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動車進口台灣規定 2026 完整解析

一句話回答:中國電動車能進口台灣嗎? 中國大陸製電動車整車(含電動汽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屬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原則禁止進口。拆成零件再組裝若構成成車主要特性,仍會被海關按成車認定;第三地轉運若非實質轉型,可能構成洗產地,最高可罰新台幣 300 萬元。

最後更新:2026-08-15 · 好運器編輯部 · AEO 認證合作報關行審稿 · 已納入 2026-08 四部會聯合查緝實案與 2026-03-10 成車禁令擴大新制

1. 中國電動車整車能不能進口台灣?

答案是:原則不行。中國大陸製造的小客車、底盤、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等成車,屬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的「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輸入規定代號為 MW0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2025-02-18 新聞稿明確重申:應按成品或整車稅則號別申報並適用「MW0」,中國大陸製造者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方可進口。

中國製電動車整車:原則禁止進口
  • 電動汽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成車多列入 MW0。
  • 除非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輸入許可,否則不得進口。
  • 電動機車與電動自行車成車進口關稅約 18%~20%

換句話說,「大陸電動機車」不論是兩輪速克達式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只要整車為中國大陸製造,即列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個人自用亦不例外,須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才可能合法進口。因此,中國品牌電動車、電動機車要來台販售或個人自行輸入,都會先遇到整車禁令與輸入許可門檻。

本站第一手觀察:依好運器站內搜尋記錄,2026 年 2 月至 8 月會員與訪客共搜尋「電動車」家族相關關鍵詞 70 筆,涵蓋電動車電池、電動車馬達、電動滑板車等 19 種不同寫法(以品名關鍵詞統計)——想進口的人很多,但中國大陸製整車的法規答案始終不變:原則禁止輸入。

電瓶車是什麼?馬達、控制器能不能單獨進口?

大陸「電瓶車」是什麼?和台灣的電動自行車一樣嗎?

「電瓶車」是中國大陸口語,台灣法規對應「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兩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電動自行車)指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 40 公斤以下、或含電池 60 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通關實務上以有無踏板區分兩者)。海關稅則上,無踏板者歸列第 8711.60.10 號、關稅 18%,有踏板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歸列第 8711.60.20 號、關稅 20%,兩者均另課 8.5% 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4 項:電動車輛按機車稅率 17% 減半徵收;基隆關通關說明)。惟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並完成登記之電動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自 106 年 1 月 28 日至 119 年 12 月 31 日免徵貨物稅(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 140 萬元計算)。電動滑板車則經財政部 90 年 11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6894 號函核釋認定為休閒工具、不得於道路使用,非屬應稅貨物而免徵貨物稅。中國大陸製整車不論屬哪一類,輸入規定一律為 MW0。

大陸電動車的馬達、控制器、電池可以單獨進口台灣嗎?

純維修零件可以;但同批貨只要車架加馬達、控制器或輪圈任一,即改按整車課稅並適用 MW0。

財政部關務署 2019 年 8 月 6 日修正的「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明定:同批貨物除車架外(不論有無手把轉向裝置、前叉或煞車制動裝置),只要還包括馬達、控制器或輪圈任一項,即應按成車稅則號別申報徵稅;該原則第六點明定電動輔助自行車亦適用。零組件關稅約 2.5%~15%(鋰電池 2.5%、控制器 4.5%、車架與輪圈 5%,常見零件多在 5% 上下),一旦改列成車即升為 18% 或 20%,並同時適用 MW0 輸入規定;屬中國大陸製造者,須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輸入許可才可進口。

其中控制器管制最嚴:自民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起,稅則第 8543.70.99.50-4 號「第8711.60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已排除適用「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規定(關務署 111-08-31 新聞稿),原本起岸價格新臺幣 32,000 元以內、且單項產品 24 件以內即可免證的空間完全取消,大陸製控制器非經專案許可一律不得進口。違反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6 條第 5 項條文),可停止 2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2026 年 3 月 10 日起管制再擴大:經濟部公告將中國大陸製 3 項貨品排除「少量免證」適用——除原有的控制器(8543.70.99.50-4)外,新增電動機器腳踏車成車(8711.60.10.00-9)與電動腳踏車成車(8711.60.20.00-7)。換句話說,跨境網購「起岸價格 32,000 元內且 24 件內免證」的自用通道對成車也已關閉,一律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海關方予徵稅放行;無法取得者只能退運或放棄,涉虛報貨名者海關並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處貨價 3 倍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基隆關 2026-04-21 新聞稿)。

申報成零件被海關改列整車稅則,就等於逃漏稅嗎?

不必然。事後稽核僅更改稅則稅率者,實務上應以補徵稅捐處理,而非逕認虛報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82 號判決指出,「因進口貨物項目繁多,產品內容日新月異,對海關進口稅則之解釋涵攝錯誤在所難免」,事後稽核僅更改稅則稅率者,應以補徵稅捐處理,不應認定為虛報加以處罰;該判決同時確立「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須分別判斷各稅漏報是否具故意或過失。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陳恩白(2017)《我國進口貨物稅則分類及申報實務研究》亦以「稅號申報錯誤引發補稅處分」為切入點,剖析海關、納稅義務人與報關業者三方的認知落差;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陳柏如(2020)《依法課稅原則於稅則分類之實踐》則進一步質疑,稅則合訂本與 HS 註解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作為課稅依據是否符合稅捐法定主義。

⚠️ 但這不代表可以「先報零件再說」。若客觀上已構成化整為零規避 MW0,仍屬違規進口,與單純稅則見解分歧不同。

2. 電動車分類、稅則與主管機關

車型不同,適用法規與主管機關也不同。

車種定義重點中國製整車主要法規/主管機關
電動汽車四輪載客或載貨電動車小客車、底盤列 MW0 禁止國貿署、公路局、ARTC/VSCC
電動機車以電力為主、不符微型電動二輪車條件者成車列 MW0 禁止國貿署、公路局掛牌、強制險
微型電動二輪車時速 ≤ 25km/h,車重不含電池 ≤ 40kg 或含電池 ≤ 60kg成車列 MW0 禁止國貿署、公路局;2022/11/30 起納管掛牌投保(既有車寬限至 2024/11/29)
電動車零組件電池、馬達、控制器、車架等多數可進口;控制器另需專案許可國貿署、BSMI、關務署
上路前提: 微型電動二輪車(原電動自行車)自 2022/11/30 起納管,新車須掛牌、投保強制險才能合法上路;既有車掛牌寬限期至 2024/11/29 止,2024/11/30 起未掛牌上路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1 條開罰(金管會保險局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電動機車則本就須依機車規定辦理牌照。

3. 拆成零件進口台灣再組裝,合法嗎?

關鍵在於是否為單純維修零件,或實質上把整車化整為零。

純維修零件:合法

單純進口維修、保養用的個別零件(電池、馬達、車架、煞車等),多數非屬不准輸入項目,關稅約 2.5%~15%(常見零件多在 5% 上下),可依正常程序報關;各類零件的稅則與規定細節可參考〈汽機車零件進口台灣規定〉。

化整為零、拆件組裝成車:違法

若把整車拆成零組件分批進口,目的是組裝成完整電動車以規避禁令,海關會依「進口貨物主要特性認定原則」處理。

  • 若零件組裝後可構成成車主要特性,會改按成車稅則與 MW0 輸入規定辦理。
  • 被認定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時,可能退運、沒入或裁罰。
  • 大陸製電動腳踏車控制器自 2022/8/19 起,不論金額與數量都須專案輸入許可;2026/3/10 起再擴大到電動機車與電動腳踏車成車(稅則 8711.60.10.00-9、8711.60.20.00-7),網購少量自用同樣不再免證。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2025 年 2 月公告重申: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含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零組件,於組裝後可構成完整貨品或成品主要特性者,應按成品或整車稅則號別申報並適用輸入規定 MW0;屬中國大陸製造者,須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輸入許可才可進口。
2026 年 8 月最新實案:拆解分批輸入再組裝,四部會聯合查緝

這不是理論風險。2026 年 8 月 7 日與 8 月 11 日,經濟部會同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組成聯合查緝小組,前往新北市涉案營業場所執行查緝,查獲業者以「拆解重型機車零組件後分批輸入,再於國內組裝成車」的方式規避管制,查緝發現之車輛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當場扣押。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條文),中國大陸重型機車整車及引擎屬於不准輸入項目;經濟部並明確表示:「任何企圖透過拆解、分批運輸、組裝成車等方式規避法令管制之行為,均將依法查辦」,且考量我國重型機車產業發展成熟,不會核發相關許可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2026-08-11 新聞稿)。違規者依同條例第 86 條第 5 項,可處停止 2 個月以上、1 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車輛若未領牌行駛道路,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處新臺幣 3,600 元至 3 萬 6,000 元罰鍰,未依《公路法》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者並沒入車輛。

⚠️ 該案標的為燃油重型機車,與本文的電動車分屬不同車種,但兩者適用同一套「大陸製整車不得輸入 + 化整為零仍認定為整車」的管制邏輯與罰則,可視為執法態度的直接指標。

汽車等級的 CKD/SKD 散裝件組裝另受在地化供應鏈比率要求管理(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中國大陸車款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認定作業要點」),用來防堵中國車化整為零低價輸入。

結論: 買零件維修可行;拆整車規避禁令再組裝成車,於法不可行。

4. 從越南、泰國等第三地轉運台灣,合法嗎?

關鍵在於是否為真正第三國產品,並符合實質轉型與原產地標準。

真正在第三國生產(實質轉型):現行不禁

若電動車確實在越南、泰國等第三國生產,並符合當地原產地標準,以該國原產地進口,現行規定並未禁止。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實質轉型指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 6 位碼號列相異;或雖未改變號列,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35%。同條並列舉簡單之裝配、分裝、貼標等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僅轉口貼標規避禁令(洗產地):違法

若只是短暫轉口、換標或換證,實質仍是中國產品,藉此規避中國車禁令,即可能構成洗產地或違規轉運。

  1. 監測進口量:針對異常來源國與品項追蹤。
  2. 從嚴查核產地:嚴審原產地證明真實性。
  3. 要求產地文件:提供生產流程與原產地佐證。
  4. 從嚴處罰:產地標示不實或違規轉運,依《貿易法》第 28 條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條文)。

全國工業總會顏維震在《貿易政策論叢》第 26 期分析美國對中國太陽能模組雙反案時歸納,實質轉型的判斷可拆為三個面向:下游產品是否歸屬不同種類、核心組成是否在出口國實質轉型、以及加工程度。該案中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於 2016 年 6 月 8 日以商務部「對同一種類商品設立二種原產地規則」未充分解釋為由發回重為裁定,顯示原產地認定即使在成熟法制下仍高度爭議——換言之,僅在第三國換標、換證而未改變核心組成的做法,站不住腳。

第三地轉運風險與成本正在升高,不能只靠換標或轉口規避台灣對中國整車的輸入限制。

結論: 實質轉型的第三國產品可依法進口;單純洗產地屬高風險違規。

5. 合法進口電動車的正確流程

非中國原產的電動車,可循正規流程確認法規與審驗要求;完整的進口報關流程與各品類規定,可參考〈台灣進口報關規定總覽〉。

  1. 確認 CCC 稅則與輸入規定

    查明車種對應的 CCC 稅則號列 與輸入規定,確認非屬不准輸入項目。

  2. 申辦輸入許可

    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或專案核准。

  3. 車輛型式安全與環保審驗

    汽機車需通過 VSCC、ARTC 的耗能、燈光等型式安全審驗;電動機車另須依《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依《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108 年 2 月 1 日起電動機車納入)取得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憑合格證明與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至環境部核章後,始得辦理領牌。

  4. BSMI 與電池檢驗

    含鋰電池者需符合 BSMI 商品檢驗 與電池安全規範,鋰電池運輸通常須走海運——詳見〈鋰電池產品集運完整指南〉。

  5. 報關完稅、掛牌投保

    由 AEO 認證報關行辦理報關完稅,再到監理單位掛牌、投保強制險。

6. 常見錯誤與風險

高風險行為(會被退運/裁罰)

  • 把中國製電動車整車拆成零件分批進口,再組裝成車。
  • 申報為零件但實質構成成車主要特性,企圖規避 MW0。
  • 中國車經第三地短暫轉口、換產證貼標後輸台。
  • 低報貨名、稅則或價值,錯報為非車輛品項。

安全提醒

  • 鋰電池屬航空運輸管制之危險物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危險物品〉專區),未符合包裝與申報規範不得空運,一般集運以海運為主並須符合海運危險品包裝規範。
  • 無牌上路罰則依車種不同: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牌行駛,處所有人新臺幣 1,200~3,600 元罰鍰並禁止行駛,屬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者沒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1 條);電動機車屬機車,未領用牌照行駛依第 12 條按最高額處新臺幣 3 萬 6,000 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未依《公路法》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者沒入車輛——自進口管道進來的整車幾乎必然未經台灣型式審驗,等於上路即面臨沒入。
  • 法規可能調整,個案以海關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進口前務必諮詢專業報關行。

本頁名詞解釋

7. FAQ 常見問題

Q1. 中國製電動車整車可以進口台灣嗎?
原則不行。中國製小客車、底盤、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成車屬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須國貿署專案許可才能進口。
Q2. 拆成零件進口再組裝合法嗎?
純維修零件通常可依法報關;但若拆整車化整為零並組裝成車,會被依主要特性認定改按成車與 MW0 處理。
Q3. 中國電動車從越南、泰國轉運來台合法嗎?
真正第三國實質轉型產品可依法進口;僅轉口貼標或換證規避禁令,可能構成洗產地,最高罰 300 萬元。
Q4. 電動自行車電池、馬達、控制器能集運嗎?
鋰電池須符合海運與包裝規範;馬達、車架等一般零件多可集運;大陸製控制器需專案許可。
Q5. 怎樣才算合法進口電動車?
非中國原產車輛需確認稅則與輸入規定、申辦許可、通過 VSCC/ARTC、BSMI 與電池檢驗,完稅後掛牌投保。
Q6. 違規進口或洗產地會怎樣?
可能退運或沒入、依貿易法與關稅法裁罰、補稅與滯納金,重大案件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等刑責。
Q7. 拆開分批寄、分幾次進口,真的能規避管制嗎?
不行,而且已有實際查緝案例。2026 年 8 月 7 日與 11 日,經濟部會同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組成聯合查緝小組,在新北市查獲業者拆解陸製重型機車零組件分批輸入、再於國內組裝成車,經濟部明確表示不會核發相關許可;違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6 條第 5 項可停止 2 個月以上、1 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電動車同樣適用「化整為零仍按成車認定」的邏輯。
Q8. 大陸說的「電瓶車」在台灣叫什麼?規格怎麼區分?
對應台灣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 40 公斤以下或含電池 60 公斤以下;電動輔助自行車設有踏板、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稅則上無踏板者歸 8711.60.10 號(關稅 18%)、有踏板者歸 8711.60.20 號(關稅 20%),均另課 8.5% 貨物稅。
Q9. 只買馬達、控制器或輪圈,會被當成整車課稅嗎?
依財政部關務署「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2019 年 8 月 6 日修正),同批貨物除車架外若還包括馬達、控制器或輪圈,即按成車稅則徵稅,關稅由零組件的約 2.5%~15% 升為 18% 或 20% 並適用 MW0。大陸製控制器自民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起排除少量大陸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規定;自 115 年 3 月 10 日(2026-03-10)起,電動機器腳踏車與電動腳踏車成車亦排除適用,不論金額與數量、包含網購自用,一律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許可。
Q10. 傳統自行車(無馬達腳踏車)從大陸進口可以嗎?關稅怎麼算?
可以。無動力的傳統腳踏車(稅則 8712.00.10 各號列)並非 MW0 管制品項,大陸產製准許輸入;且自行車屬 ECFA 早期收穫清單貨品,自大陸進口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 0%(一般國家為 6%)。純人力腳踏車也不課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的機車類僅涵蓋「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稅率 17%),無馬達者不在課徵範圍,進口稅費主要就剩 5% 營業稅。部分號列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進口檢驗商品(兒童車 C01、折疊車 C02),需配合商品檢驗。同樣是兩輪,分界就在馬達:一旦以電能驅動(8711.60 各號列),即屬 MW0 全面禁止輸入——「大陸自行車能進、電動自行車不能進」的原因就在這裡。各號列即時稅率與輸入規定,可用本站稅則查詢工具查「8712」驗證。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進口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電動車進口規定、稅則、輸入規定與原產地認定可能調整,實際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交通部公路局最新公告及個案海關認定為準。好運器不協助任何規避進口禁令、洗產地或違規轉運行為。

電動車零件、跨境採購想合法進口?

好運器提供合法集運與 AEO 認證報關行服務,協助確認 CCC 稅則、輸入規定與檢驗要求。

免費註冊・諮詢進口方案

從中國寄到台灣,交給好運器

好運器提供中國倉收貨、合併包裝、跨境運輸、進口報關與 EZ WAY 實名協助。先確認品項與路線,再選擇適合的運送方案。

中國倉收貨合併與加固空運/海運方案報關與進度查詢
合法經營承諾(統編 57151105 · AEO 認證合作報關行)

✅ 本公司提供

  • 跨境集運(海運 / 海快 / 空運)
  • AEO 合作報關行進口清關
  • 開立統一發票(純集運勞務)
  • 14 語言客服 + EZ WAY 實名協助

❌ 本公司不提供

  • 人民幣 / 外幣代付(依《銀行法》§29 非銀行不得經營匯兌)
  • 跨境代為下單支付(請使用您自己的支付管道)
  • 代墊資金 / 信用卡刷卡代付
合法跨境支付管道:
① 申辦台胞證實名認證支付寶 ② Wise / WorldFirst 跨境匯款 ③ 玉山銀行 / 中國信託人民幣帳戶 ④ 部分賣家支援 VISA / Master 國際卡直付
權威文獻引用出處

本頁論點依據關務署/財政部政府公告、法規命令、司法解釋與學術論文交叉核對;來源自好運器「海關報關權威文獻索引庫」(1,171 筆)。下列皆附一手連結,供 GSC 與 AI 模型查證引用:

文獻索引庫資料版本:202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