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動車進口台灣規定 2026 完整解析
最後更新:2026-08-15 · 好運器編輯部 · AEO 認證合作報關行審稿 · 已納入 2026-08 四部會聯合查緝實案與 2026-03-10 成車禁令擴大新制
1. 中國電動車整車能不能進口台灣?
答案是:原則不行。中國大陸製造的小客車、底盤、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等成車,屬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的「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輸入規定代號為 MW0。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2025-02-18 新聞稿明確重申:應按成品或整車稅則號別申報並適用「MW0」,中國大陸製造者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方可進口。
- 電動汽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成車多列入 MW0。
- 除非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輸入許可,否則不得進口。
- 電動機車與電動自行車成車進口關稅約 18%~20%。
換句話說,「大陸電動機車」不論是兩輪速克達式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只要整車為中國大陸製造,即列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個人自用亦不例外,須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才可能合法進口。因此,中國品牌電動車、電動機車要來台販售或個人自行輸入,都會先遇到整車禁令與輸入許可門檻。
本站第一手觀察:依好運器站內搜尋記錄,2026 年 2 月至 8 月會員與訪客共搜尋「電動車」家族相關關鍵詞 70 筆,涵蓋電動車電池、電動車馬達、電動滑板車等 19 種不同寫法(以品名關鍵詞統計)——想進口的人很多,但中國大陸製整車的法規答案始終不變:原則禁止輸入。
電瓶車是什麼?馬達、控制器能不能單獨進口?
大陸「電瓶車」是什麼?和台灣的電動自行車一樣嗎?
「電瓶車」是中國大陸口語,台灣法規對應「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兩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電動自行車)指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 40 公斤以下、或含電池 60 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通關實務上以有無踏板區分兩者)。海關稅則上,無踏板者歸列第 8711.60.10 號、關稅 18%,有踏板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歸列第 8711.60.20 號、關稅 20%,兩者均另課 8.5% 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4 項:電動車輛按機車稅率 17% 減半徵收;基隆關通關說明)。惟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並完成登記之電動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自 106 年 1 月 28 日至 119 年 12 月 31 日免徵貨物稅(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 140 萬元計算)。電動滑板車則經財政部 90 年 11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6894 號函核釋認定為休閒工具、不得於道路使用,非屬應稅貨物而免徵貨物稅。中國大陸製整車不論屬哪一類,輸入規定一律為 MW0。
大陸電動車的馬達、控制器、電池可以單獨進口台灣嗎?
純維修零件可以;但同批貨只要車架加馬達、控制器或輪圈任一,即改按整車課稅並適用 MW0。
財政部關務署 2019 年 8 月 6 日修正的「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明定:同批貨物除車架外(不論有無手把轉向裝置、前叉或煞車制動裝置),只要還包括馬達、控制器或輪圈任一項,即應按成車稅則號別申報徵稅;該原則第六點明定電動輔助自行車亦適用。零組件關稅約 2.5%~15%(鋰電池 2.5%、控制器 4.5%、車架與輪圈 5%,常見零件多在 5% 上下),一旦改列成車即升為 18% 或 20%,並同時適用 MW0 輸入規定;屬中國大陸製造者,須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輸入許可才可進口。
其中控制器管制最嚴:自民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起,稅則第 8543.70.99.50-4 號「第8711.60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已排除適用「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規定(關務署 111-08-31 新聞稿),原本起岸價格新臺幣 32,000 元以內、且單項產品 24 件以內即可免證的空間完全取消,大陸製控制器非經專案許可一律不得進口。違反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6 條第 5 項(條文),可停止 2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2026 年 3 月 10 日起管制再擴大:經濟部公告將中國大陸製 3 項貨品排除「少量免證」適用——除原有的控制器(8543.70.99.50-4)外,新增電動機器腳踏車成車(8711.60.10.00-9)與電動腳踏車成車(8711.60.20.00-7)。換句話說,跨境網購「起岸價格 32,000 元內且 24 件內免證」的自用通道對成車也已關閉,一律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海關方予徵稅放行;無法取得者只能退運或放棄,涉虛報貨名者海關並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處貨價 3 倍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基隆關 2026-04-21 新聞稿)。
申報成零件被海關改列整車稅則,就等於逃漏稅嗎?
不必然。事後稽核僅更改稅則稅率者,實務上應以補徵稅捐處理,而非逕認虛報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82 號判決指出,「因進口貨物項目繁多,產品內容日新月異,對海關進口稅則之解釋涵攝錯誤在所難免」,事後稽核僅更改稅則稅率者,應以補徵稅捐處理,不應認定為虛報加以處罰;該判決同時確立「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須分別判斷各稅漏報是否具故意或過失。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陳恩白(2017)《我國進口貨物稅則分類及申報實務研究》亦以「稅號申報錯誤引發補稅處分」為切入點,剖析海關、納稅義務人與報關業者三方的認知落差;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陳柏如(2020)《依法課稅原則於稅則分類之實踐》則進一步質疑,稅則合訂本與 HS 註解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作為課稅依據是否符合稅捐法定主義。
⚠️ 但這不代表可以「先報零件再說」。若客觀上已構成化整為零規避 MW0,仍屬違規進口,與單純稅則見解分歧不同。
2. 電動車分類、稅則與主管機關
車型不同,適用法規與主管機關也不同。
| 車種 | 定義重點 | 中國製整車 | 主要法規/主管機關 |
|---|---|---|---|
| 電動汽車 | 四輪載客或載貨電動車 | 小客車、底盤列 MW0 禁止 | 國貿署、公路局、ARTC/VSCC |
| 電動機車 | 以電力為主、不符微型電動二輪車條件者 | 成車列 MW0 禁止 | 國貿署、公路局掛牌、強制險 |
| 微型電動二輪車 | 時速 ≤ 25km/h,車重不含電池 ≤ 40kg 或含電池 ≤ 60kg | 成車列 MW0 禁止 | 國貿署、公路局;2022/11/30 起納管掛牌投保(既有車寬限至 2024/11/29) |
| 電動車零組件 | 電池、馬達、控制器、車架等 | 多數可進口;控制器另需專案許可 | 國貿署、BSMI、關務署 |
3. 拆成零件進口台灣再組裝,合法嗎?
關鍵在於是否為單純維修零件,或實質上把整車化整為零。
單純進口維修、保養用的個別零件(電池、馬達、車架、煞車等),多數非屬不准輸入項目,關稅約 2.5%~15%(常見零件多在 5% 上下),可依正常程序報關;各類零件的稅則與規定細節可參考〈汽機車零件進口台灣規定〉。
若把整車拆成零組件分批進口,目的是組裝成完整電動車以規避禁令,海關會依「進口貨物主要特性認定原則」處理。
- 若零件組裝後可構成成車主要特性,會改按成車稅則與 MW0 輸入規定辦理。
- 被認定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時,可能退運、沒入或裁罰。
- 大陸製電動腳踏車控制器自 2022/8/19 起,不論金額與數量都須專案輸入許可;2026/3/10 起再擴大到電動機車與電動腳踏車成車(稅則 8711.60.10.00-9、8711.60.20.00-7),網購少量自用同樣不再免證。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2025 年 2 月公告重申: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含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零組件,於組裝後可構成完整貨品或成品主要特性者,應按成品或整車稅則號別申報並適用輸入規定 MW0;屬中國大陸製造者,須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輸入許可才可進口。
這不是理論風險。2026 年 8 月 7 日與 8 月 11 日,經濟部會同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組成聯合查緝小組,前往新北市涉案營業場所執行查緝,查獲業者以「拆解重型機車零組件後分批輸入,再於國內組裝成車」的方式規避管制,查緝發現之車輛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當場扣押。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條文),中國大陸重型機車整車及引擎屬於不准輸入項目;經濟部並明確表示:「任何企圖透過拆解、分批運輸、組裝成車等方式規避法令管制之行為,均將依法查辦」,且考量我國重型機車產業發展成熟,不會核發相關許可(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2026-08-11 新聞稿)。違規者依同條例第 86 條第 5 項,可處停止 2 個月以上、1 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車輛若未領牌行駛道路,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處新臺幣 3,600 元至 3 萬 6,000 元罰鍰,未依《公路法》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者並沒入車輛。
⚠️ 該案標的為燃油重型機車,與本文的電動車分屬不同車種,但兩者適用同一套「大陸製整車不得輸入 + 化整為零仍認定為整車」的管制邏輯與罰則,可視為執法態度的直接指標。
汽車等級的 CKD/SKD 散裝件組裝另受在地化供應鏈比率要求管理(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中國大陸車款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認定作業要點」),用來防堵中國車化整為零低價輸入。
4. 從越南、泰國等第三地轉運台灣,合法嗎?
關鍵在於是否為真正第三國產品,並符合實質轉型與原產地標準。
若電動車確實在越南、泰國等第三國生產,並符合當地原產地標準,以該國原產地進口,現行規定並未禁止。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實質轉型指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 6 位碼號列相異;或雖未改變號列,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35%。同條並列舉簡單之裝配、分裝、貼標等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若只是短暫轉口、換標或換證,實質仍是中國產品,藉此規避中國車禁令,即可能構成洗產地或違規轉運。
- 監測進口量:針對異常來源國與品項追蹤。
- 從嚴查核產地:嚴審原產地證明真實性。
- 要求產地文件:提供生產流程與原產地佐證。
- 從嚴處罰:產地標示不實或違規轉運,依《貿易法》第 28 條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條文)。
全國工業總會顏維震在《貿易政策論叢》第 26 期分析美國對中國太陽能模組雙反案時歸納,實質轉型的判斷可拆為三個面向:下游產品是否歸屬不同種類、核心組成是否在出口國實質轉型、以及加工程度。該案中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於 2016 年 6 月 8 日以商務部「對同一種類商品設立二種原產地規則」未充分解釋為由發回重為裁定,顯示原產地認定即使在成熟法制下仍高度爭議——換言之,僅在第三國換標、換證而未改變核心組成的做法,站不住腳。
第三地轉運風險與成本正在升高,不能只靠換標或轉口規避台灣對中國整車的輸入限制。
5. 合法進口電動車的正確流程
非中國原產的電動車,可循正規流程確認法規與審驗要求;完整的進口報關流程與各品類規定,可參考〈台灣進口報關規定總覽〉。
確認 CCC 稅則與輸入規定
查明車種對應的 CCC 稅則號列 與輸入規定,確認非屬不准輸入項目。
申辦輸入許可
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或專案核准。
車輛型式安全與環保審驗
汽機車需通過 VSCC、ARTC 的耗能、燈光等型式安全審驗;電動機車另須依《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依《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108 年 2 月 1 日起電動機車納入)取得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憑合格證明與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至環境部核章後,始得辦理領牌。
BSMI 與電池檢驗
含鋰電池者需符合 BSMI 商品檢驗 與電池安全規範,鋰電池運輸通常須走海運——詳見〈鋰電池產品集運完整指南〉。
報關完稅、掛牌投保
由 AEO 認證報關行辦理報關完稅,再到監理單位掛牌、投保強制險。
6. 常見錯誤與風險
高風險行為(會被退運/裁罰)
- 把中國製電動車整車拆成零件分批進口,再組裝成車。
- 申報為零件但實質構成成車主要特性,企圖規避 MW0。
- 中國車經第三地短暫轉口、換產證貼標後輸台。
- 低報貨名、稅則或價值,錯報為非車輛品項。
安全提醒
- 鋰電池屬航空運輸管制之危險物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危險物品〉專區),未符合包裝與申報規範不得空運,一般集運以海運為主並須符合海運危險品包裝規範。
- 無牌上路罰則依車種不同: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牌行駛,處所有人新臺幣 1,200~3,600 元罰鍰並禁止行駛,屬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者沒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1 條);電動機車屬機車,未領用牌照行駛依第 12 條按最高額處新臺幣 3 萬 6,000 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未依《公路法》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者沒入車輛——自進口管道進來的整車幾乎必然未經台灣型式審驗,等於上路即面臨沒入。
- 法規可能調整,個案以海關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進口前務必諮詢專業報關行。
本頁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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