三) |
| 進口貨物應繳之我國關稅及稅款 | ❌ 不計入 | 施行細則§11(四) |
重點:運費與保險費必加計(即以 CIF 為基礎);權利金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交易條件才加計,單純取得「國內複製權」不算;買方付給自己採購代理的採購佣金(buying commission)不加計。法源:《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1、12 條(KB 原文查證)。
6 種估價方法順位
依關稅法,當交易價格無法認定時,海關依下列順位逐一改用,以求客觀公平:
- 交易價格法:該進口貨物本身的成交價格(優先)。
- 同樣貨物交易價格:相同貨物的成交價。
- 類似貨物交易價格:類似貨物的成交價。
- 國內銷售價格倒算:由國內售價扣除相關費用回推。
- 計算價格法:依生產成本 + 利潤 + 費用計算。
- 合理方法:依前述原則彈性合理核估。
權利金 / 授權費加計
許多人忽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交易條件而須支付的權利金或授權費(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使用費),符合規定者應加計完稅價格課稅。常見於品牌商品、授權商品、含軟體授權的設備。單純與進口無關的售後服務費則不加計。高單價品牌 / 授權商品申報時應揭露相關費用。
關係人交易與移轉訂價
當買賣雙方為關係人(關係企業 / 關聯方),且該關係影響成交價格時,海關得不接受其交易價格,改以其他方法核估。這與「移轉訂價」(跨國集團內部訂價)議題高度相關——同一筆交易,所得稅的移轉訂價與關稅估價可能相互牽動。關係人交易應備妥價格合理性文件。
被核估的救濟
對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不服,可依法申請複查 → 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逐級救濟。關鍵是保留交易發票、付款證明、契約、價格資料等佐證價格真實合理。透過正規報關,遇估價爭議能即時因應、補件。
正確觀念
- 據實申報價格:以真實交易價格申報,別偏低。
- 權利金要揭露:品牌 / 授權商品的權利金,符合條件須加計。
- 關係人備證:關聯交易備妥價格合理性文件。
- 留單據:發票、契約、付款證明是估價與救濟關鍵。
常見問題 FAQ
本文為一般觀念整理,估價方法、權利金加計與救濟程序依《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WTO 關稅估價協定》及財政部關務署最新規定為準,個案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報關 / 會計師。下方為引用之權威文獻與一手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