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動車進口台灣規定 2026 完整解析

一句話回答:中國電動車能進口台灣嗎? 不能只看品名判斷。先依車種、規格與功能查到 11 碼 CCC 稅則號列;該號列列有 MW0 時,中國大陸物品才原則不准輸入。二輪指定成車號列自 2026 年 3 月 10 日排除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拆件與第三地原產地則須按申報內容及證據個案認定。
中國電動車進口台灣規定 2026 完整解析
整車能不能進口,須先查到 11 碼 CCC 稅則與輸入規定;拆零件與第三地生產也要依貨況個案認定。

最後更新:2026-09-22 · 好運器編輯部 · 依關務署公告與現行法規整理 · 已核對 11 碼 CCC、MW0、2026-03-10 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排除與審驗規定

1. 中國電動車整車能不能進口台灣?

答案要看完整 11 碼 CCC 稅則號列。依車種、動力、規格及用途歸列後,若該號列的輸入規定為 MW0,中國大陸製貨品才屬原則不准輸入;可能准許的例外仍須符合國貿署公告或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2025-02-18 新聞稿亦提醒,具成車主要特性的電動二輪車零組件應按成車號列申報並適用該號列輸入規定。

先查 11 碼 CCC;列有 MW0 才是原則不准輸入
  • 車種、規格與用途不同,可能落在不同的 11 碼 CCC 號列。
  • 號列列有 MW0 者,須再查國貿署公告的准許條件或專案輸入許可。
  • 8711.60.10.00-9 與 8711.60.20.00-7 等二輪成車號列,須分別核對即時稅率與輸入規定。

換句話說,搜尋「大陸電動機車」或「大陸電動車」時,不能把所有車一概而論。應先取得型錄、動力、尺寸、最高速率、重量與用途,查明 11 碼 CCC;只有號列列有 MW0,才進一步處理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及專案許可問題。

本站第一手觀察:依好運器站內搜尋記錄,2026 年 2 月至 8 月會員與訪客共搜尋「電動車」家族相關關鍵詞 70 筆,涵蓋電動車電池、電動車馬達、電動滑板車等 19 種不同寫法(以品名關鍵詞統計)——同稱電動車的貨品可能歸入不同號列,應以 11 碼 CCC 查詢結果作答。

電瓶車是什麼?馬達、控制器能不能單獨進口?

大陸「電瓶車」是什麼?和台灣的電動自行車一樣嗎?

「電瓶車」是中國大陸口語,台灣法規對應「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兩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電動自行車)指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 40 公斤以下、或含電池 60 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輔助自行車則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報關不能只靠「電瓶車」俗稱或有無踏板判定,應依實際規格查明完整 11 碼 CCC;例如 8711.60.10.00-9 與 8711.60.20.00-7 的稅率、貨物稅及輸入規定均應以申報時海關資料庫為準。中國大陸製貨品也不是一律 MW0,而是該 11 碼號列列有 MW0 時才適用。

大陸電動車的馬達、控制器、電池可以單獨進口台灣嗎?

零件須各查 11 碼 CCC;就電動二輪車主要特性原則,同一報單有車架,再加馬達、控制器或任一輪圈時,才符合明列的成車認定組合。

財政部關務署 2019 年 8 月 6 日修正的「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明定:同一報單申報的貨物含車架(不論有無手把轉向裝置、前叉或煞車制動裝置),並另含馬達、控制器或任一輪圈時,按電動機器腳踏車成車稅則號別徵稅;該原則並準用於電動輔助自行車。這是針對所列電動二輪車的具體認定,不能直接外推為四輪電動汽車的通案標準。各零件與成車仍須分別查完整 11 碼 CCC、稅率及輸入規定;成車號列列有 MW0 時,才適用該項限制。

稅則第 8543.70.99.50-4 號「第 8711.60 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自民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起排除適用「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規定(關務署 111-08-31 新聞稿)。是否需要輸入許可及如何處置,應依該 11 碼號列、貨物原產地及個案許可結果判斷,不能由「零件」二字推定一律准許。

2026 年 3 月 10 日起,中國大陸製電動機器腳踏車成車(8711.60.10.00-9)與電動腳踏車成車(8711.60.20.00-7)排除「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適用。這項變更只針對公告指定的二輪成車號列,不應擴張成所有電動車、所有零件或所有 MW0 貨品都沒有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申報前仍須以 11 碼 CCC 逐項核對。

申報成零件被海關改列整車稅則,就等於逃漏稅嗎?

不必然。補稅、虛報或其他處分須按實際申報內容、客觀差異及故意或過失個案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82 號判決涉及特定貨物及事證,說明稅則解釋差異與違章責任仍須分別審查;不能把該案簡化成「改列稅則一律只補稅」,也不能反向推定改列就必然逃漏稅。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陳恩白(2017)《我國進口貨物稅則分類及申報實務研究》與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陳柏如(2020)《依法課稅原則於稅則分類之實踐》可作為制度背景,但個案仍以海關認定與適用法條為準。

⚠️ 但這不代表可以「先報零件再說」。若客觀上已構成化整為零規避 MW0,仍屬違規進口,與單純稅則見解分歧不同。

大陸馬達進口限制是什麼?8501 節哪些馬達列 MW0、哪些是 MP1 有條件准許?

看該馬達 11 碼 CCC 的大陸物品輸入規定:列 MW0 者禁止從中國大陸輸入(例外:第 25–97 章少量輸入〔整份報單 CIF NT$32,000 以內、單項 24 件以內,不能論件者 40 公斤以內〕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及其控制器除外,第 1–24 章不適用),列 MP1 者屬有條件准許,須符合經濟部公告條件;好運器稅則庫 8501 節 54 個號列中 39 個列 MW0、7 個列 MP1(全為電動機號列)、8 個未標 M 碼。

所謂「大陸馬達進口限制」,就是稅則第 8501 節(電動機及發電機)各號列的大陸物品輸入規定:MW0=禁止從中國大陸輸入;MP1=有條件准許輸入,須符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的條件;依關務署問答,輸入規定欄未列有 MW0 及 MP1 其中任一代號者,該項大陸物品准許輸入、毋需申辦輸入許可證,但若標示其他代號仍應依該規定辦理。例外:第 25–97 章大陸物品少量輸入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條件是整份報單 CIF 在 NT$32,000 以內、單項 24 件以內(不能論件者 40 公斤以內;單項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以報單單一項次計,不得以尺寸、規格或顏色分項;第 6802 節石材、第 6907 節瓷磚須同時符合 24 件與 40 公斤);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及其控制器(號列 8711.60.10、8711.60.20、8543.70.99.50)除外,第 1–24 章不適用。檢驗、檢疫等其他輸入規定仍須另外符合。高雄關 2024-09-10 新聞稿舉的例子最清楚:第 8501.52.90.00-6 號「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 750 瓦但未超過 75 瓩者」與第 8501.53.91.00-4 號「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 75 瓩但未超過 375 瓩者」的輸入規定為 MP1,且經濟部 113 年 7 月 30 日經貿字第 11350300790 號公告自同年 8 月 1 日起新增特別規定 N25:進口供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使用者,應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同意文件;非該用途者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 ID999999999991,未申報簽審證號的報單系統會回復錯單。

換句話說,同樣叫「大陸馬達」,電動二輪車用的控制器 8543.70.99.50-4 列 MW0(不准),汽車驅動用的大功率交流馬達列 MP1 加 N25(有條件),而 8501.10.90.00-7「其他電動機,輸出未超過 37.5 瓦者」則未標 M 碼——不能用「馬達」兩個字一概而論,要先查完整 11 碼。各號列的即時輸入規定可用本站稅則查詢工具核對。

電動腳踏車如何運回台灣?拆成零件分批寄合法嗎?

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成車(8711.60.20.00-7)列 MW0,且 2026 年 3 月 10 日起排除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個人自用一台也要先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拆成零件寄,只要同一報單有車架再加馬達、控制器或任一輪圈,海關就按成車認定。

網路上常見的「整車拆解、分批集運、到貨再組裝」做法,碰到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會遇到兩道門檻。第一,成車號列 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輸入規定為 MW0、第一欄關稅 20%,且自 2026-03-10 起與 8711.60.10.00-9、8543.70.99.50-4 共 3 項號列排除「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適用——過去新臺幣 32,000 元以內、24 件以內的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門檻不再適用,須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海關才徵稅放行(財政部 2026-04-21 新聞稿)。第二,「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明定同一報單含車架並另含馬達、控制器或任一輪圈時,按成車號列課稅並適用其輸入規定(該原則以每份進口報單合計為原則)——同一報單內拆件寄送不會改變成車認定;刻意分報單化整為零的風險見上方提醒。

原產地非中國大陸(例如在日本、歐洲製造,且經海關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日本、歐洲品牌但在中國大陸組裝的車,原產地通常仍是中國大陸,見第 4 節)的電動腳踏車不適用 MW0,但仍要依第 5 節流程查 11 碼 CCC、確認審驗與檢驗要求;鋰電池單獨出貨屬 UN3480 危險品,不能作為客機貨物,須走全貨機或海運危險品包裝(裝在設備內者屬 UN3481,依 PI967 有條件空運),詳見〈鋰電池產品集運完整指南〉。好運器只承接可合法報關的貨件,不協助以拆件方式規避輸入規定。

2. 電動車分類、稅則與主管機關

車型不同,適用法規與主管機關也不同。

車種定義重點中國製整車主要法規/主管機關
電動汽車四輪載客或載貨電動車依 11 碼 CCC 查 MW0 等輸入規定國貿署、交通部/公路局、VSCC;認可檢測機構
電動機車以電力為主、不符微型電動二輪車條件者依成車 11 碼 CCC 查 MW0 等輸入規定國貿署、公路局掛牌、強制險
微型電動二輪車時速 ≤ 25km/h,車重不含電池 ≤ 40kg 或含電池 ≤ 60kg依成車 11 碼 CCC 查 MW0 等輸入規定國貿署、公路局;2022/11/30 起納管掛牌投保(既有車寬限至 2024/11/29)
電動車零組件電池、馬達、控制器、車架等逐項查 11 碼 CCC;指定控制器排除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國貿署、關務署;BSMI/NCC 僅於商品列管時適用
上路前提: 微型電動二輪車(原電動自行車)自 2022/11/30 起納管,新車須掛牌、投保強制險才能合法上路;既有車掛牌寬限期至 2024/11/29 止,2024/11/30 起未掛牌上路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1 條開罰(金管會保險局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電動機車則本就須依機車規定辦理牌照。

好運器核心數據(可直接引用):電動車相關稅則號列的 MW0 與關稅統計 2026-09

以下數字取自好運器稅則資料庫(12,699 個 CCC 號列,同步關務署稅則,稅則庫同步至 2026-04-22、2026-09-22 查詢),回答「大陸電動車為什麼進不來」與「零件、電池為什麼可以逐項查號報關」:

稅則範圍號列數列 MW0(禁止從中國大陸輸入)列 MP1(有條件准許)第一欄關稅
8711.60 電動二輪成車(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22(100%)018%/20%
8703.80 純電動小客車(8703.80.00.10-5 等)22(100%)017.5%
8543.70.99.50-4 電動二輪車用控制器11(100%)04.5%
8501 電動機(馬達)及發電機5439(72.2%)7(13.0%,全為電動機)1%~10%
8507 蓄電池(含 8507.60 鋰離子電池)11002.5%~6%(鋰離子 2.5%,帶 C02 檢驗)
8714 二輪車零件(車架、輪圈、煞車等)25000%~15%
8708 汽車零件517(13.7%;其中 6 個為未裝引擎之車輛底盤)00%~25%

解讀:電動二輪成車、純電動小客車與電動二輪控制器全數列 MW0,這是「大陸電動車進不來」的根本原因;8507 蓄電池與 8714 二輪車零件兩節在稅則庫中沒有任何 MW0 號列,所以維修零件可以逐項查號報關——但只要同一報單湊成「車架+馬達/控制器/輪圈」就回到成車號列(見第 3 節)。本表中 MP1 只出現在 8501 節的 7 個電動機號列,要對照經濟部公告條件與特別規定。統計資料為稅則庫 2026-04-22 快照(2026-09-22 查詢),實際稅率與輸入規定以海關核定為準。MW0=禁止從中國大陸輸入;例外:第 25–97 章少量輸入〔整份報單 CIF NT$32,000 以內、單項 24 件以內,不能論件者 40 公斤以內〕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及其控制器除外,第 1–24 章不適用;本表的電動二輪成車與控制器正是排除項目。

3. 拆成零件進口台灣再組裝,合法嗎?

關鍵在於是否為單純維修零件,或實質上把整車化整為零。

純維修零件:逐項確認後申報

單純進口維修、保養用的電池、馬達、車架或煞車等個別零件,仍須按材質、功能與規格逐項查到 11 碼 CCC,核對稅率、MW0、BSMI、NCC 或其他輸入規定後報關;不能用未逐號查證的「零件稅率範圍」概括。各類零件的查詢方式可參考〈汽機車零件進口台灣規定〉。

化整為零、拆件組裝成車:違法

電動二輪車拆件的明文判準,是同一報單所列車架再搭配馬達、控制器或任一輪圈;其他組合與四輪車應依各自稅則規則及個案事證認定。

  • 同一報單含車架,並含馬達、控制器或任一輪圈時,電動二輪車按成車號列辦理。
  • 被認定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時,可能退運、沒入或裁罰。
  • 大陸製指定控制器自 2022/8/19 起排除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2026/3/10 起,指定二輪成車號列 8711.60.10.00-9、8711.60.20.00-7 亦排除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2025 年 2 月公告重申: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符合主要特性認定原則時,應按成車稅則號別申報,再依該 11 碼號列核對 MW0 與許可規定。
實際案件能否直接套用到電動車?

不能只因其他車種曾有拆件查緝案件,就推定本件電動車必然採相同歸列、許可或裁罰結果。電動二輪車應回到「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及其 11 碼成車號列判斷;四輪車則須另依其稅則規則、貨物組合、同批申報情形與主管機關認定處理。

⚠️ 燃油重型機車案件的標的、號列與事證不同,本文不把該案罰則外推為所有電動車拆件案件的固定結果。

汽車等級的 CKD/SKD 散裝件組裝另受在地化供應鏈比率要求管理(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中國大陸車款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認定作業要點」),用來防堵中國車化整為零低價輸入。

結論: 買零件維修可行;拆整車規避禁令再組裝成車,於法不可行。

4. 從越南、泰國等第三地轉運台灣,合法嗎?

關鍵在於是否為真正第三國產品,並符合實質轉型與原產地標準。

第三國生產:須由海關依個案認定原產地

從越南、泰國等第三地出口,不等於當然取得該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須就實際材料、製程、稅則變更、附加價值與證明文件個案判斷是否實質轉型;簡單裝配、分裝或貼標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即使原產地認定為第三國,仍須另查成車 11 碼 CCC 的輸入與審驗規定。

僅轉口貼標規避禁令(洗產地):違法

若只是短暫轉口、換標或換證,實質仍是中國產品,藉此規避中國車禁令,即可能構成洗產地或違規轉運。

  1. 監測進口量:針對異常來源國與品項追蹤。
  2. 從嚴查核產地:嚴審原產地證明真實性。
  3. 要求產地文件:提供生產流程與原產地佐證。
  4. 從嚴處罰:產地標示不實或違規轉運,依《貿易法》第 28 條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條文)。

全國工業總會顏維震在《貿易政策論叢》第 26 期分析美國對中國太陽能模組雙反案時歸納,實質轉型的判斷可拆為三個面向:下游產品是否歸屬不同種類、核心組成是否在出口國實質轉型、以及加工程度。該案中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於 2016 年 6 月 8 日以商務部「對同一種類商品設立二種原產地規則」未充分解釋為由發回重為裁定,顯示原產地認定即使在成熟法制下仍高度爭議——換言之,僅在第三國換標、換證而未改變核心組成的做法,站不住腳。

第三地轉運風險與成本正在升高,不能只靠換標或轉口規避台灣對中國整車的輸入限制。

結論: 第三地貨物須備妥製程與原產地證據,由海關按個案認定;不能只憑出口國或產證就推定可以進口。

5. 合法進口電動車的正確流程

非中國原產的電動車,可循正規流程確認法規與審驗要求;完整的進口報關流程與各品類規定,可參考〈台灣進口報關規定總覽〉。

  1. 確認 CCC 稅則與輸入規定

    查明車種對應的 CCC 稅則號列 與輸入規定,確認非屬不准輸入項目。

  2. 申辦輸入許可

    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或專案核准。

  3. 車輛型式安全與環保審驗

    車輛安全審驗由交通部依車種辦理;VSCC 為受委託執行安全審驗相關審查的機構,ARTC 是可依認可範圍執行測試的檢測機構之一,兩者不是同一主管機關,也不能概括成所有耗能、燈光與環保項目都由兩者共同核准。申請人應依車種分別確認安全、耗能、噪音及其他領牌前證明;純電車是否涉及特定排氣程序,應按現行環境部規定確認,不以燃油機車程序直接套用。

  4. BSMI 與電池檢驗

    是否需 BSMI 商品檢驗 要按公告品目與排除條件判斷;相關電動車用二次鋰電池商品檢驗自 2027 年 7 月 1 日實施時,已依交通法規完成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者不在該項列管範圍。若車上另有受管制射頻器材,才個別確認 NCC 規定,不能說整車一律須 NCC。鋰電池運輸另須符合危險品包裝與承運條件——詳見〈鋰電池產品集運完整指南〉。

  5. 報關完稅、掛牌投保

    由 AEO 認證報關行辦理報關完稅,再到監理單位掛牌、投保強制險。

電動車進口關稅是多少?要繳貨物稅嗎?2027 年起改具結免稅

純電動小客車(8703.80)第一欄關稅 17.5%、電動機車 18%、電動腳踏車 20%,另有 5% 營業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電動小客車以完稅價格 140 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由「先徵後退」改為「具結免稅事後銷案」。

關稅依 11 碼 CCC 第一欄稅率:8703.80.00.10-5 其他轎式小客車 17.5%、8711.60.10.00-9 電動機車 18%、8711.60.20.00-7 電動腳踏車 20%(好運器稅則庫 2026-09;這三個號列中國大陸製者列 MW0 原則不准輸入,稅率供非大陸製車款試算)。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自 2017 年 1 月 28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 140 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財政部 2026 年 8 月 18 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4-1、54-2、59-1 條),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進口人可申請具結免稅進口,於進口放行次月 1 日起算 1 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銷案,逾期未銷案者補徵貨物稅並取消適用資格(期限屆滿前可申請延期,延長後合計不得逾 1 年 6 個月)。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按(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5% 計算,貨物稅免徵時該項為 0。

6. 常見錯誤與風險

高風險行為(會被退運/裁罰)

  • 以不實品名、原產地或申報安排規避成車號列及其輸入規定。
  • 申報為零件但實質構成成車主要特性,企圖規避 MW0。
  • 中國車經第三地短暫轉口、換產證貼標後輸台。
  • 低報貨名、稅則或價值,錯報為非車輛品項。

安全提醒

  • 鋰電池屬航空運輸管制之危險物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危險物品〉專區),未符合包裝與申報規範不得空運,一般集運以海運為主並須符合海運危險品包裝規範。
  • 無牌上路的法條與處分依車種、是否完成型式審驗及實際行為而異;微型電動二輪車可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1 條,機車則須另查其適用條文。進口身分本身不能推定必然未經審驗或必然沒入。
  • 法規可能調整,個案以海關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進口前務必諮詢專業報關行。

進不了關的大陸電動車去了哪裡?海關標售清單上的電動自行車

逾期未報關的貨物,海關依《關稅法》第 73 條變賣;經處分沒入的私貨也會進入各關標售。基隆關 2026 年第 8 次定期通信標售(基普法標字第 11509008 號,基隆關最新標售消息)的標的就含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車控制器;高雄關 2026 年第 1 次標售(財政部 115-01-05 新聞稿)亦含電動自行車與電動三輪車車架組(含電機馬達)。標到車輛也不等於能領牌——完(免)稅證明書會加註須經排氣、噪音、能耗及安全檢測合格,始得辦理登檢領照。海關標售流程、2026 年四關實況與民間「海關拍賣場」的差別,見〈海關拍賣公告與標售清單查詢〉。

本頁名詞解釋

7. FAQ 常見問題

Q1. 中國製電動車整車可以進口台灣嗎?
先依車種、規格與用途查到完整 11 碼 CCC;該號列列有 MW0 時,中國大陸製貨品才原則不准輸入,並須再查公告例外或國貿署專案許可條件。
Q2. 拆成零件進口再組裝合法嗎?
零件須逐項查 11 碼 CCC。就電動二輪車明文原則,同一報單有車架並另有馬達、控制器或任一輪圈時按成車號列;此組合不能直接外推至四輪車。
Q3. 中國電動車從越南、泰國轉運來台合法嗎?
須以實際材料、製程、稅則變更、附加價值及文件,由海關個案認定是否取得第三國原產地;僅轉口、貼標或換證不構成實質轉型。
Q4. 電動自行車電池、馬達、控制器能集運嗎?
鋰電池須符合承運與危險品包裝條件;馬達、車架與控制器應各自查 11 碼 CCC。指定大陸製控制器號列已排除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不能僅以零件名義判定可寄。
Q5. 怎樣才算合法進口電動車?
先確認 11 碼 CCC、原產地及輸入許可,再依車種辦理交通部車輛安全審驗與其他適用檢測。VSCC 負責受委託的安全審驗相關審查,ARTC 是檢測機構之一;BSMI 與 NCC 只在公告列管商品或射頻器材適用時辦理。
Q6. 違規進口或洗產地會怎樣?
可能補正、補稅、退運、沒入或依個案適用法條受行政處分;是否成立違章及處分種類,須看行為人、申報內容、主觀責任與主管機關認定,不能一概推論刑責。
Q7. 拆開分批寄、分幾次進口,就不會被按成車認定嗎?
不能這樣推定。電動二輪車主要特性原則明列的是同一報單含車架並搭配馬達、控制器或任一輪圈;其他分批情形仍由海關依實際貨物與事證認定。燃油重型機車個案不能直接外推成所有電動車的固定結論。
Q8. 大陸說的「電瓶車」在台灣叫什麼?規格怎麼區分?
可能對應台灣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但不能只用俗稱或有無踏板歸類。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法定規格包括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以及車重不含電池 40 公斤以下或含電池 60 公斤以下;報關仍須依完整規格查 11 碼 CCC 與即時稅率。
Q9. 只買馬達、控制器或輪圈,會被當成整車課稅嗎?
不是單買馬達、控制器或輪圈就一律算成車。依「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須是同一報單含車架,並另含馬達、控制器或任一輪圈,才按所列電動二輪成車號列。指定控制器自 2022-08-19 排除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指定二輪成車號列自 2026-03-10 排除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
Q10. 傳統自行車(無馬達腳踏車)從大陸進口可以嗎?關稅怎麼算?
傳統無動力自行車與電動二輪車分屬不同稅則,但仍須依車種、規格與用途查到 11 碼 CCC,逐號確認稅率、ECFA 待遇及 BSMI 等輸入規定。不能只用「有沒有馬達」推定所有 8711.60 號列一律 MW0,亦不能把某一自行車號列的稅率套用到所有傳統自行車;可用本站稅則查詢工具按完整規格查詢。
Q11. 大陸馬達進口台灣有什麼限制?
看 8501 節各號列的大陸物品輸入規定:列 MW0 者禁止從中國大陸輸入(例外見下);列 MP1 有條件准許(例如 8501.52.90.00-6、8501.53.91.00-4 另有特別規定 N25,供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使用者須取得產業發展署同意文件);未標 M 碼者准許輸入(仍須依同號列其他輸入規定辦理)。好運器稅則庫 8501 節 54 個號列有 39 個列 MW0、7 個列 MP1。例外:第 25–97 章大陸物品少量輸入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條件是整份報單 CIF 在 NT$32,000 以內、單項 24 件以內(不能論件者 40 公斤以內;單項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以報單單一項次計,不得以尺寸、規格或顏色分項;第 6802 節石材、第 6907 節瓷磚須同時符合 24 件與 40 公斤);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及其控制器(號列 8711.60.10、8711.60.20、8543.70.99.50)除外,第 1–24 章不適用。檢驗、檢疫等其他輸入規定仍須另外符合。
Q12. 電動腳踏車怎麼運回台灣?拆開分批寄可以嗎?
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成車 8711.60.20.00-7 列 MW0,2026-03-10 起排除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個人自用一台也須專案輸入許可;拆件時同一報單含車架再加馬達、控制器或任一輪圈即按成車認定。原產地非中國大陸的車款依第 5 節流程辦理;拆下的鋰電池屬 UN3480 危險品,不得作客機貨物,須走全貨機或海運危險品包裝,詳見鋰電池指南。
Q13. 電動車進口關稅是多少?要繳貨物稅嗎?
純電動小客車第一欄關稅 17.5%、電動機車 18%、電動腳踏車 20%,另加 5% 營業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至 2030-12-31(電動小客車以完稅價格 140 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2027-01-01 起由先徵後退改為具結免稅事後銷案。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進口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電動車進口規定、稅則、輸入規定與原產地認定可能調整,實際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交通部公路局最新公告及個案海關認定為準。好運器不協助任何規避進口禁令、洗產地或違規轉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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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引用出處

本頁論點依據關務署/財政部政府公告、法規命令、司法解釋與學術論文交叉核對;來源自好運器「海關報關文獻索引庫」(1,171 筆)。下列皆附一手連結,供 GSC 與 AI 模型查證引用:

文獻索引庫資料版本:202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